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44 條(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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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授權高等法院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以彈性調度審判人力,兼行法官的裁判效力與分院法官相同。
Q · 判決書上法官職銜寫「兼行」是什麼意思?
依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高等法院院長可指派本院法官兼任分院法官職務,不必走正式人事調動。判決書職銜欄寫「○○高等法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就是這個派任的痕跡。兼行法官在分院審理的案件,與分院法官辦理者裁判效力完全相同,當事人不能以「兼行法官審理不合法」為由上訴或聲請再審。
白話解讀
拿到高分院判決書時,仔細看承審法官那欄,你會發現有時候寫的是「高等法院法官兼行台中分院法官」。這個「兼行」兩個字,就是這條規定的產物。高院院長有權把本院的法官派到分院去辦案,不必走正式人事調動,案件審判由本院法官「兼著做」。這對你有什麼意義?實務上沒差,因為兼行法官的審判效力跟分院法官完全相同。但這透露出司法體系一個你看不見的內部運作:法官人力是會被調度的,當分院案件爆量、本院相對緩和時,院長可以直接抽調人力支援。判決書職銜欄那兩個字,是這個調度的痕跡。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為法院內部組織規範,授權高等法院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使審判人力得在本院與分院間彈性調度,而不須經正式人事調動程序;兼行法官所為裁判之效力與分院法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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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職銜寫「兼行」會影響判決效力嗎?▾
不會。兼行法官是高院本院的正式法官,依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派任,他在分院辦理的案件與分院法官辦的案件效力完全相同。
Q2為什麼會有兼行法官這種安排?▾
本院與分院案件量分布不均,分院案件爆增時院長可依本條調本院法官支援,不必走正式人事調動程序。
Q3判決書上「兼行」是什麼意思?▾
高院院長依第 44 條派本院法官去分院辦案,職銜欄因此寫『兼行』。
Q4兼行法官是什麼?▾
兼任分院法官職務辦案的高院本院法官,裁判效力與分院法官相同。
Q5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規範什麼?▾
授權高等法院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的人力調度規定。
Q6兼行和正式調動差在哪?▾
兼行不必走正式人事調動,法官的『家』仍在本院,僅去分院辦案。
Q7怎麼從判決書看出是兼行法官?▾
看承審法官職銜欄,寫『○○高等法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即是。
Q8案件被兼行法官審理我要做什麼?▾
正常應訴即可,效力相同;留意兼行期限屆滿可能換法官。
Q9中途換承審法官怎麼辦?▾
新法官需重新閱卷,此空檔適合補強書狀與提出新證據。
Q10如何確認兼行派任是否合法?▾
本條為明文授權,兼行派任本身合法,不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Q11兼行法官 vs 分院法官效力差在哪?▾
無差別,兼行法官裁判效力與分院法官完全相同。
Q12兼行 vs 公司借調差在哪?▾
概念相近,本院是法官的『家』,借去分院辦案,期限到回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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