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38 條(書記處)
- 1.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 2.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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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及一、二、三等書記官,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六大事務。
Q · 高等法院的訴訟輔導要找誰?
依法院組織法第38條,高等法院書記處下分掌六大事務,其中「訴訟輔導」就是專門提供程序協助的單位。它能告訴你書狀格式、開庭流程、案件目前進度、要繳的費用與應附文件,且不收費。但它不會判斷你勝訴機率、不替你寫狀紙、也不給實質法律建議。把它當「程序的導航」,方向問題仍要找律師。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裡最有權力的是法官?走進高等法院你會發現,每個案子實際被「處理」的環節,大部分都不在法官手上。書記處是這座機器的中樞,而第38條就是它的組織骨架。書記官長底下有一等、二等、三等書記官,分掌六大事務: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其中「訴訟輔導」這四個字,是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免費資源,你不請律師也能去詢問程序怎麼走、書狀格式怎麼填、案件目前到了哪個階段。這條法律告訴你的是:法院的日常運作不是只有法官,而是一整套分工明確的官僚體系。看清這個結構,你才知道遇到不同問題該找誰。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38條為高等法院書記處的組織編制規範,明定書記官長與一、二、三等書記官的職等與分工,將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六項行政事務制度化,並限制一、二等書記官員額不得逾全院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構成高等法院行政運作的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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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輔導科到底能幫我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能做:告訴你書狀格式、流程步驟、案件目前進度、要繳什麼費用、需要附什麼文件。不能做:判斷你勝訴的機率、幫你寫狀紙、給你具體的法律建議。把訴訟輔導當作程序的導航,它告訴你怎麼走,但不告訴你目的地是不是對的;涉及實質判斷仍要找律師。
Q2書記官如果記錯筆錄,我事後可以更正嗎?▾
可以但很難。最好的時機是當庭就提出,請書記官當場修正。離開法庭後再要求更正,需要書面聲請並具體說明錯誤之處,由法官裁定是否准許。開庭時的關鍵陳述最好用清楚緩慢的語速重複一次,並注意書記官是否在記錄。
Q3法院組織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高等法院書記處的組織編制,明定書記官長與一、二、三等書記官的職等及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六大事務分工。
Q4高等法院書記處掌管哪些事務?▾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六大類,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
Q5訴訟輔導科是什麼、能幫什麼?▾
書記處下的程序協助單位,免費告知書狀格式、流程步驟、案件進度、應繳費用,但不判斷勝負、不代寫狀紙。
Q6書記官長是什麼職位?▾
高等法院書記處首長,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務,職等薦任第九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Q7怎麼找高等法院訴訟輔導科?▾
到案件繫屬的高等法院書記處訴訟輔導科櫃台,帶案號與書狀草稿,詢問程序如何進行。
Q8怎麼查我的案件分到哪位法官、進度到哪?▾
向書記處紀錄股報案號詢問,常比上網查更詳細,含下次開庭時間與卷宗目前所在。
Q9書記官把筆錄記錯了怎麼更正?▾
當庭請書記官當場修正最有效;事後須書面聲請、具體指出錯誤之處,由法官裁定准否。
Q10不請律師要把書狀交給書記處哪個單位?▾
由書記處文書科負責收件、編案;遞交前可先到訴訟輔導科確認格式是否正確。
Q11一等、二等、三等書記官差在哪?▾
職等不同:一等薦任八至九、二等薦任六至七、三等委任四至五;一等可兼科長股長,二等可兼股長。
Q12書記官長 vs 法官,誰管行政?▾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法官專責審判,本條設計即在審判與行政間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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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一等書記官 | 二等書記官 | 三等書記官 |
|---|---|---|---|
| 職等 |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 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 |
| 得兼任職務 | 科長、股長 | 股長 | — |
| 員額限制 | 一、二等合計不得逾全院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 同左(與一等合計計算) | 不受該二分之一上限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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