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37 條
- 1.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2.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 3.前項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 4.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37 條規定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公設辯護人為正式公務員,主任職等可達簡任第十二職等,接近高院法官級別。
Q · 公設辯護人是免費律師嗎?專不專業?
依法院組織法第 37 條,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公設辯護人是有正式公務員身分的專業辯護人,不是臨時湊數。服務滿四年、成績優良經審查者可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這個級別接近高等法院法官。當被告被訴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重罪、或高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未自行委任律師時,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法院必須指派公設辯護人,由本條建立的這套人事體系承接。
白話解讀
全台灣每年有上萬個重罪被告請不起律師。如果沒有這條法律,他們會在法庭上孤軍奮戰、面對檢察官的整套火力,連自己有什麼權利都搞不清楚。這條看起來只是一份冷冰冰的人事編制(簡任、薦任、職等),但它在做的事情很具體:它把「公設辯護人」變成一份正規的公務員職業,職等可以一路晉升到簡任第十二職等,跟高等法院法官的級別接近。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當任何人被告了最輕本刑 3 年以上的重罪、或在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中沒有選任律師,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法院必須指派公設辯護人。這條讓那個「指派」不是隨便找個人來應付,而是一個有資歷、有審查、有任期保障的職業體系在背後運作。多數人從未意識到這個體系存在,直到有一天家人需要它。
法律定性
公設辯護人室是高等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 37 條設置的內部單位,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二人以上時設主任公設辯護人,職等可達簡任第十二職等。其功能是承接刑事訴訟法強制辯護案件中法院指派的辯護任務,使無資力重罪被告獲得正式編制專業辯護人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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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設辯護人是不是「免費的所以比較不認真」?▾
不能這樣一概而論。能擔任高等法院公設辯護人的人,職等可以晉升到簡任第十二職等,這個級別接近高等法院法官。他們是有正式公務員身份、有任期保障、有審查機制的專業人員。實務上認真程度因人而異,但體制設計上不是「便宜湊數」。你可以詢問被指派辯護人的服務年資,年資越深、職等越高,這是公開資訊。
Q2我可以指定要哪個公設辯護人嗎?▾
不行。公設辯護人由公設辯護人室依組織分配,被告無法選擇。但你隨時可以自行委任律師取代公設辯護人。與其期待換人,不如主動把整理好的時間軸、證據清單交給指派的辯護人,讓你的案件得到更多關注。
Q3什麼案件會有公設辯護人?▾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等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未自行委任律師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必須指派公設辯護人,由法院組織法第 37 條建立的人事體系承接。
Q4公設辯護人是什麼?▾
高等法院公設辯護人室編制內的正式公務員,承接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指派的辯護任務,依法院組織法第 37 條設置。
Q5公設辯護人和法扶律師差在哪?▾
公設辯護人是法院編制公務員、由法院指派;法扶律師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資力後委任的民間執業律師。
Q6什麼叫強制辯護案件?▾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等案件,被告未選任律師時法院必須指派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室承接。
Q7公設辯護人和法官級別差多少?▾
主任公設辯護人職等可達簡任第十二職等,與高等法院法官級別接近,並非低階人員。
Q8重罪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屬強制辯護案件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法院必須指派公設辯護人,被告不需付費,可向承審法院確認指派。
Q9怎麼確認公設辯護人的資歷?▾
職等屬公開資訊,可向公設辯護人室或書記官查詢;職等越高代表服務四年以上並通過晉敘審查。
Q10公設辯護人費用怎麼算?▾
對當事人零費用,公設辯護人領國家薪水,與自費律師 8-15 萬起跳的委任費不同。
Q11怎麼讓公設辯護人更用心辦案?▾
主動整理時間軸、證據清單與有利事證交給辯護人,他案件量大,準備充分的卷證能爭取更多關注。
Q12公設辯護人 vs 自費律師哪個好?▾
公設辯護人免費且專業受審查,但不可選人;自費律師可自由選任、配合度高但需付費,視案件與經濟能力取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公設辯護人 | 法律扶助律師 | 自費委任律師 |
|---|---|---|---|
| 費用 | 免費(國家薪水) | 符合資力門檻者免費或部分負擔 | 全額自付,8-15 萬起跳 |
| 選任方式 | 法院依組織分配指派,不可指定 | 法扶基金會審查後指派 | 當事人自由選任 |
| 適用案件 | 強制辯護案件(重罪、高院一審等) | 通過資力與案情審查之案件 | 所有案件 |
| 身分 | 正式公務員,有任期保障與職等審查 | 民間執業律師受基金會委任 | 民間執業律師受當事人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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