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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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