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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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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2. 2.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3. 3.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 條:當事人違反仲裁協議逕行起訴時,被告得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停止訴訟並命提付仲裁。

Q · 對方違反合約裡的仲裁條款,跑去法院告我,我能擋回仲裁嗎?

能。第一次言詞辯論前聲請停止訴訟

依仲裁法第 4 條,當事人違反仲裁協議逕行起訴時,他方(即被告)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關鍵時點是「第一次言詞辯論之前」,被告一旦進入本案實體答辯,妨訴抗辯權即喪失,仲裁路線永久關閉。原告未在指定期間內提付仲裁者,訴訟駁回;仲裁判斷作成後,原訴訟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

深度解讀

兩家公司簽了合約,裡面寫明「爭議交付仲裁」。一年後吵起來,其中一方裝沒看過仲裁條款直接跑去法院告,這時候會發生什麼?這條法律給你的對手一張「暫停鍵」:聲請法院停止訴訟,逼原告在期限內去提付仲裁。如果原告不去,案件直接被駁回。如果有去仲裁,仲裁判斷出來後訴訟視為撤回。重點是時機:被告必須在第一次「言詞辯論」之前提出,一旦言詞辯論開始,這把暫停鍵就永遠失效。為什麼這個時機這麼關鍵?因為法律推定:如果你進入實體答辯了,等於默示放棄了仲裁協議。所以收到法院起訴書的當下,是被告律師的關鍵 0 號決策:到底要走仲裁路線還是訴訟路線?這個決定影響整個案子的策略、成本和時間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起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撤回起訴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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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4 條規定:「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