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71 條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 2.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3.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 4.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5.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6.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7.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 8.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 9.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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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交法第 171 條規範內線交易、操縱股價、掏空與背信侵占等金融重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獲利逾一億元跳升七年以上。
Q · 證交法 171 條是什麼罪?會關多久?
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涉及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詐欺、公司非常規交易致重大損害,或內部人背信侵占達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罰金。犯罪獲利達一億元以上者刑度跳升至七年以上。但犯罪後自首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解讀
翻開台灣金融史上的重大案件,力霸、博達、華隆、樂陞、康友,檢察官起訴狀上第一順位的罪名幾乎都是這條。證交法 171 條是整部法律的最高懸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一千萬到兩億,這不是罰錢了事的級別,是要進監獄的。本條涵蓋三種典型金融犯罪:一是違反反詐欺(§20)、反操縱(§155)、內線交易(§157-1),這是「割韭菜」式犯罪。二是公司董事、經理人做非常規交易讓公司受重大損害,這是「掏空」。三是董事、經理人背信或侵占公司資產達五百萬以上,這是「中飽私囊」。犯罪獲利超過一億,刑度直接跳到七年以上加二千五百萬到五億罰金。但本條也藏了一扇逃生門:自首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可以減刑或免刑,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則可減刑。實務上許多大案的最後走向,就是這個條款在運作。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為資本市場的核心刑事處罰規範,涵蓋三類典型金融犯罪:違反反詐欺(§20)、反操縱(§155)、內線交易(§157-1)之「割韭菜」型犯罪;公司董監事、經理人以非常規交易使公司受重大損害之「掏空」型犯罪;以及內部人背信侵占公司資產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中飽私囊」型犯罪,並就犯罪獲利逾一億元設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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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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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聽朋友講消息買股票真的會被抓嗎?▾
看消息性質和你的位置。§157-1 處罰「實際知悉重大消息」之人,消息必須是公司內部未公開之重要資訊(財報、合併、重大虧損、人事異動等)。若只是聽到模糊看法不構成;但若是具體的「下週公佈大賺」這類訊息,你下單並獲利就進入調查範圍。內行人提示:就算消息後來證實是假的,你當時下單法律風險依然存在,消息鏈離內部人越近越危險。
Q2董事掏空公司,一般股東能做什麼?▾
三個層次:第一,向地檢署告發告訴,重大金融案件通常會立案偵辦;第二,聯繫投保中心舉報,由其代表眾多小股東集體求償;第三,提起股東代位訴訟(公司法 §214)。內行人提示:檢察官起訴後的刑事判決是民事求償的強力證據,策略上通常先推動刑事偵辦,等起訴書與有罪判決出來再提民事,求償勝率大幅提升。
Q3五百萬這道門檻怎麼算?剛好五百萬算哪一邊?▾
本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未達五百萬退回刑法 §336、§342 處理,五百萬以上適用本條。「剛好五百萬」解釋上含在本條範圍。內行人提示:被告方律師的關鍵戰略就是把損害金額壓到五百萬以下,刑度差異以倍計算,因此「損害金額認定」是攻防重點。
Q4自首真的能免刑?什麼時機最有利?▾
是的,但時機決定一切。依本條第四項,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因而查獲其他共犯,直接免除其刑。但一旦偵查啟動,就只能適用第五項偵查中自白,最多減輕至二分之一而無免刑選項。內行人提示:在政府開始偵辦前主動出面的黃金窗口,多半在案件曝光後、檢警傳喚前的短暫時間,過了這個點法律價值天差地別。
Q5證交法 171 條會關幾年?▾
基本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罰金;犯罪獲利達一億元以上跳升七年以上,罰金最高五億元。
Q6證交法 171 條包含哪三種犯罪?▾
割韭菜型(內線/操縱/詐欺)、掏空型(非常規交易致重大損害)、中飽私囊型(背信侵占達五百萬元),三款舉證重點與門檻各不同。
Q7什麼叫非常規交易(掏空)?▾
公司董監事、經理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認定包含應注意而未注意。
Q8證交法 171 跟普通刑法侵占差在哪?▾
背信侵占損害達五百萬元適用本條(三年起跳),未達者退回刑法 §336、§342(最重五年),二十萬之差牢獄以倍計。
Q9證交法 171 掏空案小股東怎麼求償?▾
保全證據 → 向地檢署告發 → 投保中心報案集體求償 → 追蹤起訴條文 → 刑事判決確定後先刑後民提民事訴訟。
Q10證交法 171 自首要繳回多少才減免?▾
須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部分繳回不適用免刑優惠,且須在偵查機關發覺前為之。
Q11被以證交法 171 起訴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即委任專精金融犯罪律師,冷靜評估自首利弊與時點,絕不串證滅證,未起訴前仍有和解與協商空間。
Q12怎麼證明對方是內線交易?▾
比對交易時點與重大消息成立時點、資金流向、與內部人之關係鏈,並由檢方調取下單紀錄與通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lause_1 | clause_2 | clause_3 |
|---|---|---|---|
| 適用情形 | 第一項第一款(反詐欺/操縱/內線) | 第一項第二款(非常規交易) | 第一項第三款(背信侵占) |
| 核心行為 | 違反 §20/§155/§157-1 | 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 | 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 |
| 損害門檻 | 不以特定金額為限 | 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 致公司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
| 未達門檻時 | 仍依本條 | 依個案認定 | 退回刑法 §336、§342(最重五年) |
| 基本刑度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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