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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24 條(送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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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2. 2.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規定,法院送達由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執行;由郵務機構送達時,郵務人員即為法律上的送達人。

Q · 法院的文書是誰負責送到我手上?

執達員或郵務機構,郵差即法定送達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執行;其中由郵務機構送達時,郵務人員(郵差)即為法律上的「送達人」。送達人身分並非形式問題,它決定送達證書上由誰記載送達時間、方式與簽收人,也是日後爭執送達合法性時的第一個查核點。

深度解讀

敲你家門的那個人是誰,在法律上比你想的重要得多。法院的文書不是書記官親自騎車送到你家的,他把文書交給兩種人去執行:執達員(法院自己的送達專員)或郵務機構(就是郵差)。第二項特別強調,如果是郵差送的,郵差就是法律上的「送達人」。為什麼要這麼咬文嚼字?因為送達人的身分決定了送達證書上誰要簽名、送達程序的合法性怎麼認定。如果未來你要挑戰一份送達的合法性,第一個問題就是:「誰送的?」你在送達證書上看到的那個簽名,代表的是一個法律行為的執行者,不是快遞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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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規定:「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