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9 條(公證處之設置及公證人之職等)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辦理公證,公證書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Q · 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是做什麼的?
依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地方法院內部設有公證處,由公證人及佐理員辦理公證業務,公證人達二人以上時設主任公證人。公證處最大的實益在於:經公證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契約(如借款、租賃),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依公證法第 13 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經訴訟取得判決。民國 88 年公證法修正後雖增設民間公證人,但法院公證處仍存續並行。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的走廊裡有一扇你從沒推開過的門,上面寫著「公證處」。這個單位的存在是這條法律的功能,但比這條法律更值得知道的是:他們做的文件叫公證書,而公證書有一個讓很多人意外的力量。某些類型的公證書(例如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租賃契約、借款契約),對方違約時你可以跳過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換句話說,正常程序你要先告贏對方拿到判決才能拍賣他的財產,公證書讓你直接走到最後一步。雖然民國88年公證法修正後大部分業務轉到民間公證人,但地方法院公證處還在,由薦任第七至九職等的公證人主持,主任公證人甚至到簡任第十職等。知道這個門存在,代表你比 99% 的人多了一個工具。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為地方法院公證處的組織法依據,規定地方法院應設公證處,置公證人、佐理員,公證人二人以上者設主任公證人,並明定各該人員之職等。本條使公證業務納入正式司法體系,而依此辦理之公證書在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時,得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方法院公證處跟外面的民間公證人有什麼差?▾
地方法院公證處是國家直接設立的機構,公證人是司法人員(依本條為薦任第七至九職等,主任公證人到簡任第十職等)。民間公證人是民國 88 年公證法修正後設立的並行制度,公證書的法律效力與法院公證相同。差別主要在收費結構、辦理時程、業務範圍。要辦的業務可先打電話問所在地方法院公證處能不能辦,他們不能辦的會告訴你應該找哪一家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Q2公證一份契約大概要多少錢、多少時間?▾
費用依公證法第 111 條以下按請求公證的金額分級計算,一般個人小額契約大約新台幣一千到五千元,金額越大費用越高(請以現行法為準)。時間上,地方法院公證處因為是公務機關,通常需要事先預約。公證書的「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必須在公證時就明確記載,事後不能補,簽約前沒寫進去,等對方違約再來公證已經來不及。
Q3地方法院公證處是什麼?▾
是地方法院內部依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設立、辦理公證業務的單位,由公證人主持,公證人二人以上設主任公證人。
Q4公證書和一般契約差在哪?▾
公證書經國家或受任公證人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可直接執行;一般契約違約須先打官司取得判決。
Q5什麼叫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書中載明此條款者,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不必經訴訟,可直接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聲請強制執行。
Q6公證人是什麼職等的公務員?▾
依本條,公證人為薦任第七至九職等,主任公證人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為委任第三至五職等。
Q7怎麼辦理契約公證?▾
先電話確認公證處可辦理該業務 → 備齊契約與身分證件 → 公證時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取得公證書。
Q8公證費用怎麼算?▾
依公證法第 111 條以下按請求公證金額分級計算,小額契約約一千到五千元,金額越大越高(以現行法為準)。
Q9辦公證大概要花多少錢?▾
一般個人小額契約約新台幣一千到五千元,事前花一兩萬辦公證可能省下日後幾十萬訴訟費與一年以上時間。
Q10對方違約後怎麼用公證書執行?▾
持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跳過訴訟階段。
Q11法院公證處 vs 民間公證人哪個好?▾
兩者公證書效力相同,法院公證處為公務機關須預約、特定跨國認證仍為主管道,民間公證人時程較彈性。
Q12公證書 vs 法院判決哪個快?▾
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可直接執行,比起先訴訟拿判決再執行快上數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urt_notary | private_notary |
|---|---|---|
| 設立依據 | 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國家直接設立 | 公證法(民國 88 年修正),經遴任設立 |
| 辦理人身分 | 司法人員(公證人為薦任第七至九職等) | 具一定資格經遴任之民間公證人 |
| 公證書效力 | 與民間公證書相同,可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與法院公證書相同,可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 業務範圍 | 特定業務、跨國認證仍為主要管道 | 多數一般公證業務 |
| 辦理時程 | 公務機關,通常須預約 | 彈性較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