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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126自行交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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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法院書記官得在法院內直接將文書交付應受送達人完成送達,送達日即為交付當天,是最無爭議的送達方式。

Q · 在法院裡書記官當面把文書交給我,這樣算正式送達嗎?

算。書記官在法院內當面交付即完成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26條,法院書記官得在法院內將文書直接交付應受送達人完成送達。這是交付送達的一種,送達日即為交付當天,沒有郵寄遺失、地址錯誤或代收爭議,期限從交付那一刻起算。例如開庭後書記官當場交付裁定,上訴期間即從當天起算,不另計在途期間。

白話解讀

開庭那天你人就站在法院裡面,書記官手上有一份裁定要送達給你,他需要出去寄信再等你簽收嗎?不用。他直接在法院裡把文書交給你,當面點收,送達就完成了。這條看似理所當然,其實藏著一個很實際的效果:當面交付的送達,沒有任何「我沒收到」「寄丟了」「地址錯了」的爭議空間。文書在法院裡面從書記官的手到你的手,有時間、有地點、有人證,這是所有送達方式中最乾淨的一種。反過來說,如果書記官在法院裡把文書交給你,你從那一秒開始就不能說不知道了。

法律定性

法院內交付送達指法院書記官在法院內,將應送達的文書直接交付給應受送達人,以完成送達程序。屬於交付送達的一種,特點是時間、地點、人證明確,送達生效時點為交付當日,不適用郵務送達的在途期間加計,是送達方式中爭議空間最小的型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法院裡收到文書,可以拒絕簽收嗎?

你可以拒收,但沒有實際意義。依民訴法第139條,送達人可以將文書留置在應受送達處所,視為已送達。在法院內如果你拒絕簽收,書記官可以將這個事實記載在送達證書上,送達同樣生效。拒收不能阻止期限開始起算。內行人提示:與其拒收,不如先簽收再看內容,拒收唯一效果是讓書記官多填一張紀錄。

Q2開庭完書記官沒有拿文書給我,是不是還沒送達?

不一定。書記官可能選擇之後郵寄送達。法院內交付只是送達方式之一,不是唯一方式。如果你想盡快拿到文書,可以向書記官詢問預計的送達方式和時間。內行人提示:重大案件判決若遲遲沒寄到,可主動打電話到法院查詢,避免錯過上訴期限,有些法院判決書作業需要數週。

Q3法院內交付送達的上訴期間從哪一天起算?

送達日即為文書交付當日。如判決書在法院內交付,上訴期間20日從當天起算(民訴第440條),沒有在途期間的加計。內行人提示:當面收到判決時,當場就把第20天標進日曆,不要回家才算,法院內交付沒有任何緩衝日可用。

Q4法院內交付送達是什麼?

書記官在法院內把文書當面交給應受送達人完成送達,送達日即為交付當天,是最無爭議的送達方式。

Q5交付送達跟郵寄送達差在哪?

交付送達當場生效、無在途期間、無遺失改址爭議;郵寄需計在途期間且可能遇代收或寄存爭議。

Q6什麼叫應受送達人?

依法應受文書送達之人,含當事人本人或具合法訴訟代理權的律師,書記官須認得出對象才能交付。

Q7在途期間是什麼?

依應受送達人住所與法院距離加計的期間,但法院內交付送達當場生效,不適用在途期間。

Q8在法院收到文書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文書名稱與案號 → 翻最後一頁看救濟教示與期限 → 當場設日曆提醒 → 有疑問問書記官。

Q9怎麼確認上訴期限到哪一天?

交付當天為起算日,判決上訴期間20日(民訴440),當場往後數20天標進日曆,無在途期間可扣。

Q10想盡快拿到判決書怎麼辦?

可向書記官詢問預計送達方式與時間,重大案件遲未收到可主動致電法院查詢,避免錯過上訴期。

Q11拒收法院文書的程序後果是什麼?

依第139條留置送達仍生效,書記官記載拒收事實於送達證書,期限照常起算,拒收對你毫無好處。

Q12法院內交付送達 vs 寄存送達哪個對受送達人有利?

交付送達當場明確、無爭議;寄存送達自寄存滿10日生效,受送達人若未領取易生「是否實際知悉」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Court deliveryPostalSupplementaryDeposit
送達生效時點交付當天投遞或寄存生效日交付同居人/受僱人之日寄存滿10日生效
在途期間加計依當事人住所計依住所計依住所計
爭議空間最低(有時地人證)中(遺失、改址)中(代收人轉達)高(是否實際領取)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第124條第137條第138條

Court delivery

送達生效時點
交付當天
在途期間加計
爭議空間
最低(有時地人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Postal

送達生效時點
投遞或寄存生效日
在途期間加計
依當事人住所計
爭議空間
中(遺失、改址)
法律依據
第124條

Supplementary

送達生效時點
交付同居人/受僱人之日
在途期間加計
依住所計
爭議空間
中(代收人轉達)
法律依據
第137條

Deposit

送達生效時點
寄存滿10日生效
在途期間加計
依住所計
爭議空間
高(是否實際領取)
法律依據
第138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ZPO § 173(Zustellung durch Aushändigung an der Amtsstelle,於官署/法院內交付送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法院書記官,得向送達地第一審法院之書記官,為送達之囑託。

(0231219 制定)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0190913 制定)

法院書記官,得向送達地第一審法院之書記官,為送達之囑託。

(0231219 制定)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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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26 條規定:「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