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交易法 第 169 條(仲裁判斷或和解不履行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延不履行時,除有仲裁法第四十條情形,經提起撤銷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停止其業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