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52 條(書記廳)
- 1.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 2.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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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2條規定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統籌行政事務,掌理紀錄、文書、總務及訴訟輔導等業務。
Q · 最高法院的書記廳是做什麼的?我可以找他們幫忙嗎?
法院組織法第52條規定,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由書記官長(簡任第十一至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統籌全院行政事務,下設一、二、三等書記官,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業務。其中訴訟輔導是法定業務,意即書記廳有義務協助當事人理解訴訟程序,例如書狀格式、繳費流程、上訴期限怎麼算等程序問題,且不收費。但書記官不提供個案法律見解,那屬律師業務範疇。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的判決出自法官,但案子怎麼進去、怎麼分案、紀錄怎麼留下、文件怎麼寄發、人民打電話進來誰接,這些全部由一個你大概沒聽過的單位負責:書記廳。本條告訴你這個單位裡有誰、誰管誰、官等到什麼程度。聽起來像在背公務員職等表,但條文裡藏了一個關鍵字:訴訟輔導。這是書記廳的法定業務之一,意思是法院有義務協助一般人理解訴訟程序。九成的當事人不知道這個窗口存在,於是繞了大圈花錢去問律師最基礎的程序問題。書記官長是簡任第十一到十三職等,這在公務體系裡相當於中央部會的司處長層級,是最高法院實質的行政指揮官。底下分一、二、三等書記官,員額還有比例限制(一二等加起來不能超過總數一半),這是預算控制與職涯結構的設計。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2條為最高法院書記廳的組織法依據,規定書記官長及一、二、三等書記官的職等、員額比例與職掌範圍,明定書記廳掌理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行政事務,是最高法院審判以外行政運作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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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訴訟輔導?我可以打電話去問嗎?▾
訴訟輔導是書記廳的法定業務之一,書記官有義務協助當事人理解訴訟程序,例如怎麼遞狀、書狀格式、開庭流程、上訴期限怎麼算等。任何當事人都可使用,不收費;但不提供個案法律見解(該不該告、怎麼答辯),那屬律師業務。把程序問題與法律見解分開問,訴訟輔導對前者最有用。
Q2書記官長有多重要?跟法官比起來呢?▾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所有行政事務,是簡任第十一至十三職等,約相當於中央部會司處長層級。從收案、分案、文書、人事、預算到對外公關都由其統籌,法官則專責審判。媒體採訪最高法院院務時,對口幾乎都是書記官長辦公室。
Q3最高法院書記廳是做什麼的?▾
掌理最高法院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行政事務,是審判以外的運作核心。
Q4什麼是訴訟輔導?▾
書記廳法定業務,免費協助當事人理解書狀格式、繳費、上訴期限等程序問題,但不含個案法律見解。
Q5書記官長是什麼職位?▾
簡任第十一至十三職等的高階文官,承院長之命統籌全院行政,是最高法院實質行政指揮官。
Q6一、二、三等書記官有什麼不同?▾
職等不同:一等薦任8-9、二等薦任6-7、三等委任4-5,且一二等合計不得逾總額二分之一。
Q7怎麼使用最高法院訴訟輔導?▾
備妥案號與具體程序問題,聯繫書記廳訴訟輔導窗口詢問書狀、繳費、期限等。
Q8案子上訴最高法院沒消息怎麼查進度?▾
向書記廳訴訟輔導說明案號與當事人身分,可取得精準的程序進度資訊。
Q9問書記廳程序問題要付錢嗎?▾
不用,訴訟輔導是法定免費業務;個案法律見解才需付費找律師。
Q10採訪最高法院院務該找誰?▾
找書記官長辦公室,行政事務由其統籌;法官通常節制對外發言。
Q11書記廳 vs 律師,程序問題該問誰?▾
程序問題(書狀、繳費、期限)問書記廳免費;個案法律見解與策略才找律師。
Q12書記官長 vs 法官分工差在哪?▾
法官專責審判獨立,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統籌行政,兩者不交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官等職等 | 主要職掌 |
|---|---|---|
| 書記官長 | 簡任第11-13職等 | 承院長之命統籌全院行政事務 |
| 一等書記官 | 薦任第8-9職等 | 得兼科長、股長,分掌各科業務 |
| 二等書記官 | 薦任第6-7職等 | 得兼股長,分掌業務 |
| 三等書記官 | 委任第4-5職等 | 分掌紀錄、文書等基礎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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