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8 條(準用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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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查行政訴訟管轄必須同時對照民訴,否則會漏掉一半程序規則。
Q · 查行政訴訟管轄,光看行政訴訟法就夠了嗎?
不夠。依行政訴訟法第 18 條,管轄相關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6、15、17、20 至 22、28、29 至 31 條。法人營業所、不動產所在地、共同訴訟、移送管轄、應訴管轄等規則全藏在民事訴訟法裡,只看行政訴訟法會漏掉約一半的程序規則,律師主張管轄前必須逐條對照民訴。
白話解讀
這條條文看起來像是密碼:一堆民事訴訟法的條號被準用到行政訴訟。但這串條號背後是行政訴訟法的「節省立法成本策略」。立法者沒有把民事訴訟法裡管轄的規定全部抄一遍進行政訴訟法,而是用「準用」這個技術直接借用:自然人住居所、辦事處或營業所、不動產所在地、特別審判籍、移送管轄等等規則,全部從民事訴訟法借過來用。對你的影響是什麼?當你查行政訴訟管轄相關問題時,光看行政訴訟法不夠,必須打開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6條、第15條、第17條、第20到22條、第28到31條一條一條對照。這是律師都常忽略的工作,但漏看一條準用規定,整個管轄主張就可能站不住腳。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8 條是一條「準用」型條文,將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多項規定(住居所、營業所、不動產、特別審判籍、共同訴訟、移送管轄、應訴管轄等)引入行政訴訟適用,使行政訴訟法本身得以精簡,而管轄規則與民事訴訟法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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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用」跟「適用」有什麼不一樣?▾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要看性質相符的範圍,會排除與本法性質不符的部分。例如行政訴訟沒有合意管轄,所以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不在本條準用範圍內。
Q2我去哪裡查這些被準用的民訴條文具體寫什麼?▾
直接打開民事訴訟法,找到對應條號逐條閱讀。準用清單包括第3條、第6條、第15條、第17條、第20至22條、第28條第1及第3項、第29至31條。建議把整個準用清單複製下來,遇到行政訴訟管轄問題時逐條對照。
Q3行政訴訟法第 18 條是什麼?▾
一條準用型條文,把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借到行政訴訟適用,是行政訴訟管轄規則的『外接記憶體』。
Q4行政訴訟法第 18 條準用了哪些條文?▾
民訴第 3、6、15、17、20 至 22 條,第 28 條第 1、3 項,第 29 至 31 條,含審判籍、不動產、共同訴訟、移送管轄。
Q5什麼叫準用?▾
比照另一法規辦理,但限於性質相符範圍,會排除與本法性質不符的部分,不等於完全照搬。
Q6什麼是移送管轄?▾
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時,準用民訴第 28 條,依聲請或職權裁定把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
Q7行政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先判斷被告類型→對照民訴被準用條文(第3、6、15條等)→再比對行政訴訟法第13至17條交叉確認。
Q8管轄錯誤怎麼聲請移送?▾
準用民訴第 28 條第 1 項,向受訴法院聲請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法院亦得依職權移送。
Q9告多營業所的法人要去哪個法院?▾
準用民訴第 6 條,依該業務發生的營業所所在地定管轄法院。
Q10怎麼查被準用的民訴條文具體內容?▾
打開民事訴訟法逐條閱讀,建議把第18條準用清單整串複製下來逐條對照。
Q11準用 vs 適用差在哪?▾
適用直接全盤套用;準用限性質相符範圍,會排除不合行政訴訟者,如合意管轄即被排除。
Q12行政訴訟管轄 vs 民事訴訟管轄差在哪?▾
行政訴訟管轄=本法第13至17條+準用民訴;民訴則全在民訴本身,且行政訴訟無合意管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準用(第18條) | 直接適用 |
|---|---|---|
| 適用範圍 | 限性質相符範圍,排除不合行政訴訟者 | 全文照套,無範圍限制 |
| 合意管轄 | 排除(行政訴訟無此制度) | 民訴有合意管轄 |
| 查詢方式 | 須翻回民事訴訟法逐條對照 | 在本法內即可讀完 |
| 修法同步 | 民訴修正時自動連動(須注意準用範圍調整) | 各自獨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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