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39 條
- 1.高等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 3.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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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規定高等法院通譯分一、二、三等三級,且一、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Q · 家人在法院聽不懂國語,能要求翻譯嗎?
可以。依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高等法院設有專職通譯(分一、二、三等);當事人或證人聽不懂或不能用國語陳述時,你或律師可在開庭前向法院聲請通譯。若對院內通譯品質有疑慮,還可進一步聲請司法院 2006 年起推動的「特約通譯」(院外專業譯者)。本條規範的是通譯的職等編制,但實務上你拿到的翻譯品質,正是這張人事配置圖的直接結果。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法院內部有專職通譯這個職位,更不知道他們分三級。一等通譯是薦任第八到九職等(薪水接近一般主管),三等通譯只是委任第四到五職等(基層公務員)。而且法律明定一等加二等不能超過總數一半,意思是大部分通譯是最基層的三等。這條看起來是純人事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實際的事:當你或家人需要在法庭上被「翻譯」(外籍配偶、只會說台語的長輩、聾人手語使用者),你拿到的可能不是經驗最豐富的那一級。法庭翻譯的品質直接影響你的話有沒有被精準傳達給法官,這條法律是這個系統運作的底層架構。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為高等法院職員編制條文,規定通譯分一等(薦任第八至九職等)、二等(薦任第六至七職等)、三等(委任第四至五職等)三級,並限制一、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通譯總額二分之一,同時規範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之職等,構成高等法院基層事務人力的法定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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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媽只會說台語,要上法院怎麼辦?▾
你或律師可在開庭前向法院聲請通譯,台語在多數法院屬常見可安排語言,聲請時寫清楚「台語」並可註明腔調。內行人提示:庭審中若發現翻譯有誤或不精準,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書記官記入筆錄,這不只是當下糾正,更是日後上訴主張「程序不公」的證據基礎。
Q2法院通譯翻得不好怎麼辦?▾
你可以聲請「特約通譯」,這是司法院2006年推動的制度,從院外聘請通過認證的專業譯者。內行人提示:特約通譯專業度通常優於院內通譯,但需主動聲請;家事、刑事重大、涉財產分配案件愈早聲請愈好,因特約通譯有名冊限制,臨時要可能調不到人。
Q3法院通譯分幾等?▾
三等。一等薦任第八至九職等、二等薦任第六至七職等、三等委任第四至五職等,且一、二等合計不得逾總額一半。
Q4法院組織法第39條在規定什麼?▾
高等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等職員的職等編制,以及一、二等通譯的名額上限。
Q5什麼是特約通譯?▾
司法院2006年推動的制度,由法院自院外名冊聘任認證專業譯者,補編制內通譯不足,需主動聲請。
Q6通譯和書記官有什麼不同?▾
通譯負責語言翻譯使當事人能參與程序;書記官負責製作筆錄與文書,兩者職務與編制條文不同。
Q7法院通譯怎麼聲請?▾
開庭前由當事人或律師以書狀或當庭向法院聲請,載明所需語言與腔調細節,愈具體愈能配到合適人選。
Q8怎麼聲請特約通譯?▾
在書狀具體說明案件涉專業用語或稀有語種、需特約通譯,並儘早提出,因名冊有限臨時調人不易。
Q9通譯翻錯怎麼處理?▾
當場提出異議,請書記官將異議與正確內容記入筆錄,作為日後上訴主張程序瑕疵的事證。
Q10聾人上法院怎麼安排翻譯?▾
可聲請手語通譯,屬通譯安排範圍,建議開庭前先向法院確認排定避免臨時無人。
Q11院內通譯 vs 特約通譯哪個好?▾
特約通譯為外聘認證專業譯者、專業度通常較高但需聲請且受名冊限制;院內通譯由法院編制安排、語言為概括職務。
Q12三等通譯和一等通譯差在哪?▾
差在職等與待遇:一等薦任八至九職等接近主管薪級,三等僅委任四至五職等為基層,且三等占多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院內通譯 | 特約通譯 |
|---|---|---|
| 人員來源 | 法院編制內公務員(一/二/三等) | 司法院院外聘任之認證專業譯者 |
| 專業認證 | 語言為概括職務之一,未必經專業翻譯認證 | 經司法院特約通譯遴選與認證 |
| 取得方式 | 法院依編制安排 | 須當事人或律師主動聲請,受名冊限制 |
| 適用時機 | 常見語言、一般案件 | 稀有語種、專業領域、重大或涉專業用語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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