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 條
- 1.仲裁人應為自然人。
- 2.當事人於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以外之法人或團體為仲裁人者,視為未約定仲裁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5 條規定仲裁人必須是自然人,約定法人團體為仲裁人視為未約定。
Q · 仲裁條款可以指定公司或協會當仲裁人嗎?
依仲裁法第 5 條,仲裁人必須是自然人。當事人於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以外之法人或團體為仲裁人者,視為未約定仲裁人。但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可以協助選定自然人仲裁人,這跟法人團體直接當仲裁人不同。後續依第 9 條由雙方各選一名仲裁人,再共推主任仲裁人。
白話解讀
找誰來當你的爭議仲裁人?這條法律給的答案出乎意料地嚴格:必須是活生生的人,不能是公司、協會或任何法人團體。你寫「本爭議交付台北市商業會仲裁」,看起來指定了仲裁機構,但如果條款的本意是讓「台北市商業會」這個法人團體當仲裁人,這個約定無效,視為未約定仲裁人。你必須指定具體的某位仲裁人,或約定由某個仲裁機構「協助選定」仲裁人。為什麼這麼堅持?因為仲裁人的權力等同法官,要做出影響當事人權利的最終判斷,這種責任只能由一個有判斷能力、能負責的自然人承擔,不能讓「機構」這種抽象法人來扮演法官。理解這條,會讓你回頭看自己合約裡的仲裁條款是不是寫對了。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5 條為仲裁人資格的根本規範。第一項要求仲裁人必須是自然人;第二項規定當事人約定仲裁機構以外之法人或團體為仲裁人者,視為未約定仲裁人,確保準審判權由具體個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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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人一定要是自然人嗎?▾
是。仲裁法第 5 條明文規定仲裁人應為自然人,法人團體不能擔任。
Q2公司能當仲裁人嗎?▾
不能。公司是法人,依仲裁法第 5 條第 2 項視為未約定仲裁人。
Q3寫「交付某協會仲裁」有效嗎?▾
看協會性質。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有效,一般協會無效。
Q4仲裁機構跟仲裁人差在哪?▾
仲裁機構管程序、選名單;仲裁人是具體做仲裁判斷的自然人。
Q5約定法人當仲裁人後怎麼補救?▾
依仲裁法第 9 條雙方各選一名仲裁人,再共推主任仲裁人。
Q6仲裁人可以由幾人組成?▾
依仲裁法第 1 條,得約定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
Q7公司法務長可以當仲裁人嗎?▾
技術上可以,但有獨立性疑慮(仲裁法第 15 條),對方常會主張不適格。
Q8仲裁機構有哪些?▾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北律師公會仲裁中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bitration_institution | general_legal_entity |
|---|---|---|
| 法律依據 | 仲裁法第 54 條設立之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 一般公司、協會、工會、財團法人等 |
| 在仲裁中的角色 | 管理仲裁程序、提供仲裁人名單、收取仲裁費,由自然人仲裁人做判斷 | 完全不能擔任仲裁人或仲裁機構功能 |
| 約定為仲裁人的效力 | 視為約定該機構協助選定仲裁人,有效 | 視為未約定仲裁人(仲裁法第 5 條第 2 項) |
| 實例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北律師公會仲裁中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 | ABC 商業同業公會、XX 工會、YY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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