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0 條
- 1.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 2.前項通知送達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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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0 條規定當事人選定仲裁人應書面通知,送達後非經雙方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確保仲裁庭組成穩定。
Q · 選了仲裁人後可以反悔換掉嗎?
依仲裁法第 10 條第二項,書面通知送達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選定。送達前你還能反悔,送達後就被鎖死。如果送達後才發現仲裁人有問題(如利害關係),只能依仲裁法第 16 條走「聲請迴避」程序,舉證門檻高很多。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好不容易進到仲裁這一關,選了一個你覺得會公平的仲裁人。然後對方反悔,想換一個。可以嗎?這條告訴你:不行。一旦書面通知送出去了,這個仲裁人就「鎖定」了,除非你也同意,否則對方不能換。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規定,但它在實務上是一道防火牆:擋住對方在發現仲裁人傾向不利於他時,臨時抽腿換人的小動作。仲裁不像訴訟有法定法官,仲裁人是雙方挑出來的,所以一旦選定就必須穩定,否則整個仲裁制度會因為「不斷換人」而崩潰。書面通知一送出,棋子就落在棋盤上,誰都不能回手。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10 條為仲裁庭組成程序的鎖定條款,規範當事人或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後之書面通知義務,並以「送達」作為程序鎖定時點,自此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撤回或變更其選定,確保仲裁庭組成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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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選了仲裁人後可以換嗎?▾
送達前可以,送達後須對方同意。
Q2口頭選定仲裁人有效嗎?▾
無效。仲裁法第 10 條明確要求書面通知。
Q3想換仲裁人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走仲裁法第 16 條聲請迴避,要有具體偏頗事證。
Q4書面通知用 Email 算嗎?▾
可以,前提是仲裁機構規則允許或雙方有約定。
Q5仲裁機構選的仲裁人能拒絕嗎?▾
依仲裁法第 14 條除迴避外不得聲明不服。
Q6送達日期怎麼算?▾
以對方實際收到為準,掛號回執、Email 閱讀回條皆可證明。
Q7仲裁人選定後對方拖延怎麼辦?▾
可依仲裁法第 11 條書面催告 14 日內選定。
Q8撤回變更要走什麼程序?▾
雙方書面合意,並通知仲裁機構與該仲裁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egal_basis | 可否變更 | 舉證負擔 |
|---|---|---|---|
| 送達前撤回 | 本條未禁止 | 可單方撤回 | 無 |
| 送達後合意變更 | 仲裁法第 10 條第二項 | 雙方書面同意後可 | 無 |
| 送達後單方聲請迴避 | 仲裁法第 16 條 | 需仲裁庭/法院裁定 | 證明偏頗之虞,門檻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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