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43 條(送達之證據方法)
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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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規定,依第 126 條於法院內當場交付文件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作為送達完成的證據。
Q · 在法院當場拿到文件,為什麼要簽收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當法院依第 126 條規定在法院內當場把文件交給受送達人時,必須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在卷宗內。這張收據是證明送達已合法完成的文件,收據上的日期就是上訴期限、異議期限等所有後續程序時鐘的起算點。沒有收據,送達是否完成、何時完成都可能被當事人爭執。
白話解讀
法院把文件交到你手上,這個動作叫「送達」。但送達不是快遞簽收那麼簡單,它啟動了一連串法律時鐘:上訴期限、答辯期限、強制執行期限,全部從送達那一刻開始倒數。問題來了:如果有一天你說「我沒收到」,法院怎麼證明你收到了?這條就是答案。當法院依第 126 條規定直接在法院內把文件交給你(例如你出庭時當場交付),法院會要求你簽一張收據,這張紙就是鐵證。沒有這張收據,送達可能被你翻盤;有了它,你說什麼「我不知道」都沒用。這張薄薄的紙,鎖死了你的時間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為送達的證據方法規定:當法院依第 126 條於法院內自行交付文書為送達時,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以收據作為送達已合法完成及其日期的書面證據,與一般送達使用送達證書、不能送達使用報告書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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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143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在院內當場交付文件送達時,要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作為送達完成的證據。
Q2在法院簽的收據有什麼用?▾
證明你某天親手收到某份文件,是上訴、異議期限起算的鐵證。
Q3不簽收據會怎樣?▾
法院會記載拒簽事實,送達仍生效;但若連記載都沒有,送達程序就有瑕疵。
Q4送達收據和送達證書一樣嗎?▾
不一樣。收據用於法院內當場交付(143 條),送達證書用於一般送達(141 條)。
Q5律師代收的文件我能說不知道嗎?▾
不能。律師代收視同本人收受,送達已對你生效。
Q6收據上的日期為什麼重要?▾
它是上訴期限(20 日)、抗告期限(10 日)等所有後續程序的起算日。
Q7怎麼挑戰送達不合法?▾
聲請閱卷確認卷內有無收據、日期與簽名是否本人、有無代收記載。
Q8這條和提存領取期限有關嗎?▾
有。法院當場交付提存領取通知並簽收後,領取期限即從該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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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情形 | 證據文件 | 依據條文 | 製作或提出人 |
|---|---|---|---|
| 法院內自行交付(第 126 條) | 收據 | 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 | 受送達人提出附卷 |
| 一般送達(郵務、送達人送達) | 送達證書 | 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 | 送達人製作 |
| 不能送達 | 報告書 | 民事訴訟法第 142 條 | 送達人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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