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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法院
>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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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
擔保金
事件、調解程序事件、
督促程序
事件、保全程序事件、
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
拘提
、
管收
以外之
強制執行
事件。 三、
非訟事件法
及其他法律所定之
非訟事件
。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
起訴
及答辯
要旨
,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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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法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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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等法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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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最高法院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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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5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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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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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院之用語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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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裁判之評議 §101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司法上之互助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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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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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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