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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7101 號
要旨
財務罰鍰案件之裁定,確定後具有羈束力
全文內容
查財務罰鍰案件,由法院以刑事裁定為之,裁定確定後具有羈束力,原移送機關及受罰人均應受該裁定之拘束,依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之規定,除該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外,不得向原裁定法院聲請更正。本件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短報營業額,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逃漏營業稅移送法院科罰裁定在案。該公司認為該處對本案移送之稅率千分之十五部分,不依營業稅法第八條之規定減半征收按千分之七.五計算送罰,致法院裁定適用稅率有誤,請准轉函法院更正,核與上開說明不合,即不得向原裁定法院聲請更正。至於本部四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四九) 台函民字第二九二七號函釋答,係對財務案件經法院裁定確定後,原移送機關可否在執行終結前撤回其執行之問題,裁判與執行各有分野,不應使之相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