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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法院組織法45高分院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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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45條規定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相同,分院是完整的第二審法院,並非次級機關。

Q · 高等法院分院的管轄跟台北的高院一樣嗎?

一樣。分院管轄事件與本院完全相同

依法院組織法第45條,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相同。意思是台中、台南、高雄、花蓮等高分院都是完整的第二審法院,審判權範圍與台北的高等法院本院一致,不是次一等的衛星機關。但你案件由哪個高分院審,是看一審法院所在的轄區,屬法定管轄,當事人不能挑選。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上高院」就是要跑台北。其實不是。台灣的高等法院在台北,但同時有台中、台南、高雄、花蓮等分院。這些分院的管轄事件,跟台北的高院完全相同。意思是,你在台中地院敗訴後上訴,台中高分院就是你的第二審法院,案件不會被送到台北。這條規定看起來只有一句話,背後是台灣司法資源的地理分散策略:人民不必為了訴訟長途奔波,第二審法院就近設立。但要注意「管轄事件相同」不等於「管轄案件相同」,你案件去哪個高分院是看你一審法院在哪個高分院的轄區,不是你能選的。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45條為法院組織之管轄規範,明定高等法院分院(高分院)所管轄之事件範圍與高等法院本院相同。其法律效果是確認各地高分院為地理分散的完整第二審法院,在管轄事件範圍、程序保障與判決效力上與本院平等,差別僅在所負責的審判轄區,而非法院位階高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案件可以選哪個高分院審嗎?

不行。第二審法院的管轄是法定的,看你的第一審地方法院在哪個高分院的轄區。例如台中地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上訴的案件,由台中高分院管轄。你不能因為自己住高雄就要求案件由高雄高分院審。若不滿意承審法院,能動的是法官迴避(民訴第33條、刑訴第18條)的聲請,不是法院選擇。

Q2高分院的判決品質比較差嗎?

沒有這回事。本條明確規定高分院的管轄事件與高院相同,第46條進一步準用了本院的內部組織規定。在制度上分院和本院是平等的,判決品質取決於承審法官個人,不是法院位階。實務上某些分院因案件量或法官資深度差異,可能有風格上的偏好,這需要靠在地律師判斷,但不是制度上的差別。

Q3台中地院敗訴後上訴要跑台北嗎?

不用。台中地院上訴的案件由台中高分院管轄,案件不會被送到台北。高等法院分院是地理分散的完整第二審法院,目的就是讓人民不必為了訴訟長途奔波。

Q4法院組織法第45條是什麼?

規定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相同,確認高分院是完整的第二審法院,不是次級機關。

Q5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跟本院一樣嗎?

完全一樣。第45條明定管轄事件與本院相同,差別只在地理轄區,不在事件範圍或位階。

Q6什麼叫高等法院分院?

為司法資源就近分散,在台北本院以外設置的分支法院,如台中、台南、高雄、花蓮高分院。

Q7高分院和高等法院本院差在哪?

差別只在地理位置與負責轄區。管轄事件範圍、程序保障、判決效力完全相同。

Q8地方法院敗訴後要去哪個高分院上訴?

看你的一審地方法院在哪個高分院轄區,案件就由該高分院審,屬法定管轄不能挑。

Q9怎麼確認我案件的二審法院是哪一個?

查你一審地方法院所屬的高分院轄區(第31條劃分),或看一審判決書上的上訴管轄記載。

Q10上訴到高分院要花多少時間跟費用?

二審裁判費依上訴利益計算,就近審判可省去往返台北的交通與時間成本,這正是分院設立目的。

Q11對承審高分院不滿意能怎麼處理?

不能換法院,但符合法定事由時可聲請法官迴避(民訴第33條、刑訴第18條)。

Q12管轄事件相同 vs 管轄案件相同差在哪?

事件範圍相同指各高分院能審的類型一樣;但你案件去哪個高分院是看一審轄區,不是你能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高等法院本院高等法院分院
管轄事件範圍依第32條管轄與本院相同(第45條)
判決效力第二審終局判決與本院相同
內部組織民事庭、刑事庭、書記處等準用本院規定(第46條)
差異所在負責台北轄區負責所在地理轄區

高等法院本院

管轄事件範圍
依第32條管轄
判決效力
第二審終局判決
內部組織
民事庭、刑事庭、書記處等
差異所在
負責台北轄區

高等法院分院

管轄事件範圍
與本院相同(第45條)
判決效力
與本院相同
內部組織
準用本院規定(第46條)
差異所在
負責所在地理轄區

立法沿革 5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或簡任;書記官,委任或薦任。高等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委任。高等法院分院書記官長,書記官,均委任。   地方法院及分院書記官長,書記官,均委任。

(0341229 修正)

最高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或簡任;書記官,委任或薦任。高等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委任;但其中一人至三人,得為薦任。高等法院分院書記官長,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委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書記官長,書記官,委任。但首都及院轄市地方法院之書記官長,得為薦任。

(0580328 修正)

最高法院書記官長,簡任;書記官,委任或薦任。但薦任員額不得逾二分之一。   高等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委任;其中三人至七人,得為薦任。   高等法院分院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委任,其中一人至三人,得為薦任。   地方法院及分院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委任;其中一人至三人,得為薦任。

(0690610 修正)

最高法院書記官長,簡任;高等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或簡任;高等法院分院書記官長,薦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書記官長,薦任或委任。   各級法院及分院書記官,委任或薦任。但薦任員額不得逾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四項併為二項。   二、第一項規定各級法院書記官長之官等。高等法院書記官長,職責繁重,官等偏低,爰提高為薦任或簡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書記官長改為薦任或委任,使員額較小之法院,易於羅致適當之人選。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之書記官,任重事繁,原規定之薦任員額過少。爰參照最高法院書記官薦任員額不得逾二分之一之規定,予以合理調整,使優秀者能安於其位。

(0781208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仿第二十九條之體例,將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二項移列為第四十六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或簡任;書記官,委任或薦任。高等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委任。高等法院分院書記官長,書記官,均委任。   地方法院及分院書記官長,書記官,均委任。

(0341229 修正)

最高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或簡任;書記官,委任或薦任。高等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委任;但其中一人至三人,得為薦任。高等法院分院書記官長,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委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書記官長,書記官,委任。但首都及院轄市地方法院之書記官長,得為薦任。

(0580328 修正)

最高法院書記官長,簡任;書記官,委任或薦任。但薦任員額不得逾二分之一。   高等法院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委任;其中三人至七人,得為薦任。   高等法院分院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委任,其中一人至三人,得為薦任。   地方法院及分院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委任;其中一人至三人,得為薦任。

(0690610 修正)

一、原條文四項併為二項。   二、第一項規定各級法院書記官長之官等。高等法院書記官長,職責繁重,官等偏低,爰提高為薦任或簡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書記官長改為薦任或委任,使員額較小之法院,易於羅致適當之人選。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之書記官,任重事繁,原規定之薦任員額過少。爰參照最高法院書記官薦任員額不得逾二分之一之規定,予以合理調整,使優秀者能安於其位。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仿第二十九條之體例,將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二項移列為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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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45 條規定:「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