爭議當事人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68 條規定,當事人無法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主管機關金管會得依申請或職權指定,打破證券仲裁僵局。
Q · 證券仲裁時對方不選仲裁人,程序就卡死了嗎?
不會,可請金管會依申請或職權指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 168 條,當證券爭議雙方的仲裁人無法依協議推定另一名仲裁人時,主管機關(金管會)可依當事人申請,或不待申請以職權主動指定仲裁人。這條設計是為防止一方以拒絕選任或拖延推定第三仲裁人的方式癱瘓仲裁程序,是遇到對方耍賴時的重要逃生口。
仲裁程序有一個最常見的卡點:兩造各選一位仲裁人,再由這兩位合議推出第三位擔任主席。聽起來很順,但實務上經常卡住:對方拒絕選、選了卻讓兩位不合意、兩位仲裁人無法產生第三位。程序就死在那裡。168 條開了一條繞過去的路:主管機關(目前是金管會)可以依申請介入,直接幫你指定。很多人卡在這關兩三個月找不到解方,就是因為不知道有這條逃生口。更少人知道的是:主管機關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指定,不用你申請。
證券交易法第 168 條為證券仲裁程序的補充規定:當爭議當事人選出的仲裁人無法依協議推定另一名(主任)仲裁人,或一方拒絕配合時,主管機關金管會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以職權主動指定仲裁人,以避免仲裁程序因推定僵局而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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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中立。金管會從合格仲裁人名冊中挑選,通常選擇資歷深、無利益衝突的人。如果你認為指定的仲裁人有迴避事由,可依仲裁法第 16 條聲請迴避。內行人提示:被指定的仲裁人通常比對方推選的仲裁人更重視程序中立,對本來處於弱勢的一方反而是保障。
仲裁契約影本、催告對方推選仲裁人的書面證據(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往來通訊紀錄顯示對方未在合理期限內回覆。申請書主旨寫明依證券交易法第 168 條申請指定仲裁人。內行人提示:附上一份時間軸整理,什麼時候發函、對方何時回覆或未回覆,審查速度會明顯加快。
不是。程序停滯一段合理期間後,你有權向主管機關申請介入指定,不必等對方配合。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僵持滿一個月以上即可申請,太早提主管機關可能認為尚未僵持,太晚則讓對方有更多拖延空間。
規定證券仲裁時仲裁人無法依協議推定另一名仲裁人,主管機關金管會得依申請或職權指定,是打破仲裁僵局的補充機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實務承辦單位為證券期貨局,依證券交易法第 3 條為本法主管機關。
指兩造各選的仲裁人無法就第三名(主任)仲裁人達成合意,或一方拒絕選任仲裁人,導致仲裁庭無法組成。
依申請是當事人主動備文聲請,依職權是主管機關不待申請主動介入指定,後者較少人知道。
書面催告對方限期推選並留證 → 期限屆滿備齊仲裁契約與往來紀錄 → 向金管會申請指定仲裁人。
仲裁契約影本、催告對方推選的書面證據、往來通訊紀錄,並附時間軸整理加速審查。
無特定法定期間,實務上主管機關審查通常一至三個月,附完整時間軸可縮短。
程序僵持滿一個月以上是好時機,太早可能被認為尚未僵持,太晚給對方更多拖延空間。
證券仲裁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指定,一般民事仲裁依仲裁法由仲裁機構或法院指定,指定者身分影響中立性。
| 比較項目 | 依申請指定 | 依職權指定 |
|---|---|---|
| 指定機關 | 金管會(當事人提出申請) | 金管會(主動介入,不待申請) |
| 啟動方式 | 當事人備齊文件主動申請 | 主管機關發現僵局後主動為之 |
| 適用時機 | 一方拒絕或拖延推定仲裁人 | 程序明顯停滯且有指定必要 |
| 與民事仲裁差異 | 民事仲裁向仲裁機構或法院聲請 | 民事仲裁無行政機關職權指定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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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當事人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
爭議當事人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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