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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裁庭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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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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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
仲裁人
後,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前項通知
送達
後,
非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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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仲裁協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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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裁庭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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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仲裁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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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仲裁判斷之執行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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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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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和解與調解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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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仲裁判斷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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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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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II 前項通知送達後,Exc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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