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38 條(書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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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 2.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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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及一、二、三等書記官,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六大事務。
Q · 高等法院的訴訟輔導要找誰?
找書記處訴訟輔導科,依法院組織法第38條設置,提供免費程序指引
依法院組織法第38條,高等法院書記處下分掌六大事務,其中「訴訟輔導」就是專門提供程序協助的單位。它能告訴你書狀格式、開庭流程、案件目前進度、要繳的費用與應附文件,且不收費。但它不會判斷你勝訴機率、不替你寫狀紙、也不給實質法律建議。把它當「程序的導航」,方向問題仍要找律師。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裡最有權力的是法官?走進高等法院你會發現,每個案子實際被「處理」的環節,大部分都不在法官手上。書記處是這座機器的中樞,而第38條就是它的組織骨架。書記官長底下有一等、二等、三等書記官,分掌六大事務: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其中「訴訟輔導」這四個字,是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免費資源,你不請律師也能去詢問程序怎麼走、書狀格式怎麼填、案件目前到了哪個階段。這條法律告訴你的是:法院的日常運作不是只有法官,而是一整套分工明確的官僚體系。看清這個結構,你才知道遇到不同問題該找誰。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38條為高等法院書記處的組織編制規範,明定書記官長與一、二、三等書記官的職等與分工,將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六項行政事務制度化,並限制一、二等書記官員額不得逾全院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構成高等法院行政運作的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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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輔導科到底能幫我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能做:告訴你書狀格式、流程步驟、案件目前進度、要繳什麼費用、需要附什麼文件。不能做:判斷你勝訴的機率、幫你寫狀紙、給你具體的法律建議。把訴訟輔導當作程序的導航,它告訴你怎麼走,但不告訴你目的地是不是對的;涉及實質判斷仍要找律師。
Q2書記官如果記錯筆錄,我事後可以更正嗎?
可以但很難。最好的時機是當庭就提出,請書記官當場修正。離開法庭後再要求更正,需要書面聲請並具體說明錯誤之處,由法官裁定是否准許。開庭時的關鍵陳述最好用清楚緩慢的語速重複一次,並注意書記官是否在記錄。
Q3法院組織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高等法院書記處的組織編制,明定書記官長與一、二、三等書記官的職等及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六大事務分工。
Q4高等法院書記處掌管哪些事務?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六大類,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
Q5訴訟輔導科是什麼、能幫什麼?
書記處下的程序協助單位,免費告知書狀格式、流程步驟、案件進度、應繳費用,但不判斷勝負、不代寫狀紙。
Q6書記官長是什麼職位?
高等法院書記處首長,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務,職等薦任第九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Q7怎麼找高等法院訴訟輔導科?
到案件繫屬的高等法院書記處訴訟輔導科櫃台,帶案號與書狀草稿,詢問程序如何進行。
Q8怎麼查我的案件分到哪位法官、進度到哪?
向書記處紀錄股報案號詢問,常比上網查更詳細,含下次開庭時間與卷宗目前所在。
Q9書記官把筆錄記錯了怎麼更正?
當庭請書記官當場修正最有效;事後須書面聲請、具體指出錯誤之處,由法官裁定准否。
Q10不請律師要把書狀交給書記處哪個單位?
由書記處文書科負責收件、編案;遞交前可先到訴訟輔導科確認格式是否正確。
Q11一等、二等、三等書記官差在哪?
職等不同:一等薦任八至九、二等薦任六至七、三等委任四至五;一等可兼科長股長,二等可兼股長。
Q12書記官長 vs 法官,誰管行政?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法官專責審判,本條設計即在審判與行政間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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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一等書記官 | 二等書記官 | 三等書記官 |
|---|---|---|---|
| 職等 |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 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 |
| 得兼任職務 | 科長、股長 | 股長 | — |
| 員額限制 | 一、二等合計不得逾全院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 同左(與一等合計計算) | 不受該二分之一上限拘束 |
一等書記官
- 職等
-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得兼任職務
- 科長、股長
- 員額限制
- 一、二等合計不得逾全院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二等書記官
- 職等
-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 得兼任職務
- 股長
- 員額限制
- 同左(與一等合計計算)
三等書記官
- 職等
- 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
- 得兼任職務
- —
- 員額限制
- 不受該二分之一上限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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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院長,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簡任行政官五年以上者。
(0240712 修正)
最高法院院長,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簡任行政官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立法委員五年以上者。
(0781208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書記官,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均不另列等。各科科長由薦任書記官兼任;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薦任書記官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高等法院設書記處,並定該處人員之職稱及官等,且高等法院負有司法行政監督權責,其書記處科長之職責繁重,為便於監督所屬執行職務,故規定由薦任書記官兼任。 三、行政部門固由院長指揮監督,惟應有一單位負責連繫與協調,故設書記處,並定該處人員之職稱及官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四、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強化各單位行政事務之協調及處理。
(0940520 修正)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已經考試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修正發布,溯自同年月十六日起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書記官之職等。 二、配合委任書記官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僅得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修正書記官之職稱為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並明定其職等。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最高法院院長,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簡任行政官五年以上者。
最高法院院長,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簡任行政官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立法委員五年以上者。
一、本條新增。 二、高等法院設書記處,並定該處人員之職稱及官等,且高等法院負有司法行政監督權責,其書記處科長之職責繁重,為便於監督所屬執行職務,故規定由薦任書記官兼任。 三、行政部門固由院長指揮監督,惟應有一單位負責連繫與協調,故設書記處,並定該處人員之職稱及官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四、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強化各單位行政事務之協調及處理。
一、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已經考試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修正發布,溯自同年月十六日起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書記官之職等。 二、配合委任書記官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僅得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修正書記官之職稱為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並明定其職等。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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