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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仲裁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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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 條確立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主契約縱不成立、無效、被撤銷、解除或終止,仲裁條款效力應獨立認定,仍然有效。

Q · 合約被撤銷或無效後,裡面的仲裁條款還算數嗎?

算。仲裁條款效力獨立認定

依仲裁法第 3 條,仲裁條款的效力獨立於主契約。即使主契約被撤銷、無效、解除或終止,仲裁條款仍然有效。原因是當事人簽訂仲裁條款時,本來就預期到合約可能出問題才需要爭議解決機制。實務上「合約效力的爭議」本身就要交給仲裁庭判斷,這呼應國際仲裁法的 Competence-Competence 原則。

深度解讀

合約被撤銷、無效、解除,所有條款理論上都失去效力。但有個例外:藏在合約裡的仲裁條款,它的命運跟整個合約是分開算的。這聽起來像律師的文字遊戲,但它解決的是一個很實際的兩難:如果合約都無效了,那「主張合約無效」這件事本身要去哪裡解決?法院還是仲裁?如果仲裁條款跟著合約一起死,那就只能上法院;如果仲裁條款活著,雙方可以照原本約定走仲裁來爭論合約是否有效。本條給的答案是後者:仲裁條款獨立存活。這背後的邏輯是當事人簽仲裁條款時,本來就預期到「合約可能會出問題」,所以才需要爭議解決機制。如果一吵架合約就無效、仲裁條款也跟著失效,那這個機制根本沒有用武之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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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