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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1 條(心理測驗員、輔導員等人之職責)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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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1 條規定心理測驗員、輔導員、書記官、佐理員與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或保護官執行職務時應服從監督。

Q · 少年法院的心理測驗員、輔導員是誰在管?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1 條,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時,應服從其監督。少年法院為了個別化處遇的需要,引進多種專業人員(心理、社工、司法行政),但所有輔助人員的調查結果、測驗報告、輔導紀錄都集中由主責的調查官或保護官統籌,避免資料外擴與專業判斷被外部干擾。

白話解讀

少年事件的調查不是只有調查官一個人在做。背後有一整個團隊:心理測驗員會幫孩子做性格、智力測驗;心理輔導員可能在調查或執行過程中介入諮商;書記官紀錄、佐理員處理行政、執達員送文書。對家長來說,最關鍵的是心理測驗員。少年法院常見的測驗包括 MMPI(明尼蘇達多項人格測驗)、賴氏人格測驗、SCL-90 等,這些結果會被寫進調查報告交給法官。問題在於:很多少年不知道自己正在被「測驗」,把問卷當作日常表單隨便勾選,結果在報告裡被解讀成「人格有反社會傾向」或「衝動控制有問題」,這直接影響法官的處分決定。本條讓所有輔助人員都服從調查官或保護官的監督,目的是讓資料集中、避免擴散,但對你來說,重點是知道誰在收集什麼。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1 條為少年法院輔助人員之指揮監督條款,明定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五類輔助人員,在隨同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時,應服從該主責官員之監督。此規定使少年法院多專業團隊的調查資料、心理評估與行政紀錄集中於主責人員,形成個別化處遇的基礎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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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拒絕讓孩子做心理測驗嗎?

法律上沒有明文要求少年必須配合心理測驗,但拒絕會被解讀為「不配合調查」或「迴避」,反而對案件不利。實務上幾乎都是配合。內行人提示:與其拒絕,不如事先告訴孩子「測驗會被當作評估你個性的依據,不要亂填、也不要刻意裝乖,就是誠實作答」,因為效度量表會抓出兩種極端。

Q2心理測驗結果有錯怎麼辦?

可以透過律師聲請看原始施測紀錄,必要時請外部臨床心理師重新解讀,或質疑施測程序的妥當性(環境、解釋是否充分、少年當時的狀態)。但這要在審理階段進行,等法官裁定出來再質疑就來不及了。內行人提示:心理輔導員或測驗員若有具體偏見或不當紀錄,是可以在開庭時請求調查官說明的,這條路很少人走但合法。

Q3少年法院心理測驗員是什麼?

少年法院編制內的心理專業人員,負責對涉案少年施作 MMPI、賴氏人格測驗、SCL-90 等標準化心理測驗,並撰寫人格剖面與評估報告供調查官整合進調查報告。

Q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1 條規範什麼?

規範少年法院五類輔助人員(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書記官、佐理員、執達員)的指揮監督關係,要求他們服從少年調查官或保護官之監督。

Q5少年調查官跟少年保護官差在哪?

調查官負責調查階段的事實與品行調查、撰寫調查報告;保護官負責少年保護處分執行階段的追蹤輔導與監督。同一條第 11 條規定他們都可指揮輔助人員。

Q6什麼叫少年法院的多專業團隊?

指由心理學(心理測驗員、輔導員)、司法行政(書記官、佐理員、執達員)三條線匯流於主責官員(調查官、保護官)的個別化處遇組織模式,1997 年修法擴充。

Q7孩子被少年法院安排心理測驗怎麼準備?

確認測驗種類 → 向孩子說明「會被當評估依據」→ 提醒誠實作答不要亂勾 → 保留接送與當時身心狀態紀錄 → 必要時審理階段請律師聲請閱卷重新解讀。

Q8怎麼聲請閱卷查看心理測驗原始紀錄?

委任律師後,由律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少年法院聲請閱卷,可調取調查報告與所附心理測驗原始紀錄。

Q9心理測驗結果不利時可以怎麼反駁?

三條路:(一)聲請傳喚施測心理測驗員到庭說明施測程序;(二)請外部臨床心理師重新解讀;(三)質疑施測環境、孩子當時狀態(疲倦、剛吃藥)影響效度。

Q10請外部心理師重新解讀大概多少錢?

依測驗種類與解讀深度,外部臨床心理師重新解讀單份報告約 8,000 至 20,000 元;若需出庭作證另加費用,總費用 2 萬至 5 萬不等。

Q11少年事件心理測驗 vs 刑事案件精神鑑定差在哪?

少年事件心理測驗主要做人格、智力、情緒評估供處分判斷;刑事精神鑑定針對行為時責任能力(刑法第 19 條),由精神科醫師主導。前者影響處分強度,後者影響有無罪責。

Q12心理測驗員 vs 心理輔導員差在哪?

測驗員施作標準化測驗、產出量化人格剖面;輔導員做個案晤談、團體輔導、處分執行階段心理支持。第 11 條把兩者都納入調查官/保護官監督體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少年法 第 9 条(家庭裁判所調査官による調査)
🇰🇷 韓國소년법 제 10 조 / 보호관찰 등에 관한 법률 (조사관 보조 인력)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相關章節
🇩🇪 德國§ 38 JGG (Jugendgerichtshilfe) / § 50 SGB VIII
🇫🇷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L121-1 et suivants (services éducatifs PJJ)
🇺🇸 美國Family court probation officers / juvenile court psychological evaluators (各州法規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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