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組織法 第 21 條(登記處之設置及登記處主任等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2.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