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仲裁人: 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三、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四、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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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仲裁人:
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
三、📌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四、📌「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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