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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20提存所之設置及提存所主任等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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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2. 2.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20條規定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辦理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提存後視同清償。

Q · 提存所是什麼?歸誰管?

地方法院內設的提存所,辦理清償與擔保提存

依法院組織法第20條,每個地方法院都設有提存所,置主任一人及佐理員若干。提存所是法院內部「替當事人保管金錢或有價證券」的官方單位,受理兩大類提存:清償提存(你欠對方錢但對方拒收)與擔保提存(假扣押、假處分的擔保金)。當事人將款項提存後,依民法第326條起算,於法律上即視同已履行清償義務。

白話解讀

你大概從沒聽過「提存所」這三個字。但如果你有一天租屋押金房東不還、車禍對方不肯收賠償款、債務糾紛對方避不見面拒收錢,這個藏在地方法院裡的小單位就是你的救命繩。提存所就是法院內部「替你保管錢或物」的官方倉庫,你把錢提存進去那一刻,法律上就視同你已經履行義務了。對方收不收都跟你無關了,他的遲延責任、利息計算全部停止。這條看起來只是在講「設個單位、配幾個人」,但它確認了一個你不知道你擁有的權利:當對方擺爛拒收,你不必被綁架,你可以走進法院把錢放進這裡,然後轉身離開。

法律定性

提存所為地方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20條設置的內部單位,置主任及佐理員,專責辦理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事務。其功能在於當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下落不明時,提供債務人一條向法院提存以消滅債務的替代清償管道;同時受理假扣押、假處分等程序所需的擔保金保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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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存到底要怎麼辦?需要請律師嗎?

不需要律師,自己跑就行。帶身分證、印章、提存物(現金或匯票)到管轄的地方法院提存所,填寫提存書,寫清楚提存原因(清償或擔保)、被提存人的姓名地址。提存所收下後會給你提存書收據,這就是你完成清償的證明。內行人提示:提存書上的「提存原因」欄位要寫得精準,例如「給付租賃契約某年某月之租金」,寫太籠統未來對方爭執時你會吃虧。

Q2提存的錢對方不領會怎樣?永遠放在那?

不會。清償提存的錢,受領人必須在10年內領取(提存法第17條),逾期那筆錢歸國庫。擔保提存依提存法第18條規定的條件辦理。內行人提示:對你的法律效果在提存那一刻就已經發生(債務消滅),對方領不領、什麼時候領,都不影響你,提存完就把這件事放下。

Q3提存所是什麼單位?歸哪個法院管?

提存所是依法院組織法第20條設於每個地方法院內部的官方單位,置主任及佐理員,受理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它由所在的地方法院管轄。內行人提示:要去「管轄」的法院辦,通常依債務履行地或被提存人住所地決定,跑錯法院會被要求移轉。

Q4提存所是什麼單位?

地方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20條設於院內的官方單位,置主任與佐理員,專責保管並辦理清償提存、擔保提存。

Q5清償提存和擔保提存差在哪?

清償提存是你欠對方錢、對方拒收時用,提存即視同清償;擔保提存是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要繳的擔保金,案件結束符合條件可取回。

Q6什麼叫視同清償?

債務人合法提存後,依民法第326條於法律上視為已履行清償義務,債務消滅、遲延責任與利息一併停止,不論對方是否領取。

Q7提存所主任是什麼職等?

主任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為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且薦任佐理員不得逾全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Q8提存怎麼辦?要去哪裡?

到管轄的地方法院提存所,攜帶身分證、印章與提存物,填寫提存書並載明提存原因即可,不需要律師。

Q9提存原因欄要怎麼寫?

要寫得精準具體,例如『給付租賃契約某年某月之租金』,避免寫太籠統,否則日後對方爭執時你會吃虧。

Q10辦提存要花多少錢?

清償提存原則上免徵提存費,擔保提存依規定辦理,整體門檻遠低於訴訟裁判費與律師費。

Q11提存後要怎麼證明我已清償?

提存所收下提存物後會核發提存書收據,這份收據就是你完成清償的法律證明,務必妥善保存。

Q12提存 vs 直接匯款給對方哪個保險?

對方拒收或避不見面時直接匯款可能被退回、清償不生效;提存由法院介入,提存即視同清償,遲延責任與利息立刻停止,更保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qingchang_ticundanbao_ticun
適用情境債權人拒收、避不見面或下落不明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所需的擔保金
法律效果提存時視同清償,債務消滅(民法第326條)供作擔保,案件確定符合條件後可取回
領取期限受領人10年內領取,逾期歸國庫(提存法第17條)依提存法第18條規定的條件與期限辦理
提存費原則免徵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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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境
債權人拒收、避不見面或下落不明
法律效果
提存時視同清償,債務消滅(民法第326條)
領取期限
受領人10年內領取,逾期歸國庫(提存法第17條)
提存費
原則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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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境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所需的擔保金
法律效果
供作擔保,案件確定符合條件後可取回
領取期限
依提存法第18條規定的條件與期限辦理
提存費
依規定辦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供託法(ただし日本は供託所を法務局に置き、裁判所内ではない点が台湾と異なる)
韓國공탁법(법원에 공탁소를 두는 점에서 대만과 유사)
中國民法典第570–574條(提存);提存由公證機構辦理,非法院內設
德國Hinterlegungsordnung / Landes-Hinterlegungsgesetze(Amtsgericht als Hinterlegungsstell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consignation);Caisse des dépôts et consign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於高等法院分院準用之。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提存所為依提存法規定在地方法院設置之組織(見提存法第一條),茲納入本法規定中,並定提存所應行設置人員之職稱及官等。

  • 提存名詞
(0211008 制定)

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於高等法院分院準用之。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提存所為依提存法規定在地方法院設置之組織(見提存法第一條),茲納入本法規定中,並定提存所應行設置人員之職稱及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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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