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6 條
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 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 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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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6 條規定仲裁人五款積極資格,採擇一適用,包含退任法官、執業五年以上之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曾任仲裁人、大專助理教授以上五年、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專家。
Q · 誰可以當仲裁人?非法律人也能擔任嗎?
依仲裁法第 6 條,仲裁人不必是法律科班出身。本條列五款資格採「擇一」制:法官檢察官退任、執業五年以上的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門職業人員、曾任仲裁人、大專助理教授以上五年、或在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的產業專家,符合任一款即可。第五款是最關鍵的入口,把工程師、會計師、產業資深經理人正式納入仲裁人池,這也是科技、營造、國際貿易糾紛走仲裁不走法院的制度基礎。
白話解讀
你簽過的合約裡,可能藏著一行小字「本契約爭議交付仲裁」。意思是:將來出事,你不能上法院,要找仲裁人來判。誰能當仲裁人?這條給出答案。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五款:在某個專業領域服務五年以上、有特殊知識或技術的人就符合資格。所以工程師可以判工程糾紛,會計師可以判帳務糾紛,半導體業老兵可以判半導體專利糾紛。法官需要被律師花半年解釋什麼是 EUV 微影,仲裁人本來就懂。這就是為什麼國際貿易、營造、科技業的糾紛,越來越多走仲裁不走法院。你不是去找一個法律人來理解你的世界,你是直接找懂你世界的人來判決。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6 條為仲裁人積極資格規範,建立採「擇一適用」的五款資格門檻(法官檢察官資歷、專門職業人員五年、曾任仲裁人、大專師資五年、特殊領域專家五年),並以「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為總要求,構成台灣仲裁制度的人選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不一定。仲裁法 6 條第五款允許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的非法律專家擔任仲裁人
Q2工程師可以當仲裁人嗎?▾
可以。在工程領域服務五年以上即符合第五款資格
Q3怎麼確認對方提名的仲裁人有資格?▾
查核其學歷、執業執照、職務年資是否對應仲裁法 6 條五款其一
Q4仲裁人沒受過訓練可以擔任嗎?▾
原則上需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仲裁法 8 條),但具特定身分者免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litigation | arbitration | key_difference |
|---|---|---|---|
| 仲裁 | 民事訴訟 | 仲裁程序 | 仲裁人由當事人共同選任且須符合本條資格;法官由法院分案不可選擇 |
| 上訴 | 三審救濟制度 | 原則終局不上訴 | 仲裁判斷一次定生死,僅得依仲裁法 40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 |
| 保密 | 原則公開審理 | 不公開審理 | 商業機密、技術細節在仲裁中受保護,這也是科技業偏好仲裁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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