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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民一字第 21476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三點及附件十二送達證書
主旨
修正「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三點及附件十二送達證書,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 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定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條將現行法中「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茲為配合該新修正規定,將旨揭要點第十三點第一項文字修正為:「協議成立前,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 (格式如附件十一) ,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作成送達證書 (格式如附件十二) 」。
二 原旨揭要點附件十二及十三送達證書之內容,已可為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簡化訴訟文書作業使用窗式信封及郵務送達有關書類格式」附件十二送達證書內容所涵括,為簡化送達證書之種類,爰將原要點附件十二刪除,附件十三移列為附件十二,並參酌上揭書類格式附件十二送達證書內容修正如後,暨規定其實施日期與新修正民事訴訟之施行日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