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 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 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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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mchen7748
a year ago
企業法務
責問權喪失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Exc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訴訟障礙事由
仲裁防訴抗辯
II 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III 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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