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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仲裁法 第 10 條

  1. 1.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2. 2.前項通知送達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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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0 條規定當事人選定仲裁人應書面通知,送達後非經雙方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確保仲裁庭組成穩定。

Q · 選了仲裁人後可以反悔換掉嗎?

依仲裁法第 10 條第二項,書面通知送達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選定。送達前你還能反悔,送達後就被鎖死。如果送達後才發現仲裁人有問題(如利害關係),只能依仲裁法第 16 條走「聲請迴避」程序,舉證門檻高很多。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好不容易進到仲裁這一關,選了一個你覺得會公平的仲裁人。然後對方反悔,想換一個。可以嗎?這條告訴你:不行。一旦書面通知送出去了,這個仲裁人就「鎖定」了,除非你也同意,否則對方不能換。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規定,但它在實務上是一道防火牆:擋住對方在發現仲裁人傾向不利於他時,臨時抽腿換人的小動作。仲裁不像訴訟有法定法官,仲裁人是雙方挑出來的,所以一旦選定就必須穩定,否則整個仲裁制度會因為「不斷換人」而崩潰。書面通知一送出,棋子就落在棋盤上,誰都不能回手。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10 條為仲裁庭組成程序的鎖定條款,規範當事人或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後之書面通知義務,並以「送達」作為程序鎖定時點,自此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撤回或變更其選定,確保仲裁庭組成穩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選了仲裁人後可以換嗎?

送達前可以,送達後須對方同意。

Q2口頭選定仲裁人有效嗎?

無效。仲裁法第 10 條明確要求書面通知。

Q3想換仲裁人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走仲裁法第 16 條聲請迴避,要有具體偏頗事證。

Q4書面通知用 Email 算嗎?

可以,前提是仲裁機構規則允許或雙方有約定。

Q5仲裁機構選的仲裁人能拒絕嗎?

依仲裁法第 14 條除迴避外不得聲明不服。

Q6送達日期怎麼算?

以對方實際收到為準,掛號回執、Email 閱讀回條皆可證明。

Q7仲裁人選定後對方拖延怎麼辦?

可依仲裁法第 11 條書面催告 14 日內選定。

Q8撤回變更要走什麼程序?

雙方書面合意,並通知仲裁機構與該仲裁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egal_basis可否變更舉證負擔
送達前撤回本條未禁止可單方撤回
送達後合意變更仲裁法第 10 條第二項雙方書面同意後可
送達後單方聲請迴避仲裁法第 16 條需仲裁庭/法院裁定證明偏頗之虞,門檻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第 17 条(仲裁人の選任手続)
🇰🇷 韓國중재법 제12조(중재인의 선정)
🇨🇳 中國仲裁法第 31 條(仲裁庭組成方式)
🇩🇪 德國ZPO § 1035(Bestellung der Schiedsrichter)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452-1454(désignation des arbitres)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9 U.S.C. § 5(appointment of arbi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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