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仲裁法 第 6 條

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 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 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6 條規定仲裁人五款積極資格,採擇一適用,包含退任法官、執業五年以上之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曾任仲裁人、大專助理教授以上五年、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專家。

Q · 誰可以當仲裁人?非法律人也能擔任嗎?

依仲裁法第 6 條,仲裁人不必是法律科班出身。本條列五款資格採「擇一」制:法官檢察官退任、執業五年以上的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門職業人員、曾任仲裁人、大專助理教授以上五年、或在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的產業專家,符合任一款即可。第五款是最關鍵的入口,把工程師、會計師、產業資深經理人正式納入仲裁人池,這也是科技、營造、國際貿易糾紛走仲裁不走法院的制度基礎。

白話解讀

你簽過的合約裡,可能藏著一行小字「本契約爭議交付仲裁」。意思是:將來出事,你不能上法院,要找仲裁人來判。誰能當仲裁人?這條給出答案。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五款:在某個專業領域服務五年以上、有特殊知識或技術的人就符合資格。所以工程師可以判工程糾紛,會計師可以判帳務糾紛,半導體業老兵可以判半導體專利糾紛。法官需要被律師花半年解釋什麼是 EUV 微影,仲裁人本來就懂。這就是為什麼國際貿易、營造、科技業的糾紛,越來越多走仲裁不走法院。你不是去找一個法律人來理解你的世界,你是直接找懂你世界的人來判決。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6 條為仲裁人積極資格規範,建立採「擇一適用」的五款資格門檻(法官檢察官資歷、專門職業人員五年、曾任仲裁人、大專師資五年、特殊領域專家五年),並以「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為總要求,構成台灣仲裁制度的人選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跟法院打官司差在哪,為什麼有人選仲裁?

仲裁三大優勢:保密(不公開審理)、終局(原則上不能上訴速度快)、可選熟悉案件性質的仲裁人。但缺點也明顯:費用高(要付仲裁人報酬)、不能上訴所以一錘定音、執行需要法院協助。商業契約金額越大、技術越複雜、保密越重要的案件越適合仲裁;單純小額消費糾紛走法院或調解通常更划算。

Q2我可以指定仲裁人必須是某行業專家嗎?

可以而且應該。仲裁法第 6 條只是「最低資格」,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加上「仲裁人須具備 X 領域 Y 年以上經驗」的具體要求,這比依賴本條的標準更精準。但別寫得太狹窄到找不到符合的人,例如要求「30 年以上經驗」可能根本找不到合適人選,反而讓仲裁卡關。

Q3仲裁人不公正怎麼辦,能不能換掉?

可以。仲裁法第 16 條規定仲裁人有應自行迴避或當事人聲請迴避的事由(例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顯有偏頗之虞)。要在知悉事由後 14 日內聲請(第 17 條),錯過視為同意。實務上聲請迴避成功率不高,最好的策略是一開始就慎選仲裁人。

Q4仲裁法第 6 條是什麼?

規範仲裁人五款積極資格的條文,採擇一適用,是台灣仲裁制度人選的基礎門檻,前段並要求具備品格與專業雙軌條件。

Q5仲裁人五款資格分別是什麼?

退任法官檢察官、執業五年以上的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曾任仲裁人、大專助理教授以上五年、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專家。符合任一款即可。

Q6什麼叫「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

本條前段對品格與聲望的要求,並非僅看資歷,仲裁機構審核登記時會綜合考量名譽、過往爭議紀錄、業界評價等。

Q7第五款「特殊領域」具體指哪些?

沒有列舉,由仲裁機構個案認定。實務上常見:工程營造、半導體、生技醫療、金融保險、智財授權、跨境貿易等。

Q8怎麼確認對方提名的仲裁人有資格?

對照本條五款逐項驗證身分證明:法官退休證明、律師會計師執業執照、教師聘書、產業任職證明等,並可向仲裁機構查詢登記資料。

Q9怎麼挑選對自己最有利的仲裁人?

依案件性質選對應領域有實務經驗的人。技術糾紛優先選第五款產業專家,法律爭點優先選第一二款法律人。仲裁機構名冊可查詢個別仲裁人專業背景。

Q10怎麼在合約裡寫更嚴格的仲裁人資格條件?

在仲裁條款加上「仲裁人須具備 X 領域十年以上經驗」或「須具備 X 證照」的具體要求,把本條最低門檻往上提,避免將來糾紛時對方占便宜。

Q11對方仲裁人不適格怎麼處理?

知悉事由後 14 日內,依仲裁法第 17 條以書面向仲裁庭提迴避聲請,敘明違反本條哪一款,附證據。錯過時間視為同意。

Q12仲裁法第 6 條 vs 第 7 條差在哪?

第 6 條是「積極資格」(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當),第 7 條是「消極資格」(有什麼事絕對不能當)。一個是正面門檻,一個是反面禁區,須同時滿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_litigationarbitrationkey_difference
仲裁民事訴訟仲裁程序仲裁人由當事人共同選任且須符合本條資格;法官由法院分案不可選擇
上訴三審救濟制度原則終局不上訴仲裁判斷一次定生死,僅得依仲裁法 40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
保密原則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商業機密、技術細節在仲裁中受保護,這也是科技業偏好仲裁的關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仲裁法第 6 條
🇯🇵 日本仲裁法(2003 年)第 17 條至第 21 條(仲裁人選任)— 採 UNCITRAL Model Law,原則上不設法定資格,由當事人合意
🇰🇷 韓國중재법 제12조(중재인의 자격)— 同樣不設法定具體資格,由當事人合意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13条 — 嚴格法定資格(律師、審判員、仲裁工作八年以上等),相對封閉
🇩🇪 德國ZPO § 1035(Bestellung der Schiedsrichter)— 不設法定資格,純當事人意思自治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50 — 要求行為能力 + 獨立公正,不設職業資格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9 U.S.C.)— 不設法定資格;實務由 AAA / JAMS 等仲裁機構名冊把關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