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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00018833 號
要旨
法官在其所承辦的訴訟案件中,如果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與法官之配偶為同一家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之同事,雖法官並無應迴避之規定,仍宜自行迴避,以避免有偏私情事之虞
主旨
法官所承辦訴訟事(案)件之代理人(辯護人)與該法官之配偶在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承辦法官就該訴訟事(案)件宜自行迴避,請 查照。
說明
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雖未將旨揭情形列為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惟於此情形,尚難期待當事人能信賴法官公正無私執行職務,承辦法官就該訴訟事(案)件仍宜自行迴避。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政風處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1 年 2 月 20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10004781 號函,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