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9 條
- 1.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2.仲裁人於選定後三十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 3.仲裁協議約定由單一之仲裁人仲裁,而當事人之一方於收受他方選定仲裁人之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未能達成協議時,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 4.前二項情形,於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由該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
- 5.當事人之一方有二人以上,而對仲裁人之選定未達成協議者,依多數決定之;人數相等時,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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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9 條規範未約定選任方法時,雙方各選一人共推主任仲裁人,三十日僵局可聲請法院介入。
Q · 對方不選仲裁人,整個程序就卡死了嗎?
依仲裁法第 9 條,對方收到書面要求三十日內未選定仲裁人時,你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替對方選定;若合約約定由仲裁機構辦理,則直接由該機構選定。三十日的起算點是「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之日,建議用存證信函以固定送達時間,避免對方爭執未收到。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簽的合約裡,那段不起眼的「本契約爭議由仲裁解決」,多半是律師複製貼上的範本。沒寫仲裁人怎麼選、幾個人、僵局怎麼破。真的出事了,你才會發現這個漏洞變成大坑:對方擺爛,三十天內不選仲裁人、不同意主任仲裁人,整個程序卡死,連法院都不能去(因為合約寫了仲裁)。仲裁法第 9 條就是裝在這個死胡同盡頭的逃生口。它告訴你:對方擺爛沒關係,三十天到了,你有權聲請法院直接幫你指定仲裁人,把僵局的鑰匙從擺爛的人手上拿走。但這個權利有兩個不同的三十天計時:一個從「雙方仲裁人都選定」起算(共推主任仲裁人用),一個從「對方收到你的書面要求」起算(單一仲裁人協議用)。多數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被擺爛時只會找律師抱怨「他不配合怎麼辦」。知道的人會冷靜寄出存證信函、計算日期、準備聲請狀。仲裁是雙方選的快速通道,法院介入是備胎,但備胎要會用才有意義。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9 條為仲裁人選任之預設規範,處理當事人未約定選任方法或一方拒不配合時的程序兜底機制,建立「雙方各選一人共推主任仲裁人+三十日緩衝期+法院或機構介入」的三層結構,是商務仲裁僵局的法定解套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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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不選仲裁人怎麼辦?▾
用存證信函書面要求對方三十日內選定,期滿可聲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替他選定。
Q2仲裁法第 9 條的三十天從哪天算?▾
共推主任仲裁人從「雙方仲裁人都選定」之日起算;單一仲裁人協議從「對方收到書面要求」之日起算。
Q3主任仲裁人是什麼?▾
三人仲裁庭中由雙方仲裁人共推產生的第三位,實務上對裁決方向有關鍵影響力。
Q4合約寫「由仲裁協會仲裁」就不用跑法院嗎?▾
對。第四項規定機構仲裁時由該機構直接選定仲裁人,不必經過法院程序。
Q5向法院聲請選定仲裁人要附什麼?▾
仲裁協議影本、書面催告證明、存證信函回執,建議附建議仲裁人名單以引導法院。
Q6多人共同當事人選不出仲裁人怎麼辦?▾
依第五項,多數決定之;人數相等時抽籤決定。
Q7仲裁人選定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能,須具備仲裁法第 16 條迴避事由才可請求迴避。
Q8仲裁人聲請費用比訴訟便宜嗎?▾
向法院聲請選定的裁定費低(約新台幣 1,000 元),但仲裁人公費依爭議金額計算可能高於法院裁判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_value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_value | option_c_label | option_c_value |
|---|---|---|---|---|---|---|
| 適用情境 | 共推主任仲裁人(第二項) | 三人仲裁庭,雙方各選一人共推第三人 | 單一仲裁人(第三項) | 雙方約定僅一位仲裁人 | 機構仲裁(第四項) | 合約約定由仲裁機構辦理 |
| 三十日起算點 | 共推主任仲裁人 | 雙方仲裁人都選定之日 | 單一仲裁人 | 他方收受書面要求之日 | 機構仲裁 | 無三十日限制,依機構內規 |
| 兜底解套機制 | 共推主任仲裁人 | 聲請法院選定主任仲裁人 | 單一仲裁人 | 聲請法院選定仲裁人 | 機構仲裁 | 由仲裁機構直接選定 |
| 聲請成本 | 共推主任仲裁人 | 法院裁定費約 NT$1,000 | 單一仲裁人 | 法院裁定費約 NT$1,000 | 機構仲裁 | 依機構規費表,通常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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