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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49最高法院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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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49條規定最高法院員額依附表辦理,員額由立法院修法決定,非司法院能自行調整,是終審積案的制度源頭。

Q · 最高法院有幾個法官?誰決定的?

員額依本條附表,由立法院修法定之

依法院組織法第49條,最高法院的員額(法官及人員人數)依本法後附之附表規定,附表與條文有同等法律效力。要增減員額必須立法院修法,司法院無權自行調整。這正是最高法院積案、終審遲滯議題的制度源頭——承載量上限被法定附表鎖死。

白話解讀

全台灣民事和刑事案件最後一道防線是最高法院。但這道防線有多寬?不是司法院決定的,不是法官能調整的,是立法院通過的這條法律後面附的那張表。本條本身只有一句話:員額照附表。但這張附表上的數字,決定了一件你可能切身遇到的事:當你的案子上訴到第三審,要等多久才會輪到審理。台灣最高法院每年要消化上萬件上訴,員額卻被附表鎖死。這就是新聞上「最高法院積案」「終審遲滯」議題的真正源頭。司法改革多年來想推「金字塔化」(讓最高法院更精簡、只審重要法律見解),動的就是這張表。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49條為授權性組織規範,規定最高法院的員額(法官及各類人員人數)依本法所附附表之規定辦理。附表為法律之一部分,具與條文相同之法律效力,員額之增減須經立法院修法,構成終審法院規模法定化的制度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最高法院為什麼那麼塞?多請幾個法官不就好了?

因為最高法院員額由法院組織法第49條附表鎖死,要增加員額必須立法院修法通過。司法院多年來推「金字塔化」(讓最高法院更精簡、聚焦重要法律見解)的方向,跟單純「多請法官」是相反思路。日本最高裁僅15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僅9名,靠嚴格上訴門檻與裁量受理控制案量,這才是台灣司改的真正方向。

Q2我的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正常要等多久?

依案件類型差異很大,統計上平均約等一到兩年不等,重大繁雜案件可能更久(請以司法院最新統計為準)。等待時間的根本限制就在本條附表所定的法官員額。內行人提示:上訴第三審原則上只審法律審,上訴理由書必須明確指摘原審違背法令,否則程序上即被駁回,根本不進入實質審理。

Q3最高法院員額誰決定?

立法院透過法院組織法第49條附表修法決定,司法院與法官皆無權自訂。

Q4法院組織法第49條的附表是什麼?

附表是規定最高法院法官及各類人員人數的清單,屬法律一部分,與條文同等效力。

Q5什麼是司法金字塔化?

讓終審法院精簡、聚焦統一法律見解、減少個案上訴的改革方向,核心戰場是本條附表。

Q6員額法定跟司法獨立有什麼關係?

員額由立法權外部決定,是「司法不能自己決定自己有多大」的憲法層次制衡。

Q7怎麼查最高法院現行員額?

查法院組織法第49條所附附表,或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附表最新版本。

Q8上訴第三審大概要等多久、怎麼估?

統計上平均一到兩年不等,可參考司法院年度司法統計的終審結案時間。

Q9想推動最高法院員額或制度改革怎麼做?

須循立法途徑修正本條附表,可透過陳情、立委提案推動,直指附表是關鍵。

Q10怎麼追蹤本條修法動態?

監聽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lis.ly.gov.tw)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與相關會期。

Q11台灣最高法院 vs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員額差在哪?

台灣員額依附表(人數較多、無裁量受理);美國由 28 U.S.C. §1 固定 9 人並用 certiorari 裁量受理控量。

Q12台灣最高法院 vs 日本最高裁差在哪?

日本裁判所法定 15 名、上告理由嚴格限制;台灣員額較多但案量控制機制較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最高法院(TW)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本最高裁
員額決定權立法院附表法定國會立法(28 U.S.C. §1)固定 9 人裁判所法第5條固定 15 人
案量控制機制員額鎖死、無裁量受理certiorari 裁量受理上告理由嚴格限制

最高法院(TW)

員額決定權
立法院附表法定
案量控制機制
員額鎖死、無裁量受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員額決定權
國會立法(28 U.S.C. §1)固定 9 人
案量控制機制
certiorari 裁量受理

日本最高裁

員額決定權
裁判所法第5條固定 15 人
案量控制機制
上告理由嚴格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所法 第5条(最高裁判所は長官1名及び判事14名、計15名)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4조(대법원장 포함 대법관 14인)
中國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员额制,員額非以單一附表鎖定,對照不完全)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123–124(BGH 之庭數與法官規模,德國無單一最高法院,對照不完全)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art. L411-1 et s.(Cour de cassation 組成)
美國28 U.S.C. § 1(Supreme Court: a Chief Justice and eight associate justices,共 9 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置書記官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為辦理檢察事務,酌置書記官,準用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0690610 修正)

各級檢察機關各置書記官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準用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因審檢分隸,檢察機關配置於法院,與同級法院平行,故本條配合修正。

(0781208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增條文。

(0880112 修正)

最高法院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文未修正,配合第五十一條條文之修正,修正本條附表相關員額。

(0940520 修正)

最高法院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文本文不修正,修正附表書記官及通譯之職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置書記官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為辦理檢察事務,酌置書記官,準用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0690610 修正)

因審檢分隸,檢察機關配置於法院,與同級法院平行,故本條配合修正。

(0781208 全文修正)

本條係新增條文。

(0880112 修正)

本條文未修正,配合第五十一條條文之修正,修正本條附表相關員額。

(0940520 修正)

條文本文不修正,修正附表書記官及通譯之職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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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49 條規定:「最高法院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