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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43送達之證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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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規定,依第 126 條於法院內當場交付文件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作為送達完成的證據。

Q · 在法院當場拿到文件,為什麼要簽收據?

要。法院內當場交付送達須提收據附卷存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當法院依第 126 條規定在法院內當場把文件交給受送達人時,必須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在卷宗內。這張收據是證明送達已合法完成的文件,收據上的日期就是上訴期限、異議期限等所有後續程序時鐘的起算點。沒有收據,送達是否完成、何時完成都可能被當事人爭執。

白話解讀

法院把文件交到你手上,這個動作叫「送達」。但送達不是快遞簽收那麼簡單,它啟動了一連串法律時鐘:上訴期限、答辯期限、強制執行期限,全部從送達那一刻開始倒數。問題來了:如果有一天你說「我沒收到」,法院怎麼證明你收到了?這條就是答案。當法院依第 126 條規定直接在法院內把文件交給你(例如你出庭時當場交付),法院會要求你簽一張收據,這張紙就是鐵證。沒有這張收據,送達可能被你翻盤;有了它,你說什麼「我不知道」都沒用。這張薄薄的紙,鎖死了你的時間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為送達的證據方法規定:當法院依第 126 條於法院內自行交付文書為送達時,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以收據作為送達已合法完成及其日期的書面證據,與一般送達使用送達證書、不能送達使用報告書相區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叫我簽的那張紙到底是什麼?不簽會怎樣?

那是送達收據,證明你在某年某月某日親手收到某份文件。不簽的話,書記官會在卷宗記載你拒絕簽收的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參照),送達效力照樣發生。差別在於:有收據,日期無爭議;拒簽但有記載,日期仍然確定。唯一對你有利的情況是法院連拒簽的記載都沒做,這時候才可以主張送達不合法。

Q2律師幫我簽收的文件,我可以說我不知道嗎?

不行。你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後,律師在訴訟上的行為視同你本人的行為(民事訴訟法第 72 條)。律師代你簽收判決書,送達就已經對你生效。若律師忘了通知你導致錯過上訴期限,那是你和律師之間的民事求償問題,跟法院無關。委任律師後務必約定『收到任何文件當天通知我』,是自保基本動作。

Q3送達收據和送達證書是同一份文件嗎?

不是。法院在院內當場交付文件用的是收據(本條第 143 條),由受送達人提出附卷;郵務或送達人送到住所用的是送達證書(第 141 條),由送達人製作。兩者證據方式完全不同,挑戰送達合法性時要先確認該攻擊哪一份文件。

Q4民事訴訟法 143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在院內當場交付文件送達時,要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作為送達完成及日期的證據。

Q5送達收據和送達證書差在哪?

收據用於法院內當場交付(143 條)由受送達人提出;送達證書用於一般送達(141 條)由送達人製作。

Q6什麼叫『依第 126 條之送達』?

指法院書記官在法院內當場把文書交付受送達人的自行交付送達,例如出庭時當場交付裁判書。

Q7送達和私下交付文件差在哪?

送達是法定程序、會留收據或證書並啟動期限;私下交付無法律上送達效力,不起算期限。

Q8在法院簽收文件要注意什麼?

簽收前看清文件種類與交付日期、自行拍照留底,回家立即標記從簽收日起算的期限截止日。

Q9上訴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從收據上的簽收日起算,民事判決上訴為 20 日(第 440 條)、抗告為 10 日(第 487 條)。

Q10怎麼確認對方有沒有收到送達?

聲請閱卷,查看卷內有無對方簽具的收據或送達證書,以及其日期與簽名。

Q11怎麼主張送達不合法?

調閱卷宗確認有無收據、日期是否正確、簽名是否本人、有無代收人記載,逐項作為攻防點。

Q12收據(143)vs 送達證書(141)哪個適用?

看送達方式:法院內當場交付用 143 收據,郵務或送達人到住所用 141 送達證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情形證據文件依據條文製作或提出人
法院內自行交付(第 126 條)收據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受送達人提出附卷
一般送達(郵務、送達人送達)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送達人製作
不能送達報告書民事訴訟法第 142 條送達人製作

證據文件

法院內自行交付(第 126 條)
收據
一般送達(郵務、送達人送達)
送達證書
不能送達
報告書

依據條文

法院內自行交付(第 126 條)
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
一般送達(郵務、送達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
不能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 142 條

製作或提出人

法院內自行交付(第 126 條)
受送達人提出附卷
一般送達(郵務、送達人送達)
送達人製作
不能送達
送達人製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ZPO § 173(Zustellung gegen Empfangsbekenntnis,憑收據/收受證明送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書記科,由書記官附卷。

(0231219 制定)

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0570109 全文修正)

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0920114 修正)

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立法理由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已經刪除,原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0190913 制定)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書記科,由書記官附卷。

(0231219 制定)

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0570109 全文修正)

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0920114 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已經刪除,原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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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規定:「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