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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20 條(提存所之設置及提存所主任等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2.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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