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25 條(囑託送達(一) -於管轄區域外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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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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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法院得囑託送達地之地方法院代為送達,效力與承審法院自行送達完全相同。
Q · 收到別的法院(不是審我案子的法院)寄來的傳票,我可以不理嗎?
不可以,效力與承審法院親送完全相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承審法院可以「囑託」送達地的地方法院代為送達。例如台北地院審理你的案件,但你住高雄,台北地院可請高雄地院代送。受囑託法院只負責送達這個動作,不介入案件審理,但送達效力與承審法院自行送達一模一樣,期限從你收到那天起算。「不是承審法院送的」不能拿來主張送達無效。
深度解讀
你住高雄,被台北地院告了。台北的法院要怎麼把傳票送到你高雄的家?自己派執達員搭高鐵下去嗎?不用。這條讓台北地院可以「囑託」高雄地院幫忙送。就像公司總部請分公司代辦一件事,法院系統內部也有這種互助機制。囑託送達存在的意義是效率:每個地方法院在自己的轄區內有現成的送達資源(執達員、合作郵局),比起遠端法院跨區操作快得多也準確得多。對你來說,重要的是:不管是哪個法院幫忙送的,送達的效力完全相同。你不能用「這不是承審法院自己送的」來挑戰送達的合法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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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