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0 條(處長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查保護處置處長一人,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及保護事務;其人數合計在六人以上者,應分組辦事,各組並以一人兼任組長,襄助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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