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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1498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各仲裁機構以仲裁法第 6 條第 5 款規定登記仲裁人,並函報法務部備查之案件,應檢附「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項目部分及各仲裁人「在該特殊領域服務滿 5 年以上」年資部分之文件

主旨

有關各仲裁機構以仲裁法第 6 條第 5 款登記仲裁人,並函報本部備查之案件,請依說明二檢附相關文件,請查照。

說明

一、按仲裁法第 6 條規定:「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準此,各仲裁機構以仲裁法第 6 條第 5 款規定登記仲裁人名單時,應審查是否符合「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以及「在該特殊領域服務滿 5 年以上」等要件。

二、各仲裁機構以仲裁法第 6 條第 5 款規定登記仲裁人,並函報本部備查之案件,請檢附下列文件:

(一)關於「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項目部分:

請依本部 104 年 7 月 15 日召開研商「研商仲裁法第 6 條第5 款『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仲裁人之審查及監督程序」會議之結論事項,敘明個別仲裁人所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內容為何,並檢附所訂相關仲裁人登記審查規範或標準。

(二)關於各仲裁人「在該特殊領域服務滿 5 年以上」年資部分:請就民間人士、退休或現職公務人員,分別提出各該特殊領域之相關公會、原任職或現任職公務機關所出具於該特殊領域之職務服務滿 5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以為憑據。

正本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本部資訊處(第 1 類)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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