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9 條(公證處之設置及公證人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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