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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52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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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2. 2.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2條規定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統籌行政事務,掌理紀錄、文書、總務及訴訟輔導等業務。

Q · 最高法院的書記廳是做什麼的?我可以找他們幫忙嗎?

書記廳掌理最高法院行政事務,含免費訴訟輔導

法院組織法第52條規定,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由書記官長(簡任第十一至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統籌全院行政事務,下設一、二、三等書記官,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業務。其中訴訟輔導是法定業務,意即書記廳有義務協助當事人理解訴訟程序,例如書狀格式、繳費流程、上訴期限怎麼算等程序問題,且不收費。但書記官不提供個案法律見解,那屬律師業務範疇。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的判決出自法官,但案子怎麼進去、怎麼分案、紀錄怎麼留下、文件怎麼寄發、人民打電話進來誰接,這些全部由一個你大概沒聽過的單位負責:書記廳。本條告訴你這個單位裡有誰、誰管誰、官等到什麼程度。聽起來像在背公務員職等表,但條文裡藏了一個關鍵字:訴訟輔導。這是書記廳的法定業務之一,意思是法院有義務協助一般人理解訴訟程序。九成的當事人不知道這個窗口存在,於是繞了大圈花錢去問律師最基礎的程序問題。書記官長是簡任第十一到十三職等,這在公務體系裡相當於中央部會的司處長層級,是最高法院實質的行政指揮官。底下分一、二、三等書記官,員額還有比例限制(一二等加起來不能超過總數一半),這是預算控制與職涯結構的設計。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2條為最高法院書記廳的組織法依據,規定書記官長及一、二、三等書記官的職等、員額比例與職掌範圍,明定書記廳掌理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行政事務,是最高法院審判以外行政運作的核心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訴訟輔導?我可以打電話去問嗎?

訴訟輔導是書記廳的法定業務之一,書記官有義務協助當事人理解訴訟程序,例如怎麼遞狀、書狀格式、開庭流程、上訴期限怎麼算等。任何當事人都可使用,不收費;但不提供個案法律見解(該不該告、怎麼答辯),那屬律師業務。把程序問題與法律見解分開問,訴訟輔導對前者最有用。

Q2書記官長有多重要?跟法官比起來呢?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所有行政事務,是簡任第十一至十三職等,約相當於中央部會司處長層級。從收案、分案、文書、人事、預算到對外公關都由其統籌,法官則專責審判。媒體採訪最高法院院務時,對口幾乎都是書記官長辦公室。

Q3最高法院書記廳是做什麼的?

掌理最高法院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行政事務,是審判以外的運作核心。

Q4什麼是訴訟輔導?

書記廳法定業務,免費協助當事人理解書狀格式、繳費、上訴期限等程序問題,但不含個案法律見解。

Q5書記官長是什麼職位?

簡任第十一至十三職等的高階文官,承院長之命統籌全院行政,是最高法院實質行政指揮官。

Q6一、二、三等書記官有什麼不同?

職等不同:一等薦任8-9、二等薦任6-7、三等委任4-5,且一二等合計不得逾總額二分之一。

Q7怎麼使用最高法院訴訟輔導?

備妥案號與具體程序問題,聯繫書記廳訴訟輔導窗口詢問書狀、繳費、期限等。

Q8案子上訴最高法院沒消息怎麼查進度?

向書記廳訴訟輔導說明案號與當事人身分,可取得精準的程序進度資訊。

Q9問書記廳程序問題要付錢嗎?

不用,訴訟輔導是法定免費業務;個案法律見解才需付費找律師。

Q10採訪最高法院院務該找誰?

找書記官長辦公室,行政事務由其統籌;法官通常節制對外發言。

Q11書記廳 vs 律師,程序問題該問誰?

程序問題(書狀、繳費、期限)問書記廳免費;個案法律見解與策略才找律師。

Q12書記官長 vs 法官分工差在哪?

法官專責審判獨立,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統籌行政,兩者不交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官等職等主要職掌
書記官長簡任第11-13職等承院長之命統籌全院行政事務
一等書記官薦任第8-9職等得兼科長、股長,分掌各科業務
二等書記官薦任第6-7職等得兼股長,分掌業務
三等書記官委任第4-5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等基礎業務

官等職等

書記官長
簡任第11-13職等
一等書記官
薦任第8-9職等
二等書記官
薦任第6-7職等
三等書記官
委任第4-5職等

主要職掌

書記官長
承院長之命統籌全院行政事務
一等書記官
得兼科長、股長,分掌各科業務
二等書記官
得兼股長,分掌業務
三等書記官
分掌紀錄、文書等基礎業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裁判所法 第60条(裁判所書記官)
德國GVG § 153(Geschäftsstelle / Urkundsbeamte)
美國28 U.S.C. § 671(Clerk of the Supreme Cou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11008 制定)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置執達員,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左列職務:   一、送達文件。   二、執行依法令應由執達員執行之裁判。   三、其他職務上之事項。

(0781208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書記官,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各科科長由薦任書記官兼任;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薦任書記官員額,不得逾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法院早已設有書記廳協助院長處理行政事務,玆仍沿用舊稱為法定之設置單位。   三、定該廳人員之職稱及官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四、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強化行政事務之協調及處理。

(0940520 修正)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已經考試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修正發布,溯自同年月十六日起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書記官之職等。   二、配合委任書記官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僅得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修正書記官之職稱為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並明定其職等。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0211008 制定)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置執達員,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左列職務:   一、送達文件。   二、執行依法令應由執達員執行之裁判。   三、其他職務上之事項。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法院早已設有書記廳協助院長處理行政事務,玆仍沿用舊稱為法定之設置單位。   三、定該廳人員之職稱及官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四、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強化行政事務之協調及處理。

(0940520 修正)

一、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已經考試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修正發布,溯自同年月十六日起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書記官之職等。   二、配合委任書記官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僅得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修正書記官之職稱為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並明定其職等。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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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52 條規定:「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