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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17 條

  1. 1.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2. 2.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3. 3.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4. 4.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5. 5.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6. 6.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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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職等比照法官的公設辯護人,為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提供國家辯護資源。

Q · 公設辯護人是什麼?跟一般律師有什麼不同?

依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地方法院須設公設辯護人室,公設辯護人是國家編制內的司法人員,職等從薦任第七職等到簡任第十二職等,與法官對應。他不向被告收費,主要承接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的強制辯護案件。與自費律師最大差別不在能力,而在案量壓力大、可分配給單一案件的時間有限。

白話解讀

你被起訴重罪,但身上沒錢請律師。法律給你一條救命繩:公設辯護人。本條規定每個地方法院都「設」公設辯護人室,這個「設」字很重要,它意味著這不是看法院心情,是強制配置。為什麼這件事對你重要?因為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為原住民、低收入戶、智能障礙等情況,沒錢請律師時審判長必須指定辯護人。這時候上場的就是公設辯護人,他不是收費的律師,是國家編制內的法官級司法人員,職等和待遇都和法官對應。這條的存在是「平等武裝」原則的具體實現:檢察官在另一邊用國家資源辦你,你這邊也應該有國家資源等級的辯護人。但這條也藏著一個你應該知道的事實:公設辯護人案量很大,平均每人手上幾十到上百個案子,他能花在你案件的時間有限。這不是制度的失敗,是現實的張力。

法律定性

公設辯護人是依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於各地方法院設置、由國家編制的專任辯護人員,職等比照法官(薦任第七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免費為刑事被告提供辯護,是落實刑事訴訟「武器平等」原則的組織供給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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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公設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被告為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聲請、有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等情況,審判長應指定辯護人,沒選任律師時就會指派公設辯護人或法律扶助律師。偵查階段也可以聲請,越早介入辯護策略越完整。

Q2公設辯護人和法律扶助律師有什麼差別?

公設辯護人是國家編制的司法人員(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設置),固定在某法院、由審判長指派;法律扶助律師是民間執業律師受法律扶助基金會委託,可在合作律師中指派。對被告兩者都是免費或低費。若案件涉及智財、金融、跨國等特殊領域,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由領域專長律師接案。

Q3公設辯護人比較差嗎?

制度面不成立。公設辯護人職等與法官對應,經嚴格選任。真正差別在案量壓力大、單案可投入時間有限,而非專業能力。被告主動配合、提早聲請,可有效改善辯護準備。

Q4公設辯護人是什麼?

依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設於各地方法院,是國家編制、職等比照法官的專任辯護人員,免費為刑事被告辯護。

Q5公設辯護人和法律扶助律師差在哪?

公設辯護人是國家編制人員(法院組織法)由審判長指派;法扶律師是民間律師受基金會委託,對被告都是免費或低費。

Q6什麼叫強制辯護案件?

刑訴第 31 條列舉的重罪、原住民、低收入戶、智能障礙等情況,被告未選任律師時審判長必須指定辯護人。

Q7公設辯護人的職等有多高?

薦任第七職等到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公辯與資深公辯可達簡任第十二職等,待遇與法官對應。

Q8怎麼申請公設辯護人?

確認符合刑訴第 31 條要件 → 偵查或審判階段聲請指定 → 審判長指派該院公設辯護人或委由法扶指派律師。

Q9公設辯護人要付錢嗎?

不向被告收費,由國家編制支應,是免費的辯護資源。

Q10怎麼讓公設辯護人多花時間在我案子上?

提早聲請讓他從偵查就介入、完整提供事證與時序、積極合作;首次接觸時了解其案量。

Q11怎麼確認辯護人準備是否充足?

觀察開庭對案件熟悉度,若明顯準備不足可向審判長反映,必要時請求更換或聲請法扶。

Q12公設辯護人 vs 法律扶助律師哪個好?

視案件性質。一般刑案兩者差不多;涉智財、金融、跨國等專業領域可向法扶聲請領域專長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公設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自費律師
身分國家編制司法人員民間執業律師受委託私人委任
費用免費免費或低費(資格審查)自付
選擇權無,由審判長指派該院公辯由扶助基金會在合作律師中指派完全自選
案量壓力依委任數量
適用時機強制辯護案件為主資力不足或特殊領域任何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選弁護人制度(刑事訴訟法第36条、総合法律支援法、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運営)
🇰🇷 韓國국선변호인(형사소송법 제33조, 대한법률구조공단)
🇨🇳 中國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法 2022 + 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值班律師、法律援助機構指派)
🇩🇪 德國Pflichtverteidiger(StPO §§ 140–143, notwendige Verteidigung)
🇫🇷 法國Avocat commis d'office / aide juridictionnelle(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
🇺🇸 美國Public Defender(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 Sixth Amendment right to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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