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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65-3 條

  1. 1.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依本法之訴訟及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本法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2. 2.前項代理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居所
  3. 3.外國公司應將第一項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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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交法第165條之3要求外國公司在台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並充當境內負責人,使投資人不必跨海即可送達訴狀。

Q · 外國公司要在台灣發股票,一定要指定在台代理人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3,外國公司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並以該人為本法在境內之負責人;代理人須在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且其姓名、住居所及授權文件異動時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實務上投資人要對 KY 股公司求償時,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得登記代理人,將訴狀送達該代理人即等同對公司送達,毋庸跨海訴訟。

白話解讀

買 KY 股最讓人不安的其中一件事:公司註冊地可能在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百慕達,你連名字都沒聽過的地方。如果公司出問題(財報造假、內線交易、董事掏空),投資人想告,難道真的要飛去加勒比海某個小島打官司?這條法律就是答案。它強制每一家在台灣發行有價證券的外國公司,必須在台灣境內指定一個代理人,這個代理人就是他們在台灣的「法律臉」:訴訟文書送達給他、行政處分送達給他、法院通知找他。沒有指定代理人,外國公司根本不能在台灣發行股票。更重要的是:這個代理人也是法律上「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負責人」,他要為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這條法律對你的意義是:把遙遠的海外公司拉回台灣司法管轄,你不用出國,郵差就能把訴狀送到對方手上。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3為外國公司專章的送達與責任樞紐:強制在台灣發行有價證券的外國公司於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並以該代理人為本法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該代理人須有境內住所或居所,且其姓名、住居所及授權文件異動時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查 KY 股在台代理人是誰?

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搜尋該公司名稱,點進公司基本資料,找到「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欄位,上面會有姓名和地址。這個資料按法律規定必須公開且保持更新。若欄位空白或很久沒更新,本身就是公司治理警訊;真的要提訴前可再向金管會證期局求證最新資料。

Q2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的話,我能找他們當我的律師嗎?

不行。代理人是受 KY 公司委任代表公司應訴的角色,他站在公司那一邊,利益衝突明顯。若要告 KY 公司,應找一家沒接過該公司委任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才乾淨,否則案件可能被迫中途換手。

Q3如果外國公司真的沒指定代理人,可以怎麼辦?

依本條規定,沒指定代理人的外國公司根本不能在台灣發行有價證券。若已發行卻未指定,公司違反證交法,主管機關可要求補正、處分甚至停止買賣,投資人可向金管會檢舉。這種狀況極罕見,真遇到通常代表公司已發生嚴重問題,建議盡快評估止損。

Q4證交法165條之3是什麼?

規範外國公司必須在台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並以之為境內負責人,是 KY 股投資人跨境求償的送達樞紐。

Q5什麼叫「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本法把在台代理人擬制為公司的境內負責人,他要為外國公司在台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不只是收信地址。

Q6KY 股是什麼?跟這條有什麼關係?

KY 股是註冊於開曼、英屬維京、百慕達等地、來台上市的外國公司股票,本條讓這些海外公司被綁進台灣司法管轄。

Q7在台代理人可以是哪些人?

可以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指定自然人,重點是須有台灣境內住居所並向主管機關登記。

Q8KY 股出事要怎麼告?

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查登記代理人 → 委任律師寄存證信函 → 訴狀送達代理人即等同送達公司 → 提民事訴訟。

Q9怎麼查 KY 股在台代理人?

公開資訊觀測站搜尋公司名稱,於公司基本資料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欄位的姓名與住居所。

Q10代理人聯絡不上時怎麼辦?

主張公司違反第三項申報義務,依民事訴訟法聲請公示送達,並同步向金管會檢舉,訴訟反而走得更快。

Q11怎麼確認代理人資料還有效?

比對觀測站登記是否最新,必要時向金管會證期局求證;空白或久未更新即為治理警訊與爭議籌碼。

Q12在台代理人 vs 公司法外國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差在哪?

證交法165-3聚焦發行有價證券的送達與本法責任;公司法第372、386條是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與經理人制度,適用脈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listing_165_1second_listing_165_2
適用對象首次在台上市/上櫃/登錄之第一上市(櫃)外國公司已在國外交易所交易或符合條件之第二上市(櫃)外國公司
本法準用範圍全面準用本法部分準用(依主管機關認定)
在台代理人義務(165-3)適用:須指定境內代理人並為境內負責人適用:同樣須指定境內代理人並為境內負責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817条(外国会社の日本における代表者)
🇰🇷 韓國상법 제614조(외국회사의 대표자 및 영업소)
🇩🇪 德國HGB § 13e(Zweigniederlassungen ausländischer Gesellschaften, ständiger Vertreter)
🇺🇸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 SEC Form F-X(外國發行人指定境內送達代理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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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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