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為因應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維護當事人權益並提昇調解成效,爰增訂調解委員訓練及評鑑之相關規定,以建立不適任調解委員退場機制,並規定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每年應定期舉辦專業講習或座談會;另,配合司法事務官辦理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1 款調解程序事件,增訂其為調解行政團隊成員及相關規定。爰修正「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主旨
修正「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部分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維護當事人權益並提昇調解成效,爰增訂調解委員訓練及評鑑之相關規定,以期建立不適任調解委員退場機制(第 7 點、第 18 點之 1、第 18 點之 2 參照),並規定本院及各地方法院每年應定期舉辦專業講習或座談會(第 18 點之3 參照)。另配合司法事務官自 97 年 11 月 7 日起辦理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1 款調解程序事件,增訂其為調解行政團隊成員及相關規定(第 4 點、第 11 點參照)。本要點修正規定自發布日實施(第 19 點參照)。 二、檢附旨揭修正後全文暨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各乙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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