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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38書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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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2. 2.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及一、二、三等書記官,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六大事務。

Q · 高等法院的訴訟輔導要找誰?

找書記處訴訟輔導科,依法院組織法第38條設置,提供免費程序指引

依法院組織法第38條,高等法院書記處下分掌六大事務,其中「訴訟輔導」就是專門提供程序協助的單位。它能告訴你書狀格式、開庭流程、案件目前進度、要繳的費用與應附文件,且不收費。但它不會判斷你勝訴機率、不替你寫狀紙、也不給實質法律建議。把它當「程序的導航」,方向問題仍要找律師。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裡最有權力的是法官?走進高等法院你會發現,每個案子實際被「處理」的環節,大部分都不在法官手上。書記處是這座機器的中樞,而第38條就是它的組織骨架。書記官長底下有一等、二等、三等書記官,分掌六大事務: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其中「訴訟輔導」這四個字,是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免費資源,你不請律師也能去詢問程序怎麼走、書狀格式怎麼填、案件目前到了哪個階段。這條法律告訴你的是:法院的日常運作不是只有法官,而是一整套分工明確的官僚體系。看清這個結構,你才知道遇到不同問題該找誰。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38條為高等法院書記處的組織編制規範,明定書記官長與一、二、三等書記官的職等與分工,將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六項行政事務制度化,並限制一、二等書記官員額不得逾全院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構成高等法院行政運作的骨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訟輔導科到底能幫我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能做:告訴你書狀格式、流程步驟、案件目前進度、要繳什麼費用、需要附什麼文件。不能做:判斷你勝訴的機率、幫你寫狀紙、給你具體的法律建議。把訴訟輔導當作程序的導航,它告訴你怎麼走,但不告訴你目的地是不是對的;涉及實質判斷仍要找律師。

Q2書記官如果記錯筆錄,我事後可以更正嗎?

可以但很難。最好的時機是當庭就提出,請書記官當場修正。離開法庭後再要求更正,需要書面聲請並具體說明錯誤之處,由法官裁定是否准許。開庭時的關鍵陳述最好用清楚緩慢的語速重複一次,並注意書記官是否在記錄。

Q3法院組織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高等法院書記處的組織編制,明定書記官長與一、二、三等書記官的職等及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六大事務分工。

Q4高等法院書記處掌管哪些事務?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六大類,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

Q5訴訟輔導科是什麼、能幫什麼?

書記處下的程序協助單位,免費告知書狀格式、流程步驟、案件進度、應繳費用,但不判斷勝負、不代寫狀紙。

Q6書記官長是什麼職位?

高等法院書記處首長,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務,職等薦任第九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Q7怎麼找高等法院訴訟輔導科?

到案件繫屬的高等法院書記處訴訟輔導科櫃台,帶案號與書狀草稿,詢問程序如何進行。

Q8怎麼查我的案件分到哪位法官、進度到哪?

向書記處紀錄股報案號詢問,常比上網查更詳細,含下次開庭時間與卷宗目前所在。

Q9書記官把筆錄記錯了怎麼更正?

當庭請書記官當場修正最有效;事後須書面聲請、具體指出錯誤之處,由法官裁定准否。

Q10不請律師要把書狀交給書記處哪個單位?

由書記處文書科負責收件、編案;遞交前可先到訴訟輔導科確認格式是否正確。

Q11一等、二等、三等書記官差在哪?

職等不同:一等薦任八至九、二等薦任六至七、三等委任四至五;一等可兼科長股長,二等可兼股長。

Q12書記官長 vs 法官,誰管行政?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法官專責審判,本條設計即在審判與行政間分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
職等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
得兼任職務科長、股長股長
員額限制一、二等合計不得逾全院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同左(與一等合計計算)不受該二分之一上限拘束

一等書記官

職等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得兼任職務
科長、股長
員額限制
一、二等合計不得逾全院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二等書記官

職等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得兼任職務
股長
員額限制
同左(與一等合計計算)

三等書記官

職等
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
得兼任職務
員額限制
不受該二分之一上限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裁判所法第60条(裁判所書記官)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54조(법원사무관 등)
德國GVG § 153(Urkundsbeamte der Geschäftsstelle)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greffe de la cour d'appel / greffi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院長,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簡任行政官五年以上者。

(0240712 修正)

最高法院院長,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簡任行政官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立法委員五年以上者。

(0781208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書記官,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均不另列等。各科科長由薦任書記官兼任;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薦任書記官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高等法院設書記處,並定該處人員之職稱及官等,且高等法院負有司法行政監督權責,其書記處科長之職責繁重,為便於監督所屬執行職務,故規定由薦任書記官兼任。   三、行政部門固由院長指揮監督,惟應有一單位負責連繫與協調,故設書記處,並定該處人員之職稱及官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四、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強化各單位行政事務之協調及處理。

(0940520 修正)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已經考試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修正發布,溯自同年月十六日起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書記官之職等。   二、配合委任書記官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僅得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修正書記官之職稱為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並明定其職等。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院長,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簡任行政官五年以上者。

(0240712 修正)

最高法院院長,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簡任行政官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立法委員五年以上者。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高等法院設書記處,並定該處人員之職稱及官等,且高等法院負有司法行政監督權責,其書記處科長之職責繁重,為便於監督所屬執行職務,故規定由薦任書記官兼任。   三、行政部門固由院長指揮監督,惟應有一單位負責連繫與協調,故設書記處,並定該處人員之職稱及官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四、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強化各單位行政事務之協調及處理。

(0940520 修正)

一、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已經考試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修正發布,溯自同年月十六日起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書記官之職等。   二、配合委任書記官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僅得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修正書記官之職稱為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並明定其職等。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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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規定:「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