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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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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2. 2.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Q · 法院的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是誰?哪條法律規定的?

法院組織法 18 條,規定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六種人員編制

依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六類人員。他們在家事與少年案件中執行家庭訪視、心理評估並撰寫調查報告,這份報告往往是法官心證的關鍵。其中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為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第一類地方法院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白話解讀

打過離婚監護權官司的人會跟你說一件事:法庭上你跟對方各自陳述、律師交鋒,但真正讓法官心證偏向一邊的,往往不是法庭上的攻防,是一份你看不到的調查報告。寫這份報告的人,叫家事調查官。少年案件也一樣,少年調查官的報告幾乎決定了你孩子是被裁定訓誡、保護管束、感化教育、還是回家。這條法律規定的就是這群人。他們在地方法院的「調查保護室」裡,職等從委任到簡任都有,分成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多數人從沒聽過這些頭銜,但如果你的家事案件或孩子的案件進到法院,這群人會走進你家、訪談你、評估你,然後寫一份決定性的報告。

法律定性

調查保護室為地方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設置之專責單位,編制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負責家事與少年案件之家庭訪視、心理測驗與調查報告撰寫,為法官裁判提供跨領域專業輔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事調查官要來家裡訪談,我該怎麼準備?

把它當成跟法官的第一次見面,因為他寫的報告法官一定會看。準備:家裡整理乾淨、孩子的學校聯絡簿、平時照顧的證據(照片、接送紀錄、就醫紀錄、共同行事曆)、收入與工作穩定的佐證。對話時陳述事實,不批評對方家長。家事調查官的報告書當事人原則上有閱覽權,拿到後仔細看每一個事實認定,發現有誤可聲請法院補充調查或傳調查官到庭說明,不要默默接受。

Q2孩子被通知到少年法庭,少年調查官打電話約談,我要不要陪?

強烈建議陪同,但要有界線。少年調查官會做家庭訪視、學校訪談、心理評估,然後寫處遇建議書,這份建議幾乎決定法官的裁定方向。家長在訪談時的態度、對孩子問題的認知、未來的監督計畫,全部會影響評估。法律規定法官的裁定如果跟少年調查官的建議落差太大,要在裁定書說明理由,所以爭取調查官給出正面建議,比在開庭那天慷慨陳詞重要得多。

Q3家事調查官是什麼?

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人員,依法院組織法 18 條設置,負責家事案件家庭訪視與調查報告撰寫,報告直接送交法官參考。

Q4調查保護室裡有哪些人?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六類,分屬不同職等。

Q5少年調查官跟少年保護官差在哪?

少年調查官負責審理前的調查與處遇建議,少年保護官負責裁定後的保護管束執行。

Q6心理測驗員在法院做什麼?

執行人格測驗、智力評估、親子互動量表等正式心理評估,結果作為卷宗內客觀證據供法官引用。

Q7家事調查官來訪我要準備什麼?

整理與孩子互動的證據(照片、聯絡簿、接送與就醫紀錄)、整頓居家環境,陳述事實不批評對方家長。

Q8孩子被通知到少年法庭,調查官約談要陪嗎?

建議陪同但有界線。家長對孩子問題的認知與未來監督計畫會影響處遇建議書,爭取正面建議比開庭陳詞重要。

Q9調查官報告對我不利怎麼辦?

報告本質是證據,可依家事事件法聲請補充調查、傳喚調查官到庭說明或提出反證,不必默默接受。

Q10調查官的報告我看得到嗎?

當事人原則上有閱覽權,拿到後逐項檢視事實認定,發現錯誤即聲請法院補充調查。

Q11家事調查官 vs 社工訪視差在哪?

家事調查官是法院內編制、報告直接進卷宗供裁判;社工訪視多為行政或安置評估,定位與證據效力不同。

Q12少年調查官的處遇建議 vs 法官裁定誰說了算?

裁定權在法官,但若裁定與調查官建議落差太大須在裁定書說明理由,故建議實質影響極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裁判所法 第61条の2(家庭裁判所調査官)
韓國가사소송법상 가사조사관 및 소년조사관 제도
美國州法院之 juvenile probation officer 與 family court custody evaluator(功能性對應,非單一法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11008 制定)

高等法院置院長一人,由簡任推事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行政事務。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觀護人為少年法庭之重要成員(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二條)爰納入本法組織中。   三、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監督該室業務。   四、定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之官等以利執行。

(1040120 修正)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理由一、我國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專責處理少年及家事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事件(即家事事件及少年事件等),仍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又為提升地方法院辦理少年及家事事件之專業性,並參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將地方法院所設觀護人室改為調查保護室,並改配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又配合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得由家事調查官協助法院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於調查保護室增置家事調查官;另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並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以利調查保護室業務之進行。   二、為求體例一致,爰參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原條文第二項明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主任調查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之官職等。   三、至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就所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其職務上得相互兼理之。

(1110531 修正)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員額較多,為提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之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爰參考本法第六十七條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職等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總員額中之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心理測驗員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0211008 制定)

高等法院置院長一人,由簡任推事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行政事務。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觀護人為少年法庭之重要成員(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二條)爰納入本法組織中。   三、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監督該室業務。   四、定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之官等以利執行。

(1040120 修正)

一、我國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專責處理少年及家事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事件(即家事事件及少年事件等),仍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又為提升地方法院辦理少年及家事事件之專業性,並參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將地方法院所設觀護人室改為調查保護室,並改配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又配合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得由家事調查官協助法院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於調查保護室增置家事調查官;另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並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以利調查保護室業務之進行。   二、為求體例一致,爰參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原條文第二項明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主任調查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之官職等。   三、至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就所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其職務上得相互兼理之。

(1110531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員額較多,為提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之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爰參考本法第六十七條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職等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總員額中之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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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