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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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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
  2. 2.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3. 3.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強制執行與非訟事件,分擔法官的程序性事務,其處分具獨立法律效力。

Q · 收到署名「司法事務官」的法院文書,是合法的嗎?

合法。司法事務官依法有獨立職權,文書具完整效力

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並置司法事務官,由經考試合格、受司法訓練者辦理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拋棄繼承等事務。他們不是法官的助理,而是有法定職權的程序專業官,發出的命令具有獨立法律效力。若對其處分不服,依強制執行法等規定可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由法官審查,這是雙層救濟設計。

白話解讀

如果你曾經接過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拍賣公告」、或是「拋棄繼承通知」,下方署名的人很可能不是法官,是「司法事務官」。這條規定司法事務官的設置和職等,但它真正的意義是揭露一個你不知道的法院日常:法官沒有你想的那麼多,能在每一份文書上親自簽名。台灣每年法院案件量數百萬件,要法官親辦所有事務根本不可能。司法事務官就是為了分擔這個重擔而生。他們經考試合格、受過司法訓練,可以獨立處理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拋棄繼承等案件。具律師資格的人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還可以計入律師執業年資,這個設計是為了讓律師願意「兼業」當司法事務官,反向豐富司法人才庫。你需要知道這條的理由很簡單:當你收到一份法院文書,看到署名是「司法事務官○○○」,這是合法有效的,不是「法官沒空叫助理代簽」。但同時,司法事務官的處分如果你有意見,救濟方式跟對法官的不太一樣。

法律定性

司法事務官是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設置於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的程序專業公務員,由考試合格者擔任,辦理督促程序、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拋棄繼承備查等程序性與執行性事務,分擔法官的機械化文書工作,使法官集中於需要實質法律判斷的審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司法事務官和法官的差別在哪?

法官審判案件、做最終判決,地位由憲法保障獨立審判;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強制執行、非訟事件等程序性事務,地位是公務員,職等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規定(薦任第七至九職等,第一類地方法院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實務上司法事務官的處分若涉實體爭議,最終仍會回到法官審查(透過異議制度),他們是程序專業官而非小法官。

Q2對司法事務官的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可在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所屬法院提出異議,由法官審查;對法官裁定仍不服再依一般抗告程序處理。很多人收到處分直接寫狀紙抗告,結果程序錯誤被駁回。正確順序是先異議再抗告,順序錯了案件就死在程序上。

Q3收到署名司法事務官的法院文書,合法嗎?

完全合法。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是司法事務官的設置法源,授權其辦理督促程序、強制執行、非訟事件等,發出的命令具有獨立法律效力,不是法官沒空叫助理代簽。若不服可走異議救濟,但不能主張它無效。

Q4司法事務官是什麼?

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設置於地方法院的程序專業官,辦理督促程序、強制執行、非訟事件等,分擔法官的機械化文書工作。

Q5司法事務官和法官差在哪?

法官審判並做最終判決、受憲法保障獨立審判;司法事務官辦理程序性、執行性事務,是公務員,但其法定職權內的命令具獨立效力。

Q6司法事務官的職等與待遇多少?

薦任第七至九職等;第一類地方法院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至簡任第十職等。

Q7具律師資格擔任司法事務官有什麼好處?

依第三項,擔任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待遇穩定又不中斷年資,是司法人事的活水管道。

Q8收到司法事務官署名的支付命令怎麼辦?

這是合法文書,須在20日內具狀異議;逾期確定後等同確定判決,債權人可直接查扣財產。

Q9對司法事務官的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在法定期間(通常10日)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由法官審查;不服法官裁定再依抗告程序,順序不可顛倒。

Q10拋棄繼承怎麼辦、誰審查?

屬非訟事件由司法事務官辦理准予備查,須在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聲請,逾期就要繼承全部債務。

Q11司法事務官怎麼考、怎麼當?

經考試合格並受司法訓練後擔任;具律師資格者亦可任職且年資不中斷。

Q12司法事務官 vs 法官助理差在哪?

法官助理僅協助、無獨立職權;司法事務官有法院組織法第17-2條列舉的法定職權,命令具獨立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法官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書記官
職權性質審判、做最終判決程序性、執行性事務協助法官,無獨立職權紀錄、文書處理
獨立法律效力有(法定職權範圍內)
地位保障憲法保障獨立審判公務員聘用人員公務員
典型事務民刑事審判、裁定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拋棄繼承研究、草擬製作筆錄、送達

法官

職權性質
審判、做最終判決
獨立法律效力
地位保障
憲法保障獨立審判
典型事務
民刑事審判、裁定

司法事務官

職權性質
程序性、執行性事務
獨立法律效力
有(法定職權範圍內)
地位保障
公務員
典型事務
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拋棄繼承

法官助理

職權性質
協助法官,無獨立職權
獨立法律效力
地位保障
聘用人員
典型事務
研究、草擬

書記官

職權性質
紀錄、文書處理
獨立法律效力
地位保障
公務員
典型事務
製作筆錄、送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裁判所書記官(民事訴訟法 督促手続・民事執行手続の一部を担当)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54조 사법보좌관(司法輔佐官,督促・執行事務)
德國Rechtspfleger(Rechtspflegergesetz, RPflG — Mahnverfahren 督促程序、Zwangsvollstreckung 強制執行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60615 增訂)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修正)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   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員額較多,為提高優秀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爰第二項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職等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並將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官職等部分移列第二項,合併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09606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員額較多,為提高優秀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爰第二項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職等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並將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官職等部分移列第二項,合併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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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7-1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司法事務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