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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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5 條規定仲裁人必須是自然人,約定法人團體為仲裁人視為未約定。
Q · 仲裁條款可以指定公司或協會當仲裁人嗎?
不行。法人團體不能當仲裁人
依仲裁法第 5 條,仲裁人必須是自然人。當事人於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以外之法人或團體為仲裁人者,視為未約定仲裁人。但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可以協助選定自然人仲裁人,這跟法人團體直接當仲裁人不同。後續依第 9 條由雙方各選一名仲裁人,再共推主任仲裁人。
深度解讀
找誰來當你的爭議仲裁人?這條法律給的答案出乎意料地嚴格:必須是活生生的人,不能是公司、協會或任何法人團體。你寫「本爭議交付台北市商業會仲裁」,看起來指定了仲裁機構,但如果條款的本意是讓「台北市商業會」這個法人團體當仲裁人,這個約定無效,視為未約定仲裁人。你必須指定具體的某位仲裁人,或約定由某個仲裁機構「協助選定」仲裁人。為什麼這麼堅持?因為仲裁人的權力等同法官,要做出影響當事人權利的最終判斷,這種責任只能由一個有判斷能力、能負責的自然人承擔,不能讓「機構」這種抽象法人來扮演法官。理解這條,會讓你回頭看自己合約裡的仲裁條款是不是寫對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仲裁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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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