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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仲裁法 第 3 條

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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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 條確立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主契約縱不成立、無效、被撤銷、解除或終止,仲裁條款效力應獨立認定,仍然有效。

Q · 合約被撤銷或無效後,裡面的仲裁條款還算數嗎?

依仲裁法第 3 條,仲裁條款的效力獨立於主契約。即使主契約被撤銷、無效、解除或終止,仲裁條款仍然有效。原因是當事人簽訂仲裁條款時,本來就預期到合約可能出問題才需要爭議解決機制。實務上「合約效力的爭議」本身就要交給仲裁庭判斷,這呼應國際仲裁法的 Competence-Competence 原則。

白話解讀

合約被撤銷、無效、解除,所有條款理論上都失去效力。但有個例外:藏在合約裡的仲裁條款,它的命運跟整個合約是分開算的。這聽起來像律師的文字遊戲,但它解決的是一個很實際的兩難:如果合約都無效了,那「主張合約無效」這件事本身要去哪裡解決?法院還是仲裁?如果仲裁條款跟著合約一起死,那就只能上法院;如果仲裁條款活著,雙方可以照原本約定走仲裁來爭論合約是否有效。本條給的答案是後者:仲裁條款獨立存活。這背後的邏輯是當事人簽仲裁條款時,本來就預期到「合約可能會出問題」,所以才需要爭議解決機制。如果一吵架合約就無效、仲裁條款也跟著失效,那這個機制根本沒有用武之地。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 條為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之明文化規定,確立仲裁條款相對於主契約具有獨立效力之地位,即使主契約因不成立、無效、被撤銷、解除或終止而失效,仲裁條款本身之效力仍應獨立認定,是台灣繼受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德、法、瑞士立法例之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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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法第 3 條是什麼?

確立仲裁條款獨立於主契約的效力認定原則

Q2合約被撤銷仲裁條款還有效嗎?

有效,仲裁條款依本條獨立存活

Q3主張仲裁條款獨立性要怎麼做?

於仲裁程序初期主張並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Q4什麼情況仲裁條款本身會無效?

簽訂仲裁條款當下有詐欺、脅迫或違反公序良俗

Q5仲裁條款獨立性是國際公認原則嗎?

是,源自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 16 條

Q6仲裁條款獨立性 vs Competence-Competence 差在哪?

前者講條款效力獨立、後者講仲裁庭有權判斷自己有沒有管轄權

Q7對方主張合約無效避開仲裁能成立嗎?

不能,本條直接打掉這個論點

Q8仲裁條款獨立性的舉證責任在誰?

主張仲裁條款本身無效者負舉證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contract_clausearbitration_clause_under_art3
主契約效力依民法 113、114、179 等規定處理:契約無效、撤銷後恢復原狀,主給付義務消滅主契約效力的判斷本身要交給仲裁庭處理,仲裁條款不因主契約失效而失效
管轄機關依民事訴訟法定管轄法院依仲裁協議所定之仲裁機構或仲裁人
舉證負擔主張契約有效或無效者各自舉證主張仲裁條款本身無效者負舉證責任(門檻高,要證明專針對仲裁條款的瑕疵)
國際對應原則各國民法總則一般規定UNCITRAL Model Law Art.16(1) Separability Doctrine + Competence-Competence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平成 15 年法律第 138 号)第 13 条第 6 項
🇰🇷 韓國중재법 제17조 제1항 (중재조항의 독립성)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 19 条(仲裁协议独立性)
🇩🇪 德國ZPO § 1040 Abs. 1 Satz 2(Selbständigkeit der Schiedsvereinbar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47(autonomie de la convention d'arbitrage)
🇺🇸 美國Prima Paint Corp. v. Flood & Conklin Mfg. Co., 388 U.S. 395 (1967)(separability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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