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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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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36 條規定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由庭長監督庭務。

Q · 高等法院裡面分成哪些庭?專業法庭是什麼?

高等法院設民事庭、刑事庭,必要時加設專業法庭

依法院組織法第 36 條,高等法院內部分設民事庭與刑事庭,庭數依案件繁簡多寡決定;遇有專業需求(如智慧財產、勞動、醫療、家事案件)時,得增設專業法庭。各庭設庭長一人,原則由其他法官兼任,負責監督該庭的審判事務與進度。案件分到哪個庭,直接影響承審法官的專業背景與審理視角。

白話解讀

你以為高等法院就是「比地方法院高一級的法院」,裡面法官都差不多。錯了。這條告訴你一個大多數民眾不知道的內部結構:高等法院裡分成民事庭、刑事庭,必要時還會設「專業法庭」(例如智慧財產、勞動、醫療、家事案件的專門合議庭)。每個庭有自己的庭長,負責監督該庭的審判進度和品質。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你的案子分到哪個庭,直接決定了承審法官的專業背景、審理節奏,以及你的訴訟策略。一個勞資爭議分到專業勞動法庭和分到一般民事庭,法官的熟悉度和判決傾向可能完全不同。律師為什麼有時候會「搶時點」遞狀?有時候就是在賭分案,賭你的案子能落到對你比較有利的那個庭。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36 條為高等法院內部組織的核心規範,明定高等法院必設民事庭與刑事庭,庭數視事務繁簡彈性調整,並授權於必要時增設專業法庭;各庭由庭長監督庭務,構成高等法院審判分工與內部監督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案子在高等法院會分到哪個庭,可以指定嗎?

原則上不能指定,分案是法院內部依分案規則(多數採電腦輪分或抽籤)決定,以確保審判公正、防止指定法官。但案件性質明顯屬於某專業領域(如專利、勞動)時,有些法院的分案規則會優先分到相應專業法庭。你可在起訴狀或上訴理由中清楚標明案件涉及的專業領域,雖不能直接決定分案,但有助分案系統識別。

Q2高等法院的庭長跟院長差在哪?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管整個高等法院;庭長只監督自己那個庭的事務。實務上院長偏重對外代表與重大行政決策,庭長偏重內部審判監督與分案管理。若問題針對某庭審理進度或分案爭議,找庭長陳情比找院長更直接有效;涉及全院制度性問題才往院長層級反映。

Q3高等法院庭長負責什麼?

監督該庭的審判事務與進度,包含分案管理與遲延案件督促,原則由其他法官兼任,不是純行政職。

Q4法院組織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範高等法院內部組織:必設民事庭、刑事庭,必要時設專業法庭,各庭由庭長監督,是高院審判分工的基礎。

Q5什麼叫專業法庭?

針對智財、勞動、醫療、家事等特定領域設置的專門合議庭,承審法官受過該領域訓練,審理深度高於一般庭。

Q6高等法院民事庭和刑事庭差在哪?

刑事庭強調證據能力、無罪推定;民事庭重當事人主義與書面攻防。同一事件刑民並行時兩庭看證據角度可能不同。

Q7案件遲延怎麼向庭長陳情?

整理遲延事實 → 鎖定該庭庭長 → 備妥書面陳情書載明案號與請求 → 重大遲延可同時向庭長與院長反映。

Q8怎麼讓案子分到專業法庭?

不能直接指定,但可在起訴狀或上訴理由清楚標明案件涉及的專業領域,協助分案系統識別送對應專業法庭。

Q9上訴高等法院前怎麼評估會分到哪個庭?

查該分院近年是否新設相關專業法庭、該庭判決傾向與審理速度,與律師討論作為上訴策略依據。

Q10怎麼證明分案有不公?

調取該庭分案規則與輪分紀錄,比對是否違反事前訂定的一般抽象規則(法定法官原則),據以聲明異議。

Q11庭長 vs 院長 找誰陳情比較有效?

審理進度與分案爭議找庭長更直接(庭長監督該庭);全院制度性問題才往院長層級反映。

Q12高等法院專業法庭 vs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差在哪?

專業法庭是高等法院內部的庭;智商法院是獨立專業法院(特別法設置),兩者並存,管轄與審級設計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所法(高等裁判所の部・専門部の設置)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27조(고등법원의 부)
中國人民法院组织法(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的设置)
德國GVG §§ 115–116(Oberlandesgericht – Zivil- und Strafsenate)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cour d'appel – chambres civiles et correctionnel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11008 制定)

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高等法院薦任推事及檢察官,高等法院分院推事及檢察官,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並任薦任司法行政官,合計在四年以上者。   三、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而有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資格者。

(0341229 修正)

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薦任推事及地方法院薦任首席檢察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薦任推事及薦任檢察官,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並任薦任司法行政官,合計在四年以上者。   三、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而有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資格者。

(0781208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庭長之官等。   三、將原條文中「推事」均修正為「法官」。   四、本條修正職等。

(1101123 修正)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關於法官兼任高等法院庭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 民事庭名詞
(0211008 制定)

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高等法院薦任推事及檢察官,高等法院分院推事及檢察官,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並任薦任司法行政官,合計在四年以上者。   三、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而有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資格者。

(0341229 修正)

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薦任推事及地方法院薦任首席檢察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薦任推事及薦任檢察官,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並任薦任司法行政官,合計在四年以上者。   三、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而有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資格者。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庭長之官等。   三、將原條文中「推事」均修正為「法官」。   四、本條修正職等。

(1101123 修正)

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關於法官兼任高等法院庭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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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36 條規定:「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