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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法院組織法44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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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授權高等法院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以彈性調度審判人力,兼行法官的裁判效力與分院法官相同。

Q · 判決書上法官職銜寫「兼行」是什麼意思?

高院院長派本院法官去分院辦案,效力與分院法官相同

依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高等法院院長可指派本院法官兼任分院法官職務,不必走正式人事調動。判決書職銜欄寫「○○高等法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就是這個派任的痕跡。兼行法官在分院審理的案件,與分院法官辦理者裁判效力完全相同,當事人不能以「兼行法官審理不合法」為由上訴或聲請再審。

白話解讀

拿到高分院判決書時,仔細看承審法官那欄,你會發現有時候寫的是「高等法院法官兼行台中分院法官」。這個「兼行」兩個字,就是這條規定的產物。高院院長有權把本院的法官派到分院去辦案,不必走正式人事調動,案件審判由本院法官「兼著做」。這對你有什麼意義?實務上沒差,因為兼行法官的審判效力跟分院法官完全相同。但這透露出司法體系一個你看不見的內部運作:法官人力是會被調度的,當分院案件爆量、本院相對緩和時,院長可以直接抽調人力支援。判決書職銜欄那兩個字,是這個調度的痕跡。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為法院內部組織規範,授權高等法院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使審判人力得在本院與分院間彈性調度,而不須經正式人事調動程序;兼行法官所為裁判之效力與分院法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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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職銜寫「兼行」會影響判決效力嗎?

不會。兼行法官是高院本院的正式法官,依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派任,他在分院辦理的案件與分院法官辦的案件效力完全相同。

Q2為什麼會有兼行法官這種安排?

本院與分院案件量分布不均,分院案件爆增時院長可依本條調本院法官支援,不必走正式人事調動程序。

Q3判決書上「兼行」是什麼意思?

高院院長依第 44 條派本院法官去分院辦案,職銜欄因此寫『兼行』。

Q4兼行法官是什麼?

兼任分院法官職務辦案的高院本院法官,裁判效力與分院法官相同。

Q5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規範什麼?

授權高等法院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的人力調度規定。

Q6兼行和正式調動差在哪?

兼行不必走正式人事調動,法官的『家』仍在本院,僅去分院辦案。

Q7怎麼從判決書看出是兼行法官?

看承審法官職銜欄,寫『○○高等法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即是。

Q8案件被兼行法官審理我要做什麼?

正常應訴即可,效力相同;留意兼行期限屆滿可能換法官。

Q9中途換承審法官怎麼辦?

新法官需重新閱卷,此空檔適合補強書狀與提出新證據。

Q10如何確認兼行派任是否合法?

本條為明文授權,兼行派任本身合法,不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Q11兼行法官 vs 分院法官效力差在哪?

無差別,兼行法官裁判效力與分院法官完全相同。

Q12兼行 vs 公司借調差在哪?

概念相近,本院是法官的『家』,借去分院辦案,期限到回本院。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置書記官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掌理紀錄、編案、文牘、統計及其他事務。但分院不置院長者,不置書記官長。

(0781208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仿地方法院之體例增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置書記官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掌理紀錄、編案、文牘、統計及其他事務。但分院不置院長者,不置書記官長。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仿地方法院之體例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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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規定:「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