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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24 條(送達之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2.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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