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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仲裁法 第 2 條

約定應付仲裁之協議,關於一定之法律關係,及由該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而為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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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 條規定仲裁協議必須限定在特定法律關係及該關係所生爭議,否則不生效力。

Q · 合約寫「雙方所有爭議交付仲裁」這樣有效嗎?

依仲裁法第 2 條,仲裁協議必須限定在「一定之法律關係」及由該關係所生之爭議。寫「雙方所有爭議」「彼此一切糾紛」這類過於空泛的條款,違反本條規定不生效力。有效寫法為「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一切爭議」,既綁定特定關係,又涵蓋足夠寬度。

白話解讀

你和合作夥伴簽了一份合約,最後加了一句「未來雙方間所有爭議都交付仲裁」。聽起來很周到對吧?這條法律告訴你:這句話無效。仲裁協議不能寫成空白支票,它必須綁定在「一個具體的法律關係」上。例如「本買賣契約所生之爭議」「本工程合約履行所生之爭議」這樣才算數。為什麼要這樣限制?因為仲裁是放棄訴訟權的嚴肅決定,法律不允許你一筆勾銷你跟某個人之間「所有可能的糾紛」。今天的買賣糾紛和明年的借款糾紛、後年的侵權糾紛,本質完全不同,不能用一張仲裁協議全包了。這條的力量在於它替你保留了「我沒有放棄那麼多」的退路:超出協議範圍的爭議,你還是可以上法院。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 條為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規範,要求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特定法律關係」與「由該關係所生爭議」兩個錨點,否則協議不生效力。本條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對訴訟權做全面性、無限期的拋棄,是台灣商事仲裁制度的範圍邊界閘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協議寫「雙方所有爭議」有效嗎?

無效。違反仲裁法第 2 條,必須綁定特定法律關係。

Q2什麼叫「特定法律關係」?

指某一具體的契約關係(買賣、租賃、加盟、合資等)所形成的權利義務基礎。

Q3仲裁協議範圍越廣越好嗎?

錯。寫太廣會違反本條而失效,精準限定才有效。

Q4對方拿空泛仲裁條款主張仲裁怎麼辦?

提出本條抗辯,可向法院聲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

Q5離婚協議的仲裁條款有效嗎?

不行。身分關係不能仲裁,加上寫法常過於空泛違反本條。

Q6勞動契約的仲裁條款有效嗎?

勞動爭議須先經調解,且條款須符合本條限定特定關係。

Q7仲裁條款被認定無效後可以重簽嗎?

可以,但糾紛發生後對方通常不願再簽。

Q8「本契約有關」算特定法律關係嗎?

算,是實務驗證的安全寫法,「相關」二字界線清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有效寫法無效寫法
條款寫法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雙方間之爭議 / 彼此一切糾紛
法律關係綁定明確指向特定契約僅描述當事人關係
爭議範圍該關係衍生爭議不限定 / 任何爭議
實務效力拘束雙方,法院尊重仲裁判斷不生效力,可走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 第 13 条第 1 項(仲裁合意の対象は特定の法律関係に関する民事上の紛争)
🇰🇷 韓國중재법 제8조 제1항(중재합의는 일정한 법률관계에 관한 분쟁을 대상)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 16 條(仲裁協議應有請求仲裁之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之仲裁委員會)
🇩🇪 德國ZPO § 1029 Abs. 1(Schiedsvereinbarung über bestimmtes Rechtsverhältni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42(convention d'arbitrage – clause compromissoire ou compromis sur litige déterminé)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 2, 9 U.S.C. § 2(written provision in any contract to settle controversy thereafter arising out of such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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