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24 條(送達之機關)
- 1.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 2.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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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規定,法院送達由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執行;由郵務機構送達時,郵務人員即為法律上的送達人。
Q · 法院的文書是誰負責送到我手上?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執行;其中由郵務機構送達時,郵務人員(郵差)即為法律上的「送達人」。送達人身分並非形式問題,它決定送達證書上由誰記載送達時間、方式與簽收人,也是日後爭執送達合法性時的第一個查核點。
白話解讀
敲你家門的那個人是誰,在法律上比你想的重要得多。法院的文書不是書記官親自騎車送到你家的,他把文書交給兩種人去執行:執達員(法院自己的送達專員)或郵務機構(就是郵差)。第二項特別強調,如果是郵差送的,郵差就是法律上的「送達人」。為什麼要這麼咬文嚼字?因為送達人的身分決定了送達證書上誰要簽名、送達程序的合法性怎麼認定。如果未來你要挑戰一份送達的合法性,第一個問題就是:「誰送的?」你在送達證書上看到的那個簽名,代表的是一個法律行為的執行者,不是快遞員。
法律定性
送達機關指依法執行法院文書送達的主體。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規定,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此條確立送達執行限於執達員與郵務機構兩條管道,並明定郵務人員在送達時取得法律上送達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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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文書是誰送的?▾
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執行,郵務送達時郵差即為法定送達人。
Q2郵差送法院文書跟一般送信有差嗎?▾
有。郵差送達法院文書時,法律身分是「送達人」,其記載的時間與方式具公文書效力。
Q3執達員和郵差送達效力一樣嗎?▾
效力相同。執達員與郵務機構是兩條合法管道,無高低之分,差別僅在實務上的選擇考量。
Q4法院文書可以用平信寄嗎?▾
不行。啟動期限的判決、裁定、傳票須能留下送達證書,實務上用雙掛號或執達員親送。
Q5管理員代收的法院文書算送達嗎?▾
若符合補充送達要件,於住居所由受僱人代收可生效,但代收人不等於送達人。
Q6沒人簽收丟信箱算送達嗎?▾
須依寄存送達規定製作通知書並寄存指定處所,程序完備才生效,非單純投入信箱。
Q7怎麼查是誰送達的?▾
可向法院聲請閱卷,調出送達證書,上面記載送達人、時間、方式與簽收人。
Q8送達人身分查不到會怎樣?▾
送達證書欄位空白或矛盾,會削弱送達合法性的證明力,是爭執程序瑕疵的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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