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證券交易所應於章程或規則內,訂明有關仲裁之事項。但不得牴觸本法及仲裁法。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70 條強制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證券交易所須於章程訂明仲裁事項,且不得牴觸證交法與仲裁法,是證券業仲裁制度的源頭。
Q · 證券爭議為什麼是仲裁而不是上法院?
因為這條強制公會與證交所章程訂明仲裁
依證券交易法第 170 條,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證券交易所「應」於章程或規則內訂明仲裁事項,這是法律強制義務,不是業界自願。你開戶契約裡的仲裁條款,往上追就是公會章程,再往上就是本條。但書同時限制:章程仲裁規則不得牴觸證交法及仲裁法,畫出自治紅線。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證券業的爭議解決方式是仲裁,而不是像一般民事糾紛一樣上法院?答案不是產業自己決定的。170 條就是源頭:法律強制要求證券商同業公會和證券交易所,必須在自家章程裡明文規定仲裁事項。這條看起來是組織規範,沒什麼故事性,但它的存在決定了整個台灣證券業的爭議解決生態:為什麼你開戶契約會有仲裁條款?因為公會章程這樣寫。為什麼仲裁是這個行業的標準配備?因為這條法律這樣規定。規範的源頭往往藏在看似無害的組織條文裡,但它影響的是每一個投資人最後會走到哪個法律戰場。
證券交易法第 170 條為組織性強制規範,要求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證券交易所必須於章程或規則內明文訂定仲裁事項,且不得牴觸證券交易法及仲裁法,構成台灣證券業爭議解決採仲裁制度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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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限。本條但書規定章程不得牴觸本法及仲裁法。如果章程某條仲裁規則違反證交法或仲裁法的強行規定,可以主張該規則無效。但如果只是程序上的細節差異,挑戰空間小。內行人提示:先對照仲裁法強行規定,如果發現章程有衝突,在仲裁程序中即可主張該規則無效。
可以。證券交易所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的章程和自律規則都公開於官方網站。進入爭議前先閱讀一遍對自己有利。內行人提示:看章程時重點放在仲裁人資格、管轄、費用分擔、判斷效力等條款,這些是實務上會影響結果的關鍵。
強制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證交所須於章程或規則內訂明仲裁事項,是證券業仲裁制度的法源頭,不得牴觸證交法及仲裁法。
指章程或規則中明文約定仲裁人資格、管轄、程序、費用分擔、判斷效力等事項,作為日後爭議仲裁的依據。
代表強制義務,公會與證交所沒有不訂的選擇,必須將仲裁事項寫入章程,這是法律課予的作為義務。
章程屬下位自律規範,其仲裁規則不得違反證交法與仲裁法的強行規定,牴觸部分無效。
至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官網查閱公開的章程與自律規則,進入爭議前先讀過。
把章程條款逐項對照仲裁法與證交法的強行規定,發現衝突即可在仲裁程序中主張該規則無效。
重點看仲裁人資格、管轄、費用分擔、判斷效力四項,這些實務上最影響仲裁結果。
須經章程變更程序並送主管機關核准,且修改後仍不得牴觸證交法及仲裁法。
166 規範當事人間仲裁契約與強制仲裁範圍(個案層次),170 規範公會與證交所章程須訂明仲裁(制度層次)。
仲裁規則來自章程(依本條)、原則不公開、判斷與確定判決同效力;訴訟依民訴法、原則公開審理。
| 比較面向 | securities_arbitration | general_litigation |
|---|---|---|
| 規範對象 | 證券商、證交所、公會間之爭議 | 一般民事當事人 |
| 規則來源 | 公會/證交所章程(依本條 170) | 民事訴訟法 |
| 終局效力 | 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判決確定後生效 |
| 公開性 | 原則不公開 | 原則公開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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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證券交易所應於章程或規則內,訂明有關仲裁之事項。但不得牴觸本法及商務仲裁條例。
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證券交易所應於章程或規則內,訂明有關仲裁之事項。但不得牴觸本法及仲裁法。
立法理由配合商務仲裁條例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名稱為仲裁法,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證券交易所應於章程或規則內,訂明有關仲裁之事項。但不得牴觸本法及商務仲裁條例。
配合商務仲裁條例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名稱為仲裁法,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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