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21 條(登記處之設置及登記處主任等之職等)
- 1.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2.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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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21條規定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辦理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失蹤人財產登記等非訟事務。
Q · 夫妻財產制、法人這些登記要去哪個法院單位辦?
依法院組織法第 21 條,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是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民法第1008條)、失蹤人財產管理登記的法定執行窗口。它不審判,但辦的是會對第三人發生對抗效力的非訟登記事務。本條也規定佐理員官等及薦任佐理員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白話解讀
法院裡有一個窗口,多數人一輩子不會走進去,但需要它的時候,繞不開。叫做登記處。它不審判,但它登記三件對你個人財產很關鍵的事:你結婚前如果想跟另一半約定「分別財產制」(賺的錢各自獨立,不互相被債權人追討),契約必須來這裡登記才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你要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也辦在這裡(民法第30條起);家人失蹤後的財產管理登記,同樣是這裡的業務。換句話說,登記處不是「打官司的人才會去的地方」,反而是「不想打官司的人」(想預防糾紛、做財產規劃)才需要的地方。本條規定登記處的人員配置和官等,看似平淡,但它的存在保證了這條服務管道在每個地方法院都有專責人員處理。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21 條為地方法院內部單位設置規範,明定地方法院應設「登記處」並配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及佐理員,作為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失蹤人財產管理登記等非審判性登記事務的法定執行單位,並對薦任佐理員員額設有不得逾二分之一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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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夫妻財產約定一定要去法院登記嗎?私下寫一張就好不行嗎?▾
私下寫的契約在你跟配偶之間有效,但對第三人沒有對抗力。配偶欠債時,沒登記的話你的財產跟配偶的財產可能被視為共同責任財產。要排除風險,必須到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約定財產制契約登記(民法第1008條)。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在配偶遇到財務問題後才想登記,這時前面已發生的債務追索往往來不及阻擋。
Q2登記處跟提存所有什麼差別?▾
提存所(第20條)處理金錢、有價證券提存,例如租金提存、清償提存、擔保提存;登記處(第21條)處理身分或法律關係登記,例如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失蹤人財產登記。兩者都是地方法院非審判單位但功能完全不同。
Q3法院組織法21條的登記處是什麼?▾
地方法院辦理法人、夫妻財產制契約、失蹤人財產等非訟登記的內部單位,不負責審判。
Q4登記處跟提存所、公證處差在哪?▾
登記處管法律關係登記、提存所管金錢有價證券提存、公證處管公證認證,三者都是地方法院非審判單位但功能不同。
Q5什麼是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等財產制契約,向法院登記處登記後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人)。
Q6登記處主任是什麼官等?▾
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為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
Q7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怎麼辦?▾
備齊雙方身分證、契約書、財產目錄 → 向住所地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 → 繳費 → 審查登記公告 → 取得對抗第三人效力。
Q8辦約定財產制登記要花多少錢?▾
登記規費不高(數百至千元級),主要成本是契約撰擬與財產清點,必要時委請律師或代書協助。
Q9法人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章程、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財產證明、董事名冊等,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
Q10怎麼確認約定財產制已對第三人生效?▾
以登記處完成登記並公告為準,可向登記處查詢登記簿謄本作為憑證。
Q11夫妻財產制登記去登記處還是地政事務所?▾
去地方法院登記處。地政事務所只辦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辦不了夫妻財產制。
Q12法人登記去登記處還是經濟部?▾
民法上財團/社團法人登記在地方法院登記處;公司登記則在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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