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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46 條(準用規定)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高等法院分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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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46條規定,高等法院第34條至第42條的內部組織規定,於高等法院分院準用之,使分院組織與程序保障與本院一致。

Q · 高等法院分院的組織和本院一樣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46條,第34條至第42條(高等法院的法官、庭、書記處、通譯、人事、會計、資訊等內部組織規定)於高等法院分院準用之。也就是分院不另寫一套組織規定,而是直接套用本院的標準,分院與本院在合議庭組成、書記官紀錄、通譯協助等程序保障上完全一致,差別只在地理位置與規模。

白話解讀

高等法院的內部組織編制(庭的設置、合議庭組成、法官會議、書記官、通譯、執達員等)在第34條到第42條已經寫過了。如果分院再寫一遍是冗餘,所以本條用一句話「準用」過來。但對你來說,這個立法技術上的「準用」其實是程序保障的明文承諾:你的案件在高分院審理,享受的程序規格跟本院完全相同。三位法官的合議庭、法官會議的決定機制、書記官的紀錄義務、通譯的協助,全部都跟你在台北高院打官司時拿到的一樣,沒有打折。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46條為準用條款,將第34條至第42條所定高等法院內部組織與人員設置規定,整體適用於高等法院分院。其立法功能在於避免條文重複,同時以強制適用的方式,確保分院的組織編制與程序保障標準與高等法院本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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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要用「準用」而不是直接寫一遍?

準用是立法技術,避免條文重複。第34條到第42條已經寫過高院的內部組織,如果分院再寫一遍就是冗餘。第46條一句話「準用」就解決了。看到「準用」兩個字,就要知道實際規定要去看被準用的那幾條,不能只看本條。

Q2高分院和高院在實務運作上有什麼不同?

組織編制和程序規定上幾乎沒有差別(第46條保證了這點)。差別主要在地理位置、案件來源和規模。高分院審理該分院管轄區域內地方法院上訴的案件,承審風格的差異屬法官個人差異,不是法律規定問題。

Q3法院組織法第46條是什麼?

準用條款,把高等法院第34至42條的內部組織規定整套套用到高等法院分院,是分院程序保障的明文授權。

Q4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指法律明定某條文於另一情形強制適用,效力等同直接寫入,不是『參考參考』。

Q5第34條到第42條規定什麼?

高等法院的法官與庭設置、公設辯護人、書記處、通譯、人事室、會計統計室、資訊室等內部組織。

Q6高等法院分院和本院在組織上差在哪?

組織編制與程序規定上幾乎沒差別(第46條鎖死),差別主要在地理位置、案件來源與規模。

Q7遇到「準用」條文要怎麼讀?

跟到被準用的條文去讀。第46條只有一句,實際內容在第34至42條,只看本條等於沒讀。

Q8怎麼確認分院的程序保障和本院相同?

看第46條準用範圍即可:第34至42條全部準用,合議庭、書記官、通譯編制與本院同標準。

Q9想查高等法院分院的組織編制去哪查?

查法院組織法第34至42條(被準用條文)+第43至45條(分院專屬規定),即為完整編制。

Q10對造主張『分院比較不嚴謹』時怎麼回應?

搬出第46條主張程序權保障平等:分院準用本院第34至42條,程序規格與本院完全相同。

Q11「準用」vs「適用」vs「類推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強制適用他條;適用是本來就該套用該規定;類推適用是法無明文時比附援引,屬法官造法。

Q12法院組織法第46條 vs 第6條差在哪?

第6條是『分院適用本院之規定』(地方法院分院),第46條是高等法院分院『準用』第34至42條,層級與用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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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意義
準用強制適用他條規定,效力等同明文寫入,本條即屬此類
適用直接套用本身就該管的規定,無須轉介(如第6條分院適用本院規定)
類推適用法無明文時,比附援引性質相近的規定,屬法官造法,非本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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