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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11 條

  1. 1.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選定仲裁人。
  2. 2.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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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1 條規定,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 14 日內選定,逾期由仲裁機構或法院代為選定。

Q · 對方不選仲裁人一直拖怎麼辦?

依仲裁法第 11 條,可寄發書面催告對方於受催告之日起 14 日內選定仲裁人。書面要件嚴格,建議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附送達回證。14 日經過對方仍未選定,依第 12 條可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代為選定,對方失去人選主導權。期間自受催告之次日起算(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

白話解讀

仲裁的本意是快、是省。但實務上最常發生的事,是對方在簽完仲裁協議後突然消失:你選了仲裁人,他不選;你發 email 問,他已讀不回。整個程序卡在那裡,一卡就是幾個月。第11條給你按下計時器的權力:以書面催告對方,14 天內必須選好仲裁人。14 天一過,配套的第12條接著啟動,你可以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代為選定。對方再也躲不掉。重點是這份「催告」必須是書面(白紙黑字、能證明送達),不能只用 LINE、不能口頭。民國87年大修法特別把書面要件明文化,就是為了堵住「你說有講我說沒收到」這種扯皮空間。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11 條為仲裁人選定催告條款,賦予已選定仲裁人之一方對遲未選定之他方發出書面催告之程序權,並設定 14 日法定期間,配合第 12 條代為選定機制,構成台灣仲裁程序中打破當事人拖延的核心反延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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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法第 11 條的書面催告可以用 LINE 嗎?

不行。實務上建議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附送達回證,避免送達日期爭議。

Q214 天從哪天開始算?

從受催告之日次日起算(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

Q3對方逾期不選會怎樣?

依第 12 條,催告人可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代為選定仲裁人。

Q4雙方可以合意延長 14 天嗎?

可以,但必須書面合意並明確寫出新截止日期,口頭協議無效。

Q5催告書面要寫什麼內容?

寫明已選定的仲裁人姓名、要求對方於 14 日內選定仲裁人、法律依據(仲裁法第 11 條)。

Q6受催告方收到後怎麼回應?

14 日內書面選定仲裁人,同時通知對方與仲裁機構,否則失去選任主導權。

Q7機構仲裁適用第 11 條嗎?

適用。第 11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應由仲裁機構選定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相同期間內選定。

Q8本條和第 12 條關係是什麼?

第 11 條啟動 14 日倒數,第 12 條規定逾期效果(聲請代為選定),兩條配套構成反拖延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存證信函律師函email_LINE
舉證難度極低(郵局回證為公文書)低(律師執業紀錄佐證)高(須證明真實送達與閱讀)
成本約 100-300 元(依字數)5,000-15,000 元(含律師費)0 元
送達日認定確定性高(送達回證日期明確)低(已讀不等於收到)
推薦場景一般商事仲裁高金額或國際仲裁僅作為補充證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第 17 条(仲裁人の選任 - 30 日催告期間)
🇰🇷 韓國중재법 제12조 제3항·제4항(중재인의 선정 - 30 일 최고기간)
🇨🇳 中國仲裁法第 32 條 / 第 33 條(仲裁庭組成 - 15 日選定期間)
🇩🇪 德國ZPO § 1035 Abs. 3-4(Bestellung der Schiedsrichter - 1 Monat Fris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52(Désignation des arbitres - 1 mois)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 5(Appointment of Arbitrators by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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