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9 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 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法官、檢察官或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或裁判。 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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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9條規定,法官有六種利害關係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以確保審判中立。
Q · 審我案子的法官以前處理過我的案件,他可以審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法官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第二款)、或曾參與該案前審裁判(第五款)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但法官不會主動公告自己的過往職務,當事人須自行查證並聲請迴避,否則制度形同虛設。應迴避而未迴避所作的裁判,當然違背法令,可作為上訴或再審事由。
白話解讀
法官審你的案子,前提是他和這個案子沒有任何利害牽扯。本條列了六種情況,只要法官符合任何一種,他必須自己退出,不能審你的案子。最重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款: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的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意思是,如果一個法官曾經當過官員、處理過你現在要告的這個處分,他絕對不能審你的案子,這是利益迴避的紅線。但這條的潛在威力在於:法官不會自動公告自己的過往背景,如果你不主動查、不主動主張,他可能就這樣審下去。第五款和第六款處理的是「審級利益」,曾參與前審或再審前裁判的法官必須迴避,目的是防止同一個法官在不同審級重複決定同一個案件。這條的存在是為了確保你拿到的判決,背後是一個真正中立的腦袋。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9條為行政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規範,列舉六款法定迴避事由,包括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至6款情形、曾參與該案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曾參與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或懲戒議決、曾參與前審裁判、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以一次為限),目的在確保審判中立與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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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查承辦法官有沒有迴避事由?▾
三個管道:司法院法官資訊系統查學經歷與任職紀錄;搜尋該法官過往判決看有無審過相關案件;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機關歷年人事公告。第二款「曾在機關參與處分或訴願」最易被忽略,因早年公務員經歷不會寫在判決書上。
Q2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怎麼辦?▾
可依行政訴訟法第21條準用規定對駁回裁定抗告。若抗告也駁回,案件仍由該法官審理;但若其事後判決不利且確有迴避事由,可據此提再審。駁回至少留下你曾質疑的紀錄,對日後救濟有利。
Q3法官沒迴避就判決,判決有效嗎?▾
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所作的裁判,屬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可據此提起上訴或再審,是相當強的反擊武器。
Q4行政訴訟法第19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訴訟法官的六款自行迴避事由,確保審理者與案件無利害牽連,是審判中立的法定安全閥。
Q5第19條六款迴避事由差在哪?▾
第一款準用民訴;第二款曾參與處分或訴願;第三款相牽涉民刑裁判;第四款相牽涉懲戒議決;第五款前審裁判;第六款再審前裁判(限一次)。
Q6什麼叫『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同一案件在前一審級已由該法官審理過,他不得再審上級審,目的是防止同一人在不同審級重複決定。
Q7自行迴避跟聲請迴避差在哪?▾
自行迴避是法官符合六款就須主動退出(第19條);聲請迴避是當事人就法定事由或偏頗之虞主動提出(第20條準用民訴)。
Q8行政訴訟法第19條的迴避怎麼聲請?▾
查承辦法官職務經歷→比對六款→備齊任職證明等具體事證→向法院遞交聲請法官迴避狀,知悉事由後越早越好。
Q9聲請法官迴避要不要錢?▾
聲請迴避本身不另計裁判費,主要成本是蒐證與(如委任)律師費;自行跑亦可,重點在事證具體度。
Q10聲請迴避被駁回後怎麼救濟?▾
依第21條準用規定對駁回裁定抗告;若該法官事後判決不利且確有迴避事由,可據此提再審。
Q11自行迴避 vs 聲請迴避 哪個對當事人有利?▾
自行迴避不靠當事人但常被法官忽略;聲請迴避由你主導但須舉證。實務上兩者並用:查到事由先促自行迴避,不成走聲請。
Q12行政訴訟法19條 vs 民事訴訟法32條差在哪?▾
第19條第1款直接準用民訴32條,再增列行政訴訟特有的『曾參與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事由,因應官員轉任法官的迴避需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recusal_自行迴避 | party_motion_聲請迴避 | ex_officio_職權裁定 |
|---|---|---|---|
| 啟動者 | 法官自己(第19條) | 當事人聲請(第20條準用民訴) | 法院職權命迴避 |
| 前提 | 符合六款法定事由 | 有法定事由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發現有應迴避情形 |
| 當事人能否主導 | 不能,但可促請或改走聲請迴避 | 能,主動提出並舉證 | 不能 |
| 未踐行的效果 | 裁判當然違背法令,得上訴或再審 | 駁回可抗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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