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8 條
- 1.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始得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為仲裁人: 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並曾實際參與爭議事件之仲裁者。
- 2.前項第三款所定任教年資之計算及主要法律科目之範圍,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3.仲裁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者,亦適用本法訓練之規定。
- 4.仲裁人已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者,應參加仲裁機構每年定期舉辦之講習;未定期參加者,仲裁機構得註銷其登記。
- 5.仲裁人之訓練及講習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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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8 條建立仲裁人雙軌篩網:法官、執業三年以上律師、教授可免訓登記;其他人須先受訓取得合格證書並登記。登記後每年須參加講習,缺席得被仲裁機構註銷登記。
Q · 對方推派的仲裁人沒登記,這個仲裁有效嗎?
依仲裁法第 8 條第 3 項,未登記仍須適用訓練規定;若仲裁人未受訓亦未登記,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律規定,可依仲裁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於收受判斷書 30 日內提撤銷之訴。瑕疵不必然導致仲裁判斷當然無效,但是撤銷的法定理由。
白話解讀
簽到商業合約最後一頁,看到『爭議交付仲裁』的條款。多數人會看一眼就簽下去,覺得比起跑法院,仲裁既快又專業。但有件事大部分人不知道:對方未來推派的那個仲裁人,可能根本沒受過半小時的仲裁訓練。仲裁法第8條就是為了堵這個漏洞。它說:除非你是退休法官、執業滿三年的律師、或在大學教過三年主要法律科目的教授,否則想當仲裁人必須先去仲裁機構受訓並取得合格證書才能登記。沒登記偷偷接案的,照樣要受訓練規定的管。已登記的仲裁人每年得參加講習,缺席會被註銷登記。這條對你的意義不在於你會不會當仲裁人,而是當你被捲入仲裁時,你能夠檢視對方推派的人選夠不夠格。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律規定,是事後撤銷仲裁判斷的法定理由(仲裁法第40條)。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8 條為仲裁人「登錄與訓練」雙軌制條款,建立進場資格與持續品質兩道篩網:免訓快車道限退休法官、執業滿三年律師、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滿三年之大學專任教授、修法前已實際參與仲裁之登記人;其餘人員須先受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得登記,登記後每年參加講習,缺席得被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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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律師執業才兩年,想當仲裁人怎麼辦?▾
必須先去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訓並取得合格證書才能申請登記。仲裁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免訓快車道要求律師執業滿三年。受訓只是第一道門檻,登記後每年還要回去參加仲裁機構定期舉辦的講習,缺席會被註銷登記。許多年輕律師會在執業初期就先去受訓拿證書,這樣等執業滿三年時程序更順,也能比同儕早幾年累積仲裁實務經驗。
Q2對方推派的仲裁人沒在仲裁協會登記,這個仲裁有效嗎?▾
仲裁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未依本條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者,仍適用本法訓練之規定。意思是『沒登記』不必然導致仲裁當然無效,但這個瑕疵可能成為事後撤銷仲裁判斷的理由(仲裁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仲裁庭之組成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仲裁判斷書送達後 30 天內必須提撤銷之訴,過了這個期限就沒救(仲裁法第 41 條),動作要快。
Q3仲裁法第 8 條是什麼?▾
仲裁人資格與訓練的把關條款,設進場資格與每年講習兩道篩網,為仲裁判斷撤銷之訴的關鍵基礎。
Q4什麼叫仲裁人免訓快車道?▾
退休法官、執業滿三年律師、教法律科目滿三年大學專任教授等四款人員,可免受訓直接向仲裁機構登記。
Q5仲裁人登記制度是什麼?▾
向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列入仲裁人名冊,登記後每年參加講習維持效力。
Q6什麼是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依仲裁法第 8 條第 5 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的子法,規範訓練講習實施細節。
Q7怎麼當仲裁人?▾
具備第 6 條積極資格 → 屬第 8 條免訓四款者直接登記,否則先受訓取得合格證書 → 向仲裁機構登記 → 每年參加講習。
Q8怎麼查仲裁人有沒有合法登記?▾
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官網查『仲裁人名冊』+ 書面申請當年度講習出席證明。
Q9仲裁人訓練要花多少時間?▾
依「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實際時數約 50-100 小時,加上合格證書考試,總共約 3-6 個月。
Q10怎麼證明仲裁人資格瑕疵?▾
調閱仲裁人名冊查無登記紀錄、講習缺席紀錄、或對方未能提出免訓快車道四款資格證明文件。
Q11仲裁人未登記 vs 未受訓哪個嚴重?▾
兩者皆為瑕疵。未登記可主張仲裁庭組成違法;未受訓則違反第 8 條第 3 項,皆可成為撤銷理由,但須證明對判斷結果有重大影響。
Q12仲裁人資格瑕疵 vs 應迴避未迴避哪個有利撤銷?▾
應迴避未迴避(第 16 條 + 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通常更具體;資格瑕疵則要靠登記紀錄客觀證明,兩者可並列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條件 | 訓練要求 | 講習要求 |
|---|---|---|---|
| 免訓登記 | 退休法官/執業滿三年律師/教法律科目滿三年教授/修法前已實際參與仲裁登記者 | 免 | 登記後每年須講習 |
| 受訓登記 | 其他具備積極資格者(仲裁法第 6 條) | 須受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 登記後每年須講習 |
| 未登記 | 仲裁機構未登記者 | 仍適用訓練規定 | 缺乏制度監督,事後可成為撤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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