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前條第一項之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
- 受前條第二項之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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