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 條
約定應付仲裁之協議,非關於一定之法律關係,及由該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而為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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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 條規定仲裁協議必須限定在特定法律關係及該關係所生爭議,否則不生效力。
Q · 合約寫「雙方所有爭議交付仲裁」這樣有效嗎?
依仲裁法第 2 條,仲裁協議必須限定在「一定之法律關係」及由該關係所生之爭議。寫「雙方所有爭議」「彼此一切糾紛」這類過於空泛的條款,違反本條規定不生效力。有效寫法為「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一切爭議」,既綁定特定關係,又涵蓋足夠寬度。
白話解讀
你和合作夥伴簽了一份合約,最後加了一句「未來雙方間所有爭議都交付仲裁」。聽起來很周到對吧?這條法律告訴你:這句話無效。仲裁協議不能寫成空白支票,它必須綁定在「一個具體的法律關係」上。例如「本買賣契約所生之爭議」「本工程合約履行所生之爭議」這樣才算數。為什麼要這樣限制?因為仲裁是放棄訴訟權的嚴肅決定,法律不允許你一筆勾銷你跟某個人之間「所有可能的糾紛」。今天的買賣糾紛和明年的借款糾紛、後年的侵權糾紛,本質完全不同,不能用一張仲裁協議全包了。這條的力量在於它替你保留了「我沒有放棄那麼多」的退路:超出協議範圍的爭議,你還是可以上法院。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 條為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規範,要求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特定法律關係」與「由該關係所生爭議」兩個錨點,否則協議不生效力。本條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對訴訟權做全面性、無限期的拋棄,是台灣商事仲裁制度的範圍邊界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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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合約寫「本公司與貴公司間之爭議交付仲裁」,這樣算有特定法律關係嗎?▾
不算。「本公司與貴公司間之爭議」描述的是當事人關係而非法律關係,兩個公司可能同時有十種法律關係(買賣、租賃、借貸、合夥),這種寫法就是仲裁法第 2 條要排除的對象。把「我們之間」改成「本契約之」或「本次採購所生」就有效了。多數律師檢視合約時會把這個改掉,自己擬約時也要警覺。
Q2如果條款寫得太空泛被認定無效,我們可以重新簽嗎?▾
可以,雙方合意就行。但問題通常是糾紛已經發生才發現條款無效,這時對方可能根本不想再簽仲裁協議,因為走訴訟對他更有利。與其事後補救,簽約時就請懂仲裁的律師審條款。多花幾千塊審約費,省下日後幾百萬的爭議解決成本。
Q3仲裁法第 2 條是什麼?▾
規定仲裁協議必須綁定特定法律關係與該關係所生爭議,否則不生效力,是商業合約仲裁條款的範圍閘門。
Q4什麼叫「特定法律關係」?▾
指某一具體可確定的契約關係或交易關係,例如本買賣、本工程、本加盟所形成的權利義務基礎。
Q5什麼叫「該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
由該特定法律關係衍生的解釋、履行、終止、違反等所有可能爭議,但不包含與該關係無關的糾紛。
Q6仲裁協議與仲裁條款差在哪?▾
仲裁協議是獨立契約;仲裁條款是主契約中的一個條款,兩者效力認定同受本條規範。
Q7仲裁條款怎麼寫才有效?▾
用「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一切爭議」的標準範本,明確指向特定關係並涵蓋衍生爭議範圍。
Q8對方主張仲裁時怎麼抗辯?▾
檢查條款是否限定特定法律關係,如過於空泛立即依本條提出無效抗辯,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確認。
Q9仲裁協議無效後可以走訴訟嗎?▾
可以。協議無效則回歸普通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程序提起訴訟。
Q10簽約時怎麼避免本條陷阱?▾
請懂仲裁的律師審條款,多花幾千塊審約費,省下日後幾百萬的爭議解決成本。
Q11「雙方間之爭議」vs「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差在哪?▾
前者描述當事人關係違反本條無效,後者綁定特定法律關係有效。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Q12仲裁協議 vs 調解協議差在哪?▾
仲裁判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等效力,調解結果則需另循民事程序確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有效寫法 | 無效寫法 |
|---|---|---|
| 條款寫法 | 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 | 雙方間之爭議 / 彼此一切糾紛 |
| 法律關係綁定 | 明確指向特定契約 | 僅描述當事人關係 |
| 爭議範圍 | 該關係衍生爭議 | 不限定 / 任何爭議 |
| 實務效力 | 拘束雙方,法院尊重仲裁判斷 | 不生效力,可走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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