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8 條
- 1.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始得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為仲裁人: 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並曾實際參與爭議事件之仲裁者。
- 2.前項第三款所定任教年資之計算及主要法律科目之範圍,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3.仲裁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者,亦適用本法訓練之規定。
- 4.仲裁人已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者,應參加仲裁機構每年定期舉辦之講習;未定期參加者,仲裁機構得註銷其登記。
- 5.仲裁人之訓練及講習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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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8 條建立仲裁人雙軌篩網:法官、執業三年以上律師、教授可免訓登記;其他人須先受訓取得合格證書並登記。登記後每年須參加講習,缺席得被仲裁機構註銷登記。
Q · 對方推派的仲裁人沒登記,這個仲裁有效嗎?
依仲裁法第 8 條第 3 項,未登記仍須適用訓練規定;若仲裁人未受訓亦未登記,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律規定,可依仲裁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於收受判斷書 30 日內提撤銷之訴。瑕疵不必然導致仲裁判斷當然無效,但是撤銷的法定理由。
白話解讀
簽到商業合約最後一頁,看到『爭議交付仲裁』的條款。多數人會看一眼就簽下去,覺得比起跑法院,仲裁既快又專業。但有件事大部分人不知道:對方未來推派的那個仲裁人,可能根本沒受過半小時的仲裁訓練。仲裁法第8條就是為了堵這個漏洞。它說:除非你是退休法官、執業滿三年的律師、或在大學教過三年主要法律科目的教授,否則想當仲裁人必須先去仲裁機構受訓並取得合格證書才能登記。沒登記偷偷接案的,照樣要受訓練規定的管。已登記的仲裁人每年得參加講習,缺席會被註銷登記。這條對你的意義不在於你會不會當仲裁人,而是當你被捲入仲裁時,你能夠檢視對方推派的人選夠不夠格。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律規定,是事後撤銷仲裁判斷的法定理由(仲裁法第40條)。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8 條為仲裁人「登錄與訓練」雙軌制條款,建立進場資格與持續品質兩道篩網:免訓快車道限退休法官、執業滿三年律師、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滿三年之大學專任教授、修法前已實際參與仲裁之登記人;其餘人員須先受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得登記,登記後每年參加講習,缺席得被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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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人資格怎麼取得?▾
退休法官、執業滿三年律師、教法律滿三年教授可免訓直接登記;其他人須先受訓取得合格證書才能向仲裁機構登記。
Q2仲裁人登記過就終身有效嗎?▾
不是。仲裁法第 8 條第 4 項要求登記後每年參加講習,缺席仲裁機構得註銷登記。
Q3律師可以直接當仲裁人嗎?▾
執業滿三年律師可免訓登記;未滿三年的律師仍須先受訓取得合格證書。
Q4對方仲裁人沒登記怎麼辦?▾
可主張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律規定,依仲裁法第 40 條於收受判斷書 30 日內提撤銷之訴。
Q5仲裁人訓練去哪裡受?▾
向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依「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Q6仲裁人講習一年要參加幾次?▾
依各仲裁機構年度規劃,每年至少一次定期講習;未參加即可能被註銷登記。
Q7怎麼查仲裁人有沒有合法登記?▾
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官網「仲裁人名冊」查詢,並核對當年度講習紀錄。
Q8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執行會檢查仲裁人資格嗎?▾
依紐約公約第 5 條,仲裁庭組成不符仲裁地法律者,外國法院得拒絕承認與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條件 | 訓練要求 | 講習要求 |
|---|---|---|---|
| 免訓登記 | 退休法官/執業滿三年律師/教法律科目滿三年教授/修法前已實際參與仲裁登記者 | 免 | 登記後每年須講習 |
| 受訓登記 | 其他具備積極資格者(仲裁法第 6 條) | 須受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 登記後每年須講習 |
| 未登記 | 仲裁機構未登記者 | 仍適用訓練規定 | 缺乏制度監督,事後可成為撤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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