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1 條
- 1.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選定仲裁人。
- 2.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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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1 條規定,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 14 日內選定,逾期由仲裁機構或法院代為選定。
Q · 對方不選仲裁人一直拖怎麼辦?
依仲裁法第 11 條,可寄發書面催告對方於受催告之日起 14 日內選定仲裁人。書面要件嚴格,建議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附送達回證。14 日經過對方仍未選定,依第 12 條可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代為選定,對方失去人選主導權。期間自受催告之次日起算(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
白話解讀
仲裁的本意是快、是省。但實務上最常發生的事,是對方在簽完仲裁協議後突然消失:你選了仲裁人,他不選;你發 email 問,他已讀不回。整個程序卡在那裡,一卡就是幾個月。第11條給你按下計時器的權力:以書面催告對方,14 天內必須選好仲裁人。14 天一過,配套的第12條接著啟動,你可以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代為選定。對方再也躲不掉。重點是這份「催告」必須是書面(白紙黑字、能證明送達),不能只用 LINE、不能口頭。民國87年大修法特別把書面要件明文化,就是為了堵住「你說有講我說沒收到」這種扯皮空間。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11 條為仲裁人選定催告條款,賦予已選定仲裁人之一方對遲未選定之他方發出書面催告之程序權,並設定 14 日法定期間,配合第 12 條代為選定機制,構成台灣仲裁程序中打破當事人拖延的核心反延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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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法第 11 條的書面催告可以用 LINE 嗎?▾
不行。實務上建議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附送達回證,避免送達日期爭議。
Q214 天從哪天開始算?▾
從受催告之日次日起算(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
Q3對方逾期不選會怎樣?▾
依第 12 條,催告人可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代為選定仲裁人。
Q4雙方可以合意延長 14 天嗎?▾
可以,但必須書面合意並明確寫出新截止日期,口頭協議無效。
Q5催告書面要寫什麼內容?▾
寫明已選定的仲裁人姓名、要求對方於 14 日內選定仲裁人、法律依據(仲裁法第 11 條)。
Q6受催告方收到後怎麼回應?▾
14 日內書面選定仲裁人,同時通知對方與仲裁機構,否則失去選任主導權。
Q7機構仲裁適用第 11 條嗎?▾
適用。第 11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應由仲裁機構選定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相同期間內選定。
Q8本條和第 12 條關係是什麼?▾
第 11 條啟動 14 日倒數,第 12 條規定逾期效果(聲請代為選定),兩條配套構成反拖延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存證信函 | 律師函 | email_LINE |
|---|---|---|---|
| 舉證難度 | 極低(郵局回證為公文書) | 低(律師執業紀錄佐證) | 高(須證明真實送達與閱讀) |
| 成本 | 約 100-300 元(依字數) | 5,000-15,000 元(含律師費) | 0 元 |
| 送達日認定確定性 | 高(送達回證日期明確) | 高 | 低(已讀不等於收到) |
| 推薦場景 | 一般商事仲裁 | 高金額或國際仲裁 | 僅作為補充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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