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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51-11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與大法庭規範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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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1規定,大法庭程序在本法未規定時,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與大法庭性質不牴觸的條文。

Q · 大法庭沒寫的程序規則,要去哪裡找?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1,凡法院組織法本身對大法庭程序沒有規定的,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唯一界限是「與大法庭規範性質不相牴觸」。因此當事人在大法庭案件中聲請法官迴避、要求言詞辯論、聲請鑑定等程序權利,多半不是直接寫在法院組織法,而是透過本條準用既有訴訟法而取得法律基礎。

白話解讀

民國108年,台灣的最高法院多了一個新機制叫「大法庭」,專門統一法律見解的分歧。但大法庭是個新生物,新到連自己完整的遊戲規則都沒寫好。這條就是它的「預設值」:除非法院組織法另有規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與大法庭性質不衝突,通通拿來用。聽起來很技術,效果卻驚人:你在大法庭案件裡能聲請法官迴避、能要求言詞辯論、能提出鑑定,這些權利全部不是直接寫在法院組織法,而是透過這條「偷渡」進來的。沒有這條,大法庭就是一個沒有程序保障的黑箱。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1為大法庭程序的準用條款,規定在法院組織法未另行規定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於與大法庭規範性質不相牴觸的範圍內,於大法庭程序亦準用之,藉以避免新設的大法庭制度出現程序保障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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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大法庭是什麼?我又不是律師,這條跟我有關嗎?

大法庭是民國108年最高法院新設的機制,專門統一下級法院法律見解的分歧。它的裁定會綁定下級法院未來的判決方向(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所以即使你不是律師,地方法院審你的案子時,可能因為某個大法庭裁定而結局被預先決定。這條決定大法庭程序怎麼走,是這個機制能否公正運作的關鍵。

Q2大法庭跟憲法法庭差在哪?

完全不同的兩個東西。憲法法庭審理法律是否違憲,依憲法訴訟法(民國111年實施);大法庭統一最高法院內部的法律見解分歧,依法院組織法。本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只適用大法庭程序,不適用憲法法庭。

Q3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1是什麼?

大法庭的程序準用條款,規定本法沒寫到的程序,準用民訴、刑訴及其他相關法律中不牴觸大法庭性質的規定。

Q4什麼叫「準用」?

就某事項未設規定時,比照援用性質相近的其他規定的立法技術,不必為新制度重寫整套程序法。

Q5什麼叫「與大法庭規範性質不相牴觸」?

大法庭只審法律爭議不審事實,凡與此特殊性質衝突的訴訟法規定就不準用,這是準用的界限。

Q6大法庭和憲法法庭差在哪?

憲法法庭審法律違憲依憲法訴訟法,大法庭統一最高法院見解依法院組織法,本條準用不及於憲法法庭。

Q7大法庭程序中怎麼主張準用而來的權利?

確認法院組織法無明文 → 鎖定要準用的民訴或刑訴條號 → 說明與大法庭性質不牴觸 → 於書狀具體援引。

Q8大法庭怎麼聲請法官迴避?

依本條準用民訴或刑訴的迴避規定,敘明法官有應自行迴避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事由,向大法庭聲請。

Q9大法庭可以聲請鑑定嗎?怎麼聲請?

可,透過本條準用刑訴或民訴鑑定規定,於書狀載明待鑑定事項與必要性向大法庭聲請。

Q10援引本條準用時書狀要怎麼寫才有力?

明確寫出準用某條具體訴訟法規定的條號,比泛稱「請求程序保障」有說服力得多。

Q11大法庭準用 vs 憲法法庭程序差在哪?

大法庭準用民訴刑訴依法院組織法;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自成程序,本條準用不及於憲法法庭。

Q12大法庭 vs 一般最高法院庭程序差在哪?

一般庭直接適用民訴刑訴;大法庭只審法律爭議,須先看法院組織法、再經本條準用且檢驗性質相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rand_chamberconstitutional_courtordinary_panel
審理對象最高法院內部法律見解的歧異(只審法律爭議)法律、命令是否違憲個案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依據法律法院組織法(程序不足時準用民訴/刑訴,第51條之11)憲法訴訟法(111年施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裁判效力裁定對提案庭案件有拘束力,並統一下級法院見解判決有對外普遍拘束力原則上僅拘束個案當事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所法第10条(最高裁判所大法廷による法令解釈の統一)
🇰🇷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7조(대법원 전원합의체에 의한 판례 통일)
🇨🇳 中國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
🇩🇪 德國GVG § 132(Großer Senat des BGH zur Sicherung einheitlicher Rechtsprechung)
🇫🇷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art. L431-6(Assemblée plénière de la Cour de cassation)
🇺🇸 美國28 U.S.C. § 46(c)(en banc rehearing to maintain uniformity of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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