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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600106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係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之程序規範,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依該法所掌理之職務,業務範疇及性質與一般社會工作未盡相同,該等人員得否具有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宜由內政部認定

主旨

有關統整本院所屬實際執行社會工作業務之職稱為社會工作員(師),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奉交下 貴部 96 年 5 月 16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60700751 號函。二、本院及所屬法院並無專責辦理社會工作業務之人員,各地方(少年)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0 條所置觀護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掌理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之職務,因該法係法院處理少年非行事件之程序規範,並非社會福利法規,故其業務範疇及性質與一般社會工作未盡相同。至上開人員得否具有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尚請本諸權責認定。

正本

內政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600106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發布,要旨:少年事件處理法係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之程序規範,少年調查官或少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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