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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40 條(人事室之設置及人事室主任等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等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同一法院科員總額三分之一,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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