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 條
約定應付仲裁之協議,非關於一定之法律關係,及由該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而為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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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 條規定仲裁協議必須限定在特定法律關係及該關係所生爭議,否則不生效力。
Q · 合約寫「雙方所有爭議交付仲裁」這樣有效嗎?
依仲裁法第 2 條,仲裁協議必須限定在「一定之法律關係」及由該關係所生之爭議。寫「雙方所有爭議」「彼此一切糾紛」這類過於空泛的條款,違反本條規定不生效力。有效寫法為「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一切爭議」,既綁定特定關係,又涵蓋足夠寬度。
白話解讀
你和合作夥伴簽了一份合約,最後加了一句「未來雙方間所有爭議都交付仲裁」。聽起來很周到對吧?這條法律告訴你:這句話無效。仲裁協議不能寫成空白支票,它必須綁定在「一個具體的法律關係」上。例如「本買賣契約所生之爭議」「本工程合約履行所生之爭議」這樣才算數。為什麼要這樣限制?因為仲裁是放棄訴訟權的嚴肅決定,法律不允許你一筆勾銷你跟某個人之間「所有可能的糾紛」。今天的買賣糾紛和明年的借款糾紛、後年的侵權糾紛,本質完全不同,不能用一張仲裁協議全包了。這條的力量在於它替你保留了「我沒有放棄那麼多」的退路:超出協議範圍的爭議,你還是可以上法院。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 條為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規範,要求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特定法律關係」與「由該關係所生爭議」兩個錨點,否則協議不生效力。本條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對訴訟權做全面性、無限期的拋棄,是台灣商事仲裁制度的範圍邊界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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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協議寫「雙方所有爭議」有效嗎?▾
無效。違反仲裁法第 2 條,必須綁定特定法律關係。
Q2什麼叫「特定法律關係」?▾
指某一具體的契約關係(買賣、租賃、加盟、合資等)所形成的權利義務基礎。
Q3仲裁協議範圍越廣越好嗎?▾
錯。寫太廣會違反本條而失效,精準限定才有效。
Q4對方拿空泛仲裁條款主張仲裁怎麼辦?▾
提出本條抗辯,可向法院聲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
Q5離婚協議的仲裁條款有效嗎?▾
不行。身分關係不能仲裁,加上寫法常過於空泛違反本條。
Q6勞動契約的仲裁條款有效嗎?▾
勞動爭議須先經調解,且條款須符合本條限定特定關係。
Q7仲裁條款被認定無效後可以重簽嗎?▾
可以,但糾紛發生後對方通常不願再簽。
Q8「本契約有關」算特定法律關係嗎?▾
算,是實務驗證的安全寫法,「相關」二字界線清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有效寫法 | 無效寫法 |
|---|---|---|
| 條款寫法 | 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 | 雙方間之爭議 / 彼此一切糾紛 |
| 法律關係綁定 | 明確指向特定契約 | 僅描述當事人關係 |
| 爭議範圍 | 該關係衍生爭議 | 不限定 / 任何爭議 |
| 實務效力 | 拘束雙方,法院尊重仲裁判斷 | 不生效力,可走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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