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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仲裁法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仲裁人: 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三、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四、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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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7 條從反面列出六款仲裁人消極資格:貪污瀆職判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褫奪公權、破產、監護輔助宣告、未成年人。

Q · 對方推薦的仲裁人有前科,能拒絕嗎?

依仲裁法第 7 條,仲裁人若有貪污瀆職判刑確定、其他罪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褫奪公權未復權、破產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撤銷、未成年人等六款情形之一,法律強制排除其仲裁人資格,當事人合意亦不能違反。發現踩線可於知悉後 14 日內依第 17 條書面提出迴避,已做出判斷者依第 40 條提撤銷之訴。

白話解讀

仲裁人不是隨便誰都能當。第 6 條從正面開出資格門檻(法官、律師、會計師、技師、教授、特殊領域專家),這條第 7 條則從反面把一群人擋在門外:貪污瀆職判刑確定的、判過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褫奪公權的、破產的、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未成年人。為什麼這條對你很重要?你以為仲裁人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就好,但如果你選的人踩到這六條任一條紅線,整個仲裁判斷的正當性就有瑕疵。對方律師之後想要撤銷仲裁判斷,這條就是現成的攻擊點。仲裁是花錢買「快速、終局」的爭議解決,但前提是仲裁人本身沒有資格瑕疵。挑仲裁人的時候不只是看他厲不厲害,還要查他有沒有踩線。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7 條為仲裁人消極資格條款,從反面排除六種不得擔任仲裁人之情形:貪污瀆職判刑確定、其他罪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褫奪公權未復權、破產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撤銷、未成年人。本條為強制規定,當事人意思自主不得排除,違反者構成仲裁庭組成違法之撤銷仲裁判斷事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人消極資格是什麼?

仲裁法第 7 條從反面排除六種人不得當仲裁人,是仲裁制度的法定底線。

Q2仲裁人有前科可以擔任嗎?

視刑度與罪名:貪污瀆職判刑確定直接出局;其他罪要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才被排除。

Q3仲裁人不適格的後果是什麼?

仲裁庭組成違法,依第 40 條構成撤銷仲裁判斷的法定事由。

Q4如何查驗對方推薦的仲裁人資格?

聲請良民證、查褫奪公權與破產復權狀態、調閱戶政監護輔助登記、要求仲裁人切結。

Q5仲裁人在程序中失格怎麼辦?

依第 13 條主張出缺、第 16 條與第 17 條於知悉後 14 日內書面聲請迴避。

Q6第 7 條和第 6 條差在哪?

第 6 條從正面列積極資格(律師、會計師、教授等),第 7 條從反面排除消極事由,兩條形成正反雙過濾網。

Q7監護或輔助宣告影響仲裁人資格嗎?

是。第 7 條第 5 款明列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擔任仲裁人。

Q8仲裁人資格瑕疵能撤銷判斷嗎?

可以。屬於仲裁庭組成違法,依第 40 條提撤銷之訴,須於判斷送達後 30 日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art_6_positiveart_7_negativeart_16_recusal
規範方向正面列積極資格(律師、會計師、技師、教授等)反面列消極事由(六款排除清單)個案中仲裁人應迴避之原因
效力性質未具備不得擔任強制排除,當事人合意亦不能違反得請求迴避,需 14 日內提出
違反後果仲裁庭組成違法仲裁庭組成違法,撤銷判斷事由(第 40 條)未迴避可聲請法院裁定
適用時點選任時審查選任時審查,事後發現仍可主張選任後、程序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第 18 条(仲裁人の忌避事由)
🇰🇷 韓國중재법 제13조 (중재인의 자격과 결격사유)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 13 條(仲裁人任職條件)
🇩🇪 德國ZPO § 1036(仲裁人之獨立公正與揭露義務)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56(仲裁人獨立與公正性義務)
🇺🇸 美國Revised Uniform Arbitration Act § 11 / § 12(仲裁人揭露與資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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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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