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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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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等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2.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3. 3.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規定高等法院通譯分一、二、三等三級,且一、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Q · 家人在法院聽不懂國語,能要求翻譯嗎?

可以,開庭前向法院聲請通譯即可

可以。依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高等法院設有專職通譯(分一、二、三等);當事人或證人聽不懂或不能用國語陳述時,你或律師可在開庭前向法院聲請通譯。若對院內通譯品質有疑慮,還可進一步聲請司法院 2006 年起推動的「特約通譯」(院外專業譯者)。本條規範的是通譯的職等編制,但實務上你拿到的翻譯品質,正是這張人事配置圖的直接結果。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法院內部有專職通譯這個職位,更不知道他們分三級。一等通譯是薦任第八到九職等(薪水接近一般主管),三等通譯只是委任第四到五職等(基層公務員)。而且法律明定一等加二等不能超過總數一半,意思是大部分通譯是最基層的三等。這條看起來是純人事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實際的事:當你或家人需要在法庭上被「翻譯」(外籍配偶、只會說台語的長輩、聾人手語使用者),你拿到的可能不是經驗最豐富的那一級。法庭翻譯的品質直接影響你的話有沒有被精準傳達給法官,這條法律是這個系統運作的底層架構。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為高等法院職員編制條文,規定通譯分一等(薦任第八至九職等)、二等(薦任第六至七職等)、三等(委任第四至五職等)三級,並限制一、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通譯總額二分之一,同時規範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之職等,構成高等法院基層事務人力的法定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媽只會說台語,要上法院怎麼辦?

你或律師可在開庭前向法院聲請通譯,台語在多數法院屬常見可安排語言,聲請時寫清楚「台語」並可註明腔調。內行人提示:庭審中若發現翻譯有誤或不精準,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書記官記入筆錄,這不只是當下糾正,更是日後上訴主張「程序不公」的證據基礎。

Q2法院通譯翻得不好怎麼辦?

你可以聲請「特約通譯」,這是司法院2006年推動的制度,從院外聘請通過認證的專業譯者。內行人提示:特約通譯專業度通常優於院內通譯,但需主動聲請;家事、刑事重大、涉財產分配案件愈早聲請愈好,因特約通譯有名冊限制,臨時要可能調不到人。

Q3法院通譯分幾等?

三等。一等薦任第八至九職等、二等薦任第六至七職等、三等委任第四至五職等,且一、二等合計不得逾總額一半。

Q4法院組織法第39條在規定什麼?

高等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等職員的職等編制,以及一、二等通譯的名額上限。

Q5什麼是特約通譯?

司法院2006年推動的制度,由法院自院外名冊聘任認證專業譯者,補編制內通譯不足,需主動聲請。

Q6通譯和書記官有什麼不同?

通譯負責語言翻譯使當事人能參與程序;書記官負責製作筆錄與文書,兩者職務與編制條文不同。

Q7法院通譯怎麼聲請?

開庭前由當事人或律師以書狀或當庭向法院聲請,載明所需語言與腔調細節,愈具體愈能配到合適人選。

Q8怎麼聲請特約通譯?

在書狀具體說明案件涉專業用語或稀有語種、需特約通譯,並儘早提出,因名冊有限臨時調人不易。

Q9通譯翻錯怎麼處理?

當場提出異議,請書記官將異議與正確內容記入筆錄,作為日後上訴主張程序瑕疵的事證。

Q10聾人上法院怎麼安排翻譯?

可聲請手語通譯,屬通譯安排範圍,建議開庭前先向法院確認排定避免臨時無人。

Q11院內通譯 vs 特約通譯哪個好?

特約通譯為外聘認證專業譯者、專業度通常較高但需聲請且受名冊限制;院內通譯由法院編制安排、語言為概括職務。

Q12三等通譯和一等通譯差在哪?

差在職等與待遇:一等薦任八至九職等接近主管薪級,三等僅委任四至五職等為基層,且三等占多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院內通譯特約通譯
人員來源法院編制內公務員(一/二/三等)司法院院外聘任之認證專業譯者
專業認證語言為概括職務之一,未必經專業翻譯認證經司法院特約通譯遴選與認證
取得方式法院依編制安排須當事人或律師主動聲請,受名冊限制
適用時機常見語言、一般案件稀有語種、專業領域、重大或涉專業用語案件

院內通譯

人員來源
法院編制內公務員(一/二/三等)
專業認證
語言為概括職務之一,未必經專業翻譯認證
取得方式
法院依編制安排
適用時機
常見語言、一般案件

特約通譯

人員來源
司法院院外聘任之認證專業譯者
專業認證
經司法院特約通譯遴選與認證
取得方式
須當事人或律師主動聲請,受名冊限制
適用時機
稀有語種、專業領域、重大或涉專業用語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GVG §§ 185 ff.(Dolmetscher 法庭通譯規定,惟係語言協助權利規範,非通譯職等編制,非嚴格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211008 制定)

推事、檢察官在職中不得為左列職務:   一、兼任有俸給或無俸給之公職。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兼營商業或其他公務員不應為之業務。

(0781208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置通譯,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二職等至第四職等或僱用;錄事、庭務員,均僱用。   前項薦任通譯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高等法院置通譯、技士、執達員,並定其官等。置錄事,雇用,辦理繕寫及打字事務。   三、原條文第五十三條之庭丁,改為庭務員,移列本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四、審檢分隸,院檢各自設置法警,納入編制。並明定其職稱、職務及官等。   五、院檢分別設置法警,則其任用資格與其他有關事項,自必須一致。爰明定其設置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俾建立體制。

(0940520 修正)

高等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公(發)布後,多項職務官、職等均已變更,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通譯、技士、執達員之職等,並將錄事、庭務員職等列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配合委任通譯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僅得擔任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修正通譯之職稱為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並明定其職等。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不修正。

(1040120 修正)

高等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十三條增訂第四項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準用之。

(0211008 制定)

推事、檢察官在職中不得為左列職務:   一、兼任有俸給或無俸給之公職。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兼營商業或其他公務員不應為之業務。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高等法院置通譯、技士、執達員,並定其官等。置錄事,雇用,辦理繕寫及打字事務。   三、原條文第五十三條之庭丁,改為庭務員,移列本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四、審檢分隸,院檢各自設置法警,納入編制。並明定其職稱、職務及官等。   五、院檢分別設置法警,則其任用資格與其他有關事項,自必須一致。爰明定其設置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俾建立體制。

(0940520 修正)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公(發)布後,多項職務官、職等均已變更,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通譯、技士、執達員之職等,並將錄事、庭務員職等列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配合委任通譯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僅得擔任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修正通譯之職稱為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並明定其職等。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不修正。

(1040120 修正)

配合第二十三條增訂第四項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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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規定:「高等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