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 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 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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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
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5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
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5年以上」者。
結合理論與實務
例如民法教授王澤鑑師、黃茂榮師、林誠二師、廖義男師、蔡明誠師、黃立師、楊淑文師、詹森林師、陳聰富師
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5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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