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 條
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 條確立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主契約縱不成立、無效、被撤銷、解除或終止,仲裁條款效力應獨立認定,仍然有效。
Q · 合約被撤銷或無效後,裡面的仲裁條款還算數嗎?
依仲裁法第 3 條,仲裁條款的效力獨立於主契約。即使主契約被撤銷、無效、解除或終止,仲裁條款仍然有效。原因是當事人簽訂仲裁條款時,本來就預期到合約可能出問題才需要爭議解決機制。實務上「合約效力的爭議」本身就要交給仲裁庭判斷,這呼應國際仲裁法的 Competence-Competence 原則。
白話解讀
合約被撤銷、無效、解除,所有條款理論上都失去效力。但有個例外:藏在合約裡的仲裁條款,它的命運跟整個合約是分開算的。這聽起來像律師的文字遊戲,但它解決的是一個很實際的兩難:如果合約都無效了,那「主張合約無效」這件事本身要去哪裡解決?法院還是仲裁?如果仲裁條款跟著合約一起死,那就只能上法院;如果仲裁條款活著,雙方可以照原本約定走仲裁來爭論合約是否有效。本條給的答案是後者:仲裁條款獨立存活。這背後的邏輯是當事人簽仲裁條款時,本來就預期到「合約可能會出問題」,所以才需要爭議解決機制。如果一吵架合約就無效、仲裁條款也跟著失效,那這個機制根本沒有用武之地。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 條為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之明文化規定,確立仲裁條款相對於主契約具有獨立效力之地位,即使主契約因不成立、無效、被撤銷、解除或終止而失效,仲裁條款本身之效力仍應獨立認定,是台灣繼受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德、法、瑞士立法例之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法第 3 條是什麼?▾
確立仲裁條款獨立於主契約的效力認定原則
Q2合約被撤銷仲裁條款還有效嗎?▾
有效,仲裁條款依本條獨立存活
Q3主張仲裁條款獨立性要怎麼做?▾
於仲裁程序初期主張並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Q4什麼情況仲裁條款本身會無效?▾
簽訂仲裁條款當下有詐欺、脅迫或違反公序良俗
Q5仲裁條款獨立性是國際公認原則嗎?▾
是,源自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 16 條
Q6仲裁條款獨立性 vs Competence-Competence 差在哪?▾
前者講條款效力獨立、後者講仲裁庭有權判斷自己有沒有管轄權
Q7對方主張合約無效避開仲裁能成立嗎?▾
不能,本條直接打掉這個論點
Q8仲裁條款獨立性的舉證責任在誰?▾
主張仲裁條款本身無效者負舉證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ontract_clause | arbitration_clause_under_art3 |
|---|---|---|
| 主契約效力 | 依民法 113、114、179 等規定處理:契約無效、撤銷後恢復原狀,主給付義務消滅 | 主契約效力的判斷本身要交給仲裁庭處理,仲裁條款不因主契約失效而失效 |
| 管轄機關 | 依民事訴訟法定管轄法院 | 依仲裁協議所定之仲裁機構或仲裁人 |
| 舉證負擔 | 主張契約有效或無效者各自舉證 | 主張仲裁條款本身無效者負舉證責任(門檻高,要證明專針對仲裁條款的瑕疵) |
| 國際對應原則 | 各國民法總則一般規定 | UNCITRAL Model Law Art.16(1) Separability Doctrine + Competence-Competence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