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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48最高法院之管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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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非常上訴案件。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列舉最高法院五款管轄事件,但民事上訴第三審受金額門檻、刑事受罪名限制,多數案件止於二審。

Q · 輸了二審,一定能上訴最高法院嗎?

不一定,民事有金額門檻、刑事有罪名限制

依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最高法院管轄五款事件,含高院第一審刑事上訴、第二審民刑事上訴、裁定抗告、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律規定案件。但本條只是管轄列舉,真正的上訴第三審門檻在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訴訟標的金額)與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多數常見案件因此止於二審確定。

白話解讀

輸了第二審的人,第一個念頭通常是「再上訴一次」。本條看起來開放:列了五款最高法院能管的案件(高院第一審判決的刑事上訴、高院第二審判決的民刑事上訴、高院裁定的抗告、非常上訴、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但魔鬼藏在細節:民事案件能不能上訴第三審,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訂了訴訟標的金額門檻(現行為150萬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低於這個金額你連門都進不去。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了一堆「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等常見罪名都在內。實際上能走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比你想像的少很多。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為最高法院管轄權的列舉規範,明定最高法院受理五款事件:高等法院第一審刑事上訴、第二審民刑事上訴、高院裁定抗告、非常上訴,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惟實際上訴第三審門檻另由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金額限制及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罪名限制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爽就上訴最高法院」這句話對嗎?

多數情況不對。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金額不達民訴第 466 條門檻、刑事案件落在刑訴第 376 條範圍,都無法上訴第三審。本條看似開放,實際被金額與罪名限制鎖死大半,第一審就應假設第三審進不去,把證據完整呈現在前兩審。

Q2「非常上訴」是什麼?我可以聲請嗎?

非常上訴是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時,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的特別救濟(刑訴第 441 條)。個人不能直接聲請,只能向最高檢察署陳情請檢察總長評估。陳情書要具體指出原判決違反哪條法律,而非情緒抒發。

Q3第三審為什麼不能再陳述事實?

因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事實已於前兩審確定,第三審只審查法律適用有無錯誤。上訴理由須具體指出原審違反哪條法律或大法庭裁定,繼續講案情會被以上訴不合法駁回,這也是民事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的原因。

Q4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規定什麼?

列舉最高法院管轄的五款事件,是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依據,但非上訴第三審的門檻條文。

Q5最高法院管轄的五款事件是哪些?

高院第一審刑事上訴、第二審民刑事上訴、裁定抗告、非常上訴、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Q6什麼是法律審?

只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的審級,最高法院即法律審,與前兩審的事實審不同。

Q7非常上訴是什麼?

對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的特別救濟,個人不能直接聲請。

Q8二審輸了怎麼上訴最高法院?

先確認能否上訴(民事金額、刑事罪名)→ 民事20日刑事10日內提上訴 → 民事委任律師 → 寫法律審理由。

Q9上訴第三審期間多久?

民事 20 日、刑事 10 日,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逾期即二審確定無救濟。

Q10怎麼寫第三審上訴理由?

具體指出原判決違反哪條法律或大法庭裁定,不能再陳述事實,否則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Q11怎麼聲請非常上訴?

個人不能聲請,只能向最高檢察署陳情,附具體指出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的理由請檢察總長評估。

Q12民事 vs 刑事上訴第三審門檻差在哪?

民事卡訴訟標的金額(民訴466)、期間20日、強制律師;刑事卡罪名(刑訴376)、期間10日、非強制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criminal
限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訴訟標的金額門檻)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
上訴期間20 日10 日
律師代理強制律師代理(民訴 466-1)非強制,視情況委任
審理方式原則書面審理原則書面審理

civil

限制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訴訟標的金額門檻)
上訴期間
20 日
律師代理
強制律師代理(民訴 466-1)
審理方式
原則書面審理

criminal

限制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
上訴期間
10 日
律師代理
非強制,視情況委任
審理方式
原則書面審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裁判所法 第7条(最高裁判所の管轄)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14조(대법원의 심판권)
德國GVG § 133(Zuständigkeit des Bundesgerichtshof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11008 制定)

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非經書記官考試及格或曾修習法律學科二年以上,得有畢業證書者,不得任用。   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非曾任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二年以上或具有薦任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任用。   簡任書記官長,非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二年以上或具有簡任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任用。

(0340331 修正)

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者。   三、曾任委任司法行政官者。   四、曾任縣司法處書記官二年以上者。   五、在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畢業者。   六、現充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雇員,繼續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但初任人員,不得任為各級法院委任書記官長。   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者。   二、曾任薦任司法官或薦任司法行政官者。   三、曾任最高級之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或委任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畢業,經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修習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畢業,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簡任書記官長,非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二年以上或具有簡任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任用。

(0781208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非常上訴案件。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第五款「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以涵蓋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最高法院裁判之案件,如「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之覆判案件(參考第十六條),「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之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參考第二、六條)海上捕獲案件等,用資概括。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0211008 制定)

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非經書記官考試及格或曾修習法律學科二年以上,得有畢業證書者,不得任用。   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非曾任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二年以上或具有薦任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任用。   簡任書記官長,非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二年以上或具有簡任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任用。

(0340331 修正)

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者。   三、曾任委任司法行政官者。   四、曾任縣司法處書記官二年以上者。   五、在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畢業者。   六、現充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雇員,繼續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但初任人員,不得任為各級法院委任書記官長。   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者。   二、曾任薦任司法官或薦任司法行政官者。   三、曾任最高級之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或委任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畢業,經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修習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畢業,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簡任書記官長,非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二年以上或具有簡任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任用。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第五款「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以涵蓋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最高法院裁判之案件,如「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之覆判案件(參考第十六條),「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之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參考第二、六條)海上捕獲案件等,用資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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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規定:「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