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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17-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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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2. 2.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3. 3.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規定,支付命令、保全程序、調解、非訟事件等程序性事件多由司法事務官辦理,效力同法官裁定,不服須先聲明異議。

Q · 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是法官在處理嗎?

多半是司法事務官,不是法官

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保全程序、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調解、非訟事件等程序性事件,多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不是法官。其處分與法官裁定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能直接抗告,須依各程序法(如強制執行法第12條)先向同一法院聲明異議,由法官審查。

白話解讀

很多人不知道,你聲請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調解、保全處分,可能從頭到尾都不是法官在處理。是一個叫司法事務官的角色。他不是法官,是司法人員(薦任第七到第九職等的公務員),但他做的處分跟法官的裁定有同樣法律效力。法官桌上案件爆量的年代,立法者把這些「程序性」「非爭訟性」事件分流給司法事務官處理。對你的影響?兩個:第一,你的案件處理速度可能比想像的快(司法事務官不審理本案爭點,只處理程序);第二,你不滿意他的處分,不能直接上訴,要用「異議」程序聲請法官介入審查。搞清楚這條,你就知道法院裡那個發給你裁定的人是誰,以及該怎麼挑戰他的決定。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規範司法事務官的職權範圍,將返還擔保金、調解、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非訟事件等程序性與非爭訟性事件,自法官手中分流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並得承法官之命整理卷證、製作報告書,構成法院內部審判輔助的核心分工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支付命令是誰核發的?跟法官的判決一樣有效嗎?

支付命令多由司法事務官依督促程序核發,法律效力與法官裁定相同,對方收到後20日內未異議即確定,可聲請強制執行。因屬形式審查,若你收到他人聲請的支付命令但根本不欠錢,務必在20日內提出異議,案件會轉為普通訴訟由法官實質審理。

Q2我對司法事務官的處分不滿意,可以直接抗告嗎?

不可以直接抗告,要先聲明異議。對司法事務官的處分,須在10日內向同一法院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由法官重新審查;法官駁回異議的裁定作成後,才能抗告到上級法院。順序顛倒可能被駁回,且10日異議期容易錯過。

Q3司法事務官辦理哪些事務?

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包含返還擔保金、調解、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等,並得承法官之命整理卷證、製作報告書。

Q4司法事務官是什麼?

法院內辦理程序性、非爭訟性事件的司法人員,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非法官,但處分與法官裁定有同等效力。

Q5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在規定什麼?

明定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務範圍,把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保全、調解、非訟等程序事件自法官分流。

Q6什麼叫非訟事件?

不具兩造對立爭訟性質、由法院依職權處理的事件,如公示催告、提存、法人登記等,多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Q7司法事務官和法官助理差在哪?

司法事務官有獨立作成處分的職權;法官助理(第12條)僅輔助法官、無獨立處分權。

Q8對司法事務官的處分怎麼救濟?

看落款確認是司法事務官處分 → 10日內向同一法院聲明異議 → 法官審查 → 不服駁回裁定再抗告。

Q9聲明異議狀要怎麼寫?

明確寫「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對司法事務官之處分聲明異議」並具體陳述不服理由,比泛寫「不服本處分」有效。

Q10怎麼知道處理我案件的是不是法官?

看法院文書落款職稱,寫「司法事務官」就走異議、寫「法官」就走抗告,這決定救濟路徑與期限。

Q11聲明異議要花錢嗎?

聲明異議本身通常不另繳裁判費,但相關程序(如強制執行)的費用依各程序法規定計算。

Q12聲明異議 vs 抗告差在哪?

聲明異議向同一法院、針對司法事務官處分、常為10日;抗告向上級法院、針對法官裁定。順序不能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處理者法官裁定法官就爭訟性、實體性事件作成司法事務官處分司法事務官就程序性、非爭訟性事件作成
法律效力法官裁定具裁判效力司法事務官處分與法官裁定同等效力
救濟方式法官裁定抗告(向上級法院)司法事務官處分聲明異議(向同一法院),再論抗告
審查性質法官裁定實質審查為主司法事務官處分程序性事件多為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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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者
法官裁定
法律效力
法官裁定
救濟方式
法官裁定
審查性質
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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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者
法官就爭訟性、實體性事件作成
法律效力
具裁判效力
救濟方式
抗告(向上級法院)
審查性質
實質審查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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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者
司法事務官處分
法律效力
司法事務官處分
救濟方式
司法事務官處分
審查性質
司法事務官處分

option_b

處理者
司法事務官就程序性、非爭訟性事件作成
法律效力
與法官裁定同等效力
救濟方式
聲明異議(向同一法院),再論抗告
審查性質
程序性事件多為形式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所書記官(職務範圍部分相當,無完全對應之獨立處分權)
韓國사법보좌관(法院組織法第54條,直接繼受德國 Rechtspfleger 制度)
中國法官助理(輔助審判,但無獨立作成處分之職權,僅部分相當)
德國Rechtspfleger(Rechtspflegergesetz / RPflG)
法國Directeur des services de greffe judiciaires / greffi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960615 增訂)

司法事務官辦理左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第一項各款事務,未經司法院依前項規定交司法事務官辦理前,得由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70523 修正)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又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之事務,業增訂第二項明確規範,爰刪除原第三項。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督促程序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非訟事件法法規
  • 非訟事件名詞
  • 起訴名詞
  • 要旨名詞
(09606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70523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又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之事務,業增訂第二項明確規範,爰刪除原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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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7-2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