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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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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立法理由: 按當事人常在其所立之契約中訂有仲裁條款,並未另訂仲裁契約,為免仲裁條款受契約有效與否等因素之影響,爰參考法國、荷蘭及瑞士等國立法例及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仲裁條款獨立性之原則」明定仲裁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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