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3 條
- 1.仲裁協議所約定之仲裁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或拒絕擔任仲裁人或延滯履行仲裁任務者,當事人得再行約定仲裁人;如未能達成協議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
- 2.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如有前項事由之一者,他方得催告該當事人,自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另行選定仲裁人。但已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共推之主任仲裁人不受影響。
- 3.受催告之當事人,已逾前項之規定期間,而不另行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
- 4.仲裁機構或法院選定之仲裁人,有第一項情形者,仲裁機構或法院得各自依聲請或職權另行選定。
- 5.主任仲裁人有第一項事由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另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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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3 條規範仲裁人出缺、拒任或延滯履行時的更換機制,當事人可催告對方14天內另選,逾期則由仲裁機構或法院選定。
Q · 對方的仲裁人一直裝病拖延,能換人嗎?
依仲裁法第 13 條第 2 項,當事人選定的仲裁人出缺、拒絕擔任或延滯履行仲裁任務時,他方得催告該當事人,自受催告之日起14天內另行選定仲裁人。逾期未選定,催告人得依同條第 3 項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選定。第 5 項並規定主任仲裁人出問題時,法院亦得依職權另行選定。但已依第 9 條共推之主任仲裁人不因仲裁人更換而受影響(第 2 項但書)。
白話解讀
很多人選仲裁是為了「快」,結果撞牆才發現:對方的仲裁人可以裝病、可以辭職、可以開會三次不到場,把你的案子拖到比上法院還慢。第13條就是給你的反制工具。它告訴你:如果對方選的仲裁人開始搞鬼(出缺、拒絕擔任、拖延進度),你可以對「對方當事人」發催告(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通知),要他14天內另選一個。對方逾期還不選?你直接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幫他選。法院選出來的人,對方依法不能再聲明不服(仲裁法第14條)。主任仲裁人卡住?法院可以直接介入另選。整條的設計邏輯是:仲裁建立在當事人合意上,但這份合意不能變成對方拖你後腿的工具。沒這條,仲裁的「快」就是假的。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13 條為仲裁人更換機制總則性規範,建立三段式補救程序:當事人合意換人 → 14 天催告期 → 仲裁機構或法院選定。本條同時設置「主任仲裁人不受影響」但書,阻斷藉更換仲裁人翻盤的拖延戰術,是維護仲裁速度承諾的核心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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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人不開會怎麼辦?▾
依仲裁法 13 條第 2 項,可催告對方當事人 14 天內另選仲裁人,逾期聲請機構或法院選定。
Q2什麼算「延滯履行仲裁任務」?▾
多次無正當理由缺席、拖延作成判斷(仲裁法 21 條原則 6 個月)、對程序文書一再不回應等情形。
Q3催告該寄給對方仲裁人還是對方當事人?▾
寄給選定該仲裁人的對方當事人,不是仲裁人本人。寄錯沒有本條的法律效力。
Q414 天從哪天起算?▾
自對方受催告之日起算。建議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並要求簽收回執,否則送達日無法證明。
Q5對方逾期不另選,誰來選新仲裁人?▾
仲裁機構或法院依催告人聲請選定。法院選的仲裁人,對方不得聲明不服(仲裁法 14 條)。
Q6主任仲裁人也可以換嗎?▾
可以。本條第 5 項規定主任仲裁人有出缺或延滯履行情形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另行選定。
Q7原本共推的主任仲裁人會因仲裁人更換而受影響嗎?▾
不會。本條第 2 項但書明確規定:依第 9 條共推之主任仲裁人不受影響,阻斷藉換人翻盤的策略。
Q8本條的設計目的是什麼?▾
防止仲裁的速度承諾被對方人事拖延戰術癱瘓,提供當事人三段式反制工具(催告→自選→聲請選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tage | trigger | actor | fallback |
|---|---|---|---|
| 第 1 階段 | 仲裁協議所定仲裁人出缺、拒任、延滯 | 雙方再行約定 | 未達成協議 → 一方聲請機構或法院選定 |
| 第 2 階段 | 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出缺、拒任、延滯 | 他方催告 14 天內另選 | 逾期 → 催告人聲請機構或法院選定 |
| 第 3 階段 | 機構或法院選定之仲裁人或主任仲裁人出問題 | 機構或法院依聲請或職權 | 另行選定(共推主任仲裁人不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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