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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10處長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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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處置處長一人,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兼任,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及保護事務;其人數合計在六人以上者,應分組辦事,各組並以一人兼任組長,襄助處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0 條規定調查保護處設處長一人,由現任少年調查官或保護官兼任,綜理事務分派與人員督導。

Q · 對承辦的少年調查官不滿意,能找誰反映?

向調查保護處處長書面陳情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0 條,少年法院的調查保護處設處長一人,由現任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負責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與保護事務。當你對承辦的調查官或保護官有意見、或案件長期擱置時,處長就是你的內部申訴管道。書面陳情比一直催承辦人有效,因為處長有人員督導與案件分派權。

白話解讀

每個少年法院的調查保護處都有一個處長,但他不是你以為的那個院長。處長由現任的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主要工作是分案、督導和統籌,當人員多到六人以上還要再分組、各組設組長。聽起來很像組織圖上的細節,跟家長無關,但這條的實際意義有兩個:第一,承辦你案件的調查官或保護官是處長分派的,不是你選的;第二,如果你對承辦人有意見或案件長期擱置,處長就是你的內部申訴管道。多數家長根本不知道處長存在,遇到溝通困難只能跟承辦人硬槓,其實還有上一層可以反映。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0 條為少年法院調查保護處組織編制條款,規定處長一人由現任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掌理該處事務分派與督導;人員六人以上時應分組辦事,每組設組長一人協助處長。本條建立調查保護處內部行政層級,是少年法院家長申訴的關鍵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對承辦的調查官不滿意,可以要求換人嗎?

制度上承辦人由處長分派,家長沒有指定權,但可以向處長書面陳情,說明具體疑慮(例如承辦人對家庭有偏見、長期失聯、未依規定時限完成調查)。處長有權重新分案。內行人提示:陳情要具體、要有事實依據和時序紀錄,不要只說「他態度不好」,越具體越有效。

Q2處長是什麼背景的人?跟一般行政官員一樣嗎?

處長由現任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本身就是該領域的專業人員,懂業務也懂實務。這代表陳情會被一個內行人評估,比較不會被外行官腔糊弄掉。但同樣的,他也很清楚承辦人會用什麼說法解釋自己,所以陳情邏輯要禁得起檢驗。內行人提示:陳情書附時序表 + 具體事證能大幅提高處長介入意願。

Q3少年法院的調查保護處處長是誰?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0 條,處長一人,由現任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掌理事務分派與人員督導。內行人提示:每所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都有,可至司法院官網該院組織頁查詢現任處長姓名。

Q4調查保護處處長跟院長、庭長有什麼不同?

院長是少年法院最高首長綜理院務、庭長是各庭主管監督審判事務、處長是調查保護處主管督導調查官與保護官。三者層級不同職責也不同,家長最常需要找的是處長。

Q5處長是法官嗎?

不是。處長是行政管理職,由現任調查官或保護官兼任,不直接負責個案審理裁判。審理裁判仍由少年法院法官為之,處長對人員與案件品質有督導權但無審判權。

Q6什麼時候要設組長?

依少事法第 10 條後段,調查官與保護官合計六人以上時必須分組辦事,每組設組長一人襄助處長。組長同樣由現任調查官或保護官兼任。

Q7對少年調查官不滿意,要怎麼向處長陳情?

蒐證 → 寫書面陳情書(含案號、具體事實時序、請求事項)→ 寄到該管少年法院調查保護處處長 → 副本送院長 → 等待 1-2 個月內書面回覆。

Q8少年法院申訴信要寄給誰?

對承辦人意見或案件擱置 → 調查保護處處長(最對口)。重大程序違法 → 加副本給院長。處長回覆不滿意 →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或監察院。

Q9怎麼確認案件被分派給哪位調查官?

收到少年法院第一份通知時通常會載明承辦人,若不確定可打電話到該管少年法院調查保護處詢問案號對應的承辦官員,或書面函詢。

Q10家長能要求換調查官嗎?

制度上沒有家長指定權,但可向處長書面陳情,舉具體事證(偏見、失聯、逾時未完成)。處長依督導權判斷是否重新分案。空洞「態度不好」會被退回。

Q11少年調查官跟少年保護官差在哪?

1997 年修法把舊「觀護人」拆成兩種專業:調查官負責調查少年事件、撰寫處遇建議供法官參考;保護官負責執行裁定後的保護處遇(如假日生活輔導、感化教育銜接)。

Q12少年法院處長 vs 一般法院處長差在哪?

一般法院的處長多是專任司法行政人員;少年法院調查保護處處長則必須由現任調查官或保護官兼任,立法目的是讓主管「懂業務、懂實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層級職責由誰兼任家長介入時機
院長少年法院最高首長綜理院務、督導全院法官出身處長陳情無效時或重大程序違法時
庭長各庭主管監督庭內法官審判事務資深法官對審判程序有疑慮時
調查保護處處長調查保護處主管分派個案、督導調查/保護官、品質監督現任少年調查官或保護官對承辦調查官/保護官有意見或案件擱置時(最常用)
組長組內主管襄助處長督導組內事務現任調查官或保護官處長忙碌時可先找組長反映
少年調查官個案承辦人調查少年事件、撰寫處遇建議專任日常溝通的第一線窗口

層級

院長
少年法院最高首長
庭長
各庭主管
調查保護處處長
調查保護處主管
組長
組內主管
少年調查官
個案承辦人

職責

院長
綜理院務、督導全院
庭長
監督庭內法官審判事務
調查保護處處長
分派個案、督導調查/保護官、品質監督
組長
襄助處長督導組內事務
少年調查官
調查少年事件、撰寫處遇建議

由誰兼任

院長
法官出身
庭長
資深法官
調查保護處處長
現任少年調查官或保護官
組長
現任調查官或保護官
少年調查官
專任

家長介入時機

院長
處長陳情無效時或重大程序違法時
庭長
對審判程序有疑慮時
調查保護處處長
對承辦調查官/保護官有意見或案件擱置時(最常用)
組長
處長忙碌時可先找組長反映
少年調查官
日常溝通的第一線窗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TW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0 條(調查保護處處長之設置)
日本家庭裁判所法第 13 條(家庭裁判所調査官の総括)+ 少年法第 8 条(調査)
韓國소년법 제12조 및 가정법원조직법(소년조사관 직무 분장)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00 條(少年法庭組織) + 各地少年審判庭內部組織規程
德國Jugendgerichtsgesetz (JGG) § 38 (Jugendgerichtshilfe) 及各邦少年法院內部組織規則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L.252-2 + 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L.121-3(juge des enfants 與 service éducatif 編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10119 制定)

觀護人有數人者,以一人為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

(0600430 全文修正)

觀護人有數人者,以一人為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

(0861002 全文修正)

調查保護處置處長一人,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及保護事務;其人數合計在六人以上者,應分組辦事,各組並以一人兼任組長,襄助處長。

立法理由配合觀護人之分業,規定分組辦事,並更改主任名稱及增設組長一職,以應需要。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少年名詞
(0510119 制定)

觀護人有數人者,以一人為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

(0600430 全文修正)

觀護人有數人者,以一人為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

(0861002 全文修正)

配合觀護人之分業,規定分組辦事,並更改主任名稱及增設組長一職,以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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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0 條規定:「調查保護處置處長一人,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及保護事務;其人數合計在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