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仲裁人: 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三、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四、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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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7 條從反面列出六款仲裁人消極資格:貪污瀆職判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褫奪公權、破產、監護輔助宣告、未成年人。
Q · 對方推薦的仲裁人有前科,能拒絕嗎?
依仲裁法第 7 條,仲裁人若有貪污瀆職判刑確定、其他罪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褫奪公權未復權、破產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撤銷、未成年人等六款情形之一,法律強制排除其仲裁人資格,當事人合意亦不能違反。發現踩線可於知悉後 14 日內依第 17 條書面提出迴避,已做出判斷者依第 40 條提撤銷之訴。
白話解讀
仲裁人不是隨便誰都能當。第 6 條從正面開出資格門檻(法官、律師、會計師、技師、教授、特殊領域專家),這條第 7 條則從反面把一群人擋在門外:貪污瀆職判刑確定的、判過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褫奪公權的、破產的、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未成年人。為什麼這條對你很重要?你以為仲裁人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就好,但如果你選的人踩到這六條任一條紅線,整個仲裁判斷的正當性就有瑕疵。對方律師之後想要撤銷仲裁判斷,這條就是現成的攻擊點。仲裁是花錢買「快速、終局」的爭議解決,但前提是仲裁人本身沒有資格瑕疵。挑仲裁人的時候不只是看他厲不厲害,還要查他有沒有踩線。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7 條為仲裁人消極資格條款,從反面排除六種不得擔任仲裁人之情形:貪污瀆職判刑確定、其他罪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褫奪公權未復權、破產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撤銷、未成年人。本條為強制規定,當事人意思自主不得排除,違反者構成仲裁庭組成違法之撤銷仲裁判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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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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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人消極資格是什麼?▾
仲裁法第 7 條從反面排除六種人不得當仲裁人,是仲裁制度的法定底線。
Q2仲裁人有前科可以擔任嗎?▾
視刑度與罪名:貪污瀆職判刑確定直接出局;其他罪要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才被排除。
Q3仲裁人不適格的後果是什麼?▾
仲裁庭組成違法,依第 40 條構成撤銷仲裁判斷的法定事由。
Q4如何查驗對方推薦的仲裁人資格?▾
聲請良民證、查褫奪公權與破產復權狀態、調閱戶政監護輔助登記、要求仲裁人切結。
Q5仲裁人在程序中失格怎麼辦?▾
依第 13 條主張出缺、第 16 條與第 17 條於知悉後 14 日內書面聲請迴避。
Q6第 7 條和第 6 條差在哪?▾
第 6 條從正面列積極資格(律師、會計師、教授等),第 7 條從反面排除消極事由,兩條形成正反雙過濾網。
Q7監護或輔助宣告影響仲裁人資格嗎?▾
是。第 7 條第 5 款明列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擔任仲裁人。
Q8仲裁人資格瑕疵能撤銷判斷嗎?▾
可以。屬於仲裁庭組成違法,依第 40 條提撤銷之訴,須於判斷送達後 30 日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art_6_positive | art_7_negative | art_16_recusal |
|---|---|---|---|
| 規範方向 | 正面列積極資格(律師、會計師、技師、教授等) | 反面列消極事由(六款排除清單) | 個案中仲裁人應迴避之原因 |
| 效力性質 | 未具備不得擔任 | 強制排除,當事人合意亦不能違反 | 得請求迴避,需 14 日內提出 |
| 違反後果 | 仲裁庭組成違法 | 仲裁庭組成違法,撤銷判斷事由(第 40 條) | 未迴避可聲請法院裁定 |
| 適用時點 | 選任時審查 | 選任時審查,事後發現仍可主張 | 選任後、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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