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43 條(送達之證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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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規定,依第 126 條於法院內當場交付文件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作為送達完成的證據。
Q · 在法院當場拿到文件,為什麼要簽收據?
要。法院內當場交付送達須提收據附卷存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當法院依第 126 條規定在法院內當場把文件交給受送達人時,必須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在卷宗內。這張收據是證明送達已合法完成的文件,收據上的日期就是上訴期限、異議期限等所有後續程序時鐘的起算點。沒有收據,送達是否完成、何時完成都可能被當事人爭執。
深度解讀
法院把文件交到你手上,這個動作叫「送達」。但送達不是快遞簽收那麼簡單,它啟動了一連串法律時鐘:上訴期限、答辯期限、強制執行期限,全部從送達那一刻開始倒數。問題來了:如果有一天你說「我沒收到」,法院怎麼證明你收到了?這條就是答案。當法院依第 126 條規定直接在法院內把文件交給你(例如你出庭時當場交付),法院會要求你簽一張收據,這張紙就是鐵證。沒有這張收據,送達可能被你翻盤;有了它,你說什麼「我不知道」都沒用。這張薄薄的紙,鎖死了你的時間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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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