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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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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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 條確立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主契約縱不成立、無效、被撤銷、解除或終止,仲裁條款效力應獨立認定,仍然有效。
Q · 合約被撤銷或無效後,裡面的仲裁條款還算數嗎?
算。仲裁條款效力獨立認定
依仲裁法第 3 條,仲裁條款的效力獨立於主契約。即使主契約被撤銷、無效、解除或終止,仲裁條款仍然有效。原因是當事人簽訂仲裁條款時,本來就預期到合約可能出問題才需要爭議解決機制。實務上「合約效力的爭議」本身就要交給仲裁庭判斷,這呼應國際仲裁法的 Competence-Competence 原則。
深度解讀
合約被撤銷、無效、解除,所有條款理論上都失去效力。但有個例外:藏在合約裡的仲裁條款,它的命運跟整個合約是分開算的。這聽起來像律師的文字遊戲,但它解決的是一個很實際的兩難:如果合約都無效了,那「主張合約無效」這件事本身要去哪裡解決?法院還是仲裁?如果仲裁條款跟著合約一起死,那就只能上法院;如果仲裁條款活著,雙方可以照原本約定走仲裁來爭論合約是否有效。本條給的答案是後者:仲裁條款獨立存活。這背後的邏輯是當事人簽仲裁條款時,本來就預期到「合約可能會出問題」,所以才需要爭議解決機制。如果一吵架合約就無效、仲裁條款也跟著失效,那這個機制根本沒有用武之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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