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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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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 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 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6 條規定仲裁人五款積極資格,採擇一適用,包含退任法官、執業五年以上之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曾任仲裁人、大專助理教授以上五年、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專家。

Q · 誰可以當仲裁人?非法律人也能擔任嗎?

可以。仲裁法 6 條第五款開了非法律人的入場門

依仲裁法第 6 條,仲裁人不必是法律科班出身。本條列五款資格採「擇一」制:法官檢察官退任、執業五年以上的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門職業人員、曾任仲裁人、大專助理教授以上五年、或在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的產業專家,符合任一款即可。第五款是最關鍵的入口,把工程師、會計師、產業資深經理人正式納入仲裁人池,這也是科技、營造、國際貿易糾紛走仲裁不走法院的制度基礎。

深度解讀

你簽過的合約裡,可能藏著一行小字「本契約爭議交付仲裁」。意思是:將來出事,你不能上法院,要找仲裁人來判。誰能當仲裁人?這條給出答案。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五款:在某個專業領域服務五年以上、有特殊知識或技術的人就符合資格。所以工程師可以判工程糾紛,會計師可以判帳務糾紛,半導體業老兵可以判半導體專利糾紛。法官需要被律師花半年解釋什麼是 EUV 微影,仲裁人本來就懂。這就是為什麼國際貿易、營造、科技業的糾紛,越來越多走仲裁不走法院。你不是去找一個法律人來理解你的世界,你是直接找懂你世界的人來判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仲裁人名詞
  • 推事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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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6 條規定:「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 一、曾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