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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仲裁人應為自然人
  2. 當事人於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以外之法人或團體為仲裁人者,視為未約定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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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仲裁人應為「自然人」。 II 當事人於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以外之法人或團體為仲裁人」者,🌂視為未約定仲裁人。 🔵李家慶師:5 2明顯錯誤條文,蓋仲裁機構本身不能為仲裁人 🔵學說:承認非機構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有最高法院:僅承認「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中國」僅承認「機構仲裁」,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機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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